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對 林兆英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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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14年第59號 (原高院民事訴訟2001年第234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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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案的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美蘭裁定敗訴。他們不服,就裁決提出上訴。 2.原告人向上訴法庭單一法官申請,命令兩名被告人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接納申請,命令兩名被告人提交 $170,000的保證金。兩名被告人不服袁法官的裁決,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律原則 3.袁法官是行使酌情權作出裁決。根據法律原則,上訴法庭在處理涉及上訴法庭單一法官行使酌情權的上訴時,不是重新行使有關酌情權,而是考慮單一法官在行使酌情權時是否犯了原則性的錯誤。上訴法庭只會在出現原則性錯誤的情況下才會推翻單一法官的裁決,重新行使酌情權:見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及另一人訴黃永光及另一人(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33號,2013年12月17日)第3段及Mak Shiu Tong v Yue Kwok Ying & Anor (2004) 7 HKCFAR 228第30段。 袁法官的裁決 4.袁法官裁定被告人沒有支付以往判定的訟費,這是顯示他們有財政困難,需要繳付訟費保證金。同時,袁法官亦考慮了他們的上訴理據。袁法官認為他們並沒有足夠的勝訴機會,以致法庭應該行使酌情權免卻他們支付訟費保證金。原告人曾向袁法官提供一份被告人欠債的詳情清單。根據這清單,原告人已經在被告人的欠債扣減第三被告人和原告人和解支付的款額。袁法官裁定原告人和第三被告人的和解協議不會免卻兩名被告人欠債的責任。 本庭意見 5.本庭認為袁法官的裁決沒有任何錯誤之處,故此駁回本上訴及命令兩名被告人支付原告人本上訴的訟費。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由的近律師行轉聘鄭欣琪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由第一被告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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