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達坤及另一人 對 楊達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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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聆訊是有關被告人(即「申請人」)就本案2014年10月10日頒下的判案書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J 1593/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Nov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159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3年第1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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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原告人 楊達坤  
第二原告人 李麗雲  

被告人 楊達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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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樹旭
聆訊日期: 2014年11月20日
判決日期: 2014年11月20日
判決書日期: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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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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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聆訊是有關被告人(即「申請人」)就本案2014年10月10日頒下的判案書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2.在這上訴許可申請中,申請人一共提出4項不同之理由作為此申請之理據。

3.本席同意在該判案書中,沒有於房委會就着會否運用其酌情權去處理補地價問題前,不應就該單位作出濟助命令頒令有關轉名命令:見卓樹賢訴葉素雲及羅兢輝(第一號)HCA 2700 of 2006(2009年6月25日;第38至40及52頁,馮驊法官)及(第二號)HCA 2700 of 2006(2009年10月22日;第5至13段,馮驊法官)一案。

4.本席認為在這點上申請人上訴存合理的成功機會。固此批准申請人就着這點進行上訴。

5.至於申請人提出之其他3項理據,本席不同意申請人之論點。本席認為申請人沒有在審訊過程中曾提及歸復信託(resulting trust)之論據,而他一直堅持的是原告人的供款是他們之間的一項借貸安排。在此情況下本席看不到申請人所提出的第2至4點會有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亦看不到有其他公義理由,上訴應被批准進行。

6.固此,本席現批准申請人就「完備上訴理據」的第一點,即「原審法官沒有權力於該單位未作補價之前下令被告人正式簽署有關轉移該單位的業權至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名下之文件」作出上訴。

7.同時,本席命令在該判案書第38(2)段所頒下命令暫緩執行,直至上訴有結果為止。

8.至於申請人今天之上訴許可申請訟費,包括申請人今天申請許可存檔附錄的完備上訴理據,作為補充申請人在2014年10月23日存檔的申請上訴許可的備案所引致之費用,將歸於上訴訟費中,包括大律師證書。原告人之訟費會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估。

( 李樹旭 )
區域法院法官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 由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轉聘梁偉強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張志宇律師行轉聘區曉嵐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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