許清滿 對 法援署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3004/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December 2014.
1. 原告人不滿本席日期2014年10月23日的判決,現依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1)條申請許可,以祈上訴至上訴法庭。
Cited by 1 case
|
DCCJ300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4年第3004號 ---------------------
---------------------
---------------- 判決書 ---------------- 1.原告人不滿本席日期2014年10月23日的判決,現依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1)條申請許可,以祈上訴至上訴法庭。 2.《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規定,除非本席信納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3.原告人的上訴理由,詳列在他2014年11月20日的誓章中,他亦有在聆訊時作出陳詞,基本上是重複之前的論點,並無新意。本席已在10月23日的判決詳細解釋剔除他的申索陳述書,以及撤銷訴訟的原因,不在此贅述。 4.原告人只是偏執地認為其前僱主少付僱員補償給他、認為第一被告人(法援處)處理失當,導致他反要支付訟費給前僱主、認為第二被告人(梁法官)判錯案,沒有理會梁法官的判決理由其實已處理了他關於《僱員補償條例》第10和20條的疑惑、沒有理會上訴法庭其後對梁法官的判決的意見,上訴法庭不批准原告人的上訴,梁法官的判決已成終局。原告人亦妄故聆案官剔除本案的決定,以及本席的判決。 5.原告人在支持本申請的誓章第3段批評本席「漏了覆檢日期」,以為本案的表格6和9支持他指自己於2005年7月複工後仍然受傷的講法,更是毫無道理。委員會只是在表格9證實,原告人由於受傷而須缺勤的期間,是「由07/05/2005至30/06/2005」。梁法官已在其判案書第27至28段解釋,沒有證據顯示表格9所評估,以及表格6所依據的病假完結後,原告人仍然因傷喪失工作能力。 6.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沒有合理機會得直,本案亦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本席撤銷原告人的申請。 7.按一貫訴訟常規,訟費的安排隨訴訟結果而定;本席命令原告人須支付兩位被告人的訟費,簡易評定為3,988元。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楊樹幟代表 |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J 3004/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