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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 3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4年第36宗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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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TANNER GARDEN
丹拿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
申請人 |
|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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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ENG TAI KAI (鄭大麒) |
答辯人 |
_______________
| 審訊日期﹕ |
2014年7月9、28-29日、8月25-27日及10月28日 |
判案書
背景事實
1. 本案的申請人為丹拿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法團”),而答辯人為丹拿花園第5座16/F E室 (“16E單位”) 的業主。申請人在2014年1月30日提出本案的申請,指稱答辯人在16E單位內使用影音器材,包括音響及電視產生噪音而對其他業戶造成煩擾,違反了大廈公契的條文,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答辯人產生噪音。
2. 申請人在其申請通知書中指出,答辯人長期在16E單位內使用影音器材,產生噪音對其他業戶造成煩擾。答辯人曾在下列日期及時間因使用影音器材產生噪音,引致警方以傳票檢控,並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而有關定罪的上訴,2013年9月4日被高等法院駁回 (HCMA 457/2013)。
日期 (2013年) |
時間 |
傳票號碼 |
1月13日 |
1110時 至 1120時 |
7303/2013 |
1月24日 |
2116時 |
7304/2013 |
2月2日 |
1210時 至 1220時 |
7305/2013 |
2月6日 |
2006時 至2028時 |
7306/2013 |
2月7日 |
1920時 至1938時 |
7301/2013 |
2月15日 |
2230時 至 2240時 |
7302/2013 |
3. 本案中就噪音投訴的時段,由2013年10月1日開始,至2014年6月21日止,由於涉及事件繁多也類同,故此本席只在本判案書中交代雙方證供的重點,就每一投訴的細節,可參照夾附於本判案書後的附件甲。
申請人案情
4. 法團在本案中傳召了五位證人作供,包括﹕
- 吳振志先生 (“吳先生”) (丹拿花園第5座17樓F室的業戶) (“17F單位”)
- 林國燕先生 (“林先生”) (丹拿花園夜班保安主任)
- 梁淑英女士 (“梁女士”) (丹拿花園日班保安主任)
- 施并財先生 (“施先生”) (丹拿花園管理員)
- 王志滿先生 (“王先生”) (丹拿花園管理員)。
5. 除了證人的證言外,法團方面亦提交了以下文件作為佐證。
- 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5座管理處的事件記錄冊 (文件冊第31-271頁)
-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5日5座管理處的事件記錄冊 (文件冊第729-1070頁)
- 2014年5月26日至6月21日5座管理處的事件記錄冊 (文件冊第1107-1168頁)
- 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保安部的事件記錄冊 (文件冊第589-728頁)
-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5日保安部的事件記錄冊 (文件冊第272-471頁)
- 2014年5月26日至2014年6月21日保安部的事件記錄冊 (文件冊第1071-1106頁)。
6. 除此以外,由於答辯人在盤問證人過程中提出,質疑某些日子警務人員是否曾到場或到場後採取了甚麼行動,故此申請人去信北角分區警署,要求警方確認在去信中所提日期及時間,警方曾否到場及到場後所採取行動,警方的回覆亦在本審訊中呈堂 (文件冊第1784-1789頁)。
7. 吳先生的17F單位與16E單位成直角的上下兩層,他多次投訴答辯人在16E單位內聽音樂或看電視,聲音太大而造成噪音,吳先生形容歌聲『24小時內不斷有時有,有時無,晚上、凌晨偶然有』。吳先生的投訴中,包括自行向警方報案或向管理處提出,要求管理處處理或代為報警;吳先生亦曾在不同日子將投訴時的噪音情況以手機作錄影,相關光碟在審訊文件冊第493頁。吳先生更指,在管理人員及警方介入後,即使警方已作出口頭警告及或勸喻,甚至作出票控下,16E單位的情況仍繼續。
8. 而其他四位證人則是在接到吳先生投訴後,到16E單位跟進,或在警方到場時協助處理相關事宜的管理處職員。他們在證供中也曾描述,在16樓或16E單位門外聽到的,他們界定為噪音的實際情況。
9. 林先生不同意從涉案單位傳出的是悠和的樂聲,他會到吳先生的單位聽聽,再到16E單位的門外聽聽,電梯到達16樓時已聽到很大的聲音,在16E單位門前時聲音更覺嘈吵,令人感到很煩及不舒服,連走廊也感到震動。而除了吳先生外,同一座也有其他業戶曾作投訴。
10. 梁女士作供指稱,16E單位的音樂歌聲很嘈吵,在現場與警務人員交談也要『掰大喉嚨』。
11. 施先生則表示,每次到16E單位跟進投訴時,也會在16樓走廊聽到噪音,他意思指聽到歌聲很大,不能接受的刺耳大聲浪;亦不同意所聽到的只是一般家居發出的聲音。
12. 王先生在盤問下指稱,16樓電梯與16E單位相距約6米,有次警務人員在16E單位與答辯人交談,他也沒能聽清,皆因16E單位的音樂聲響太嘈吵,『嘈到人地頂唔順』。而他亦否認歌聲悅耳,相反他形容為噪音且聽起來令人不舒服,耳朵發出嗡聲,兩個人談話也要大聲叫嚷。
答辯人案情
13. 就吳先生的證供,答辯人在盤問下質疑吳先生的錄音光碟是造假的,在手機附近播放音樂刻意造出聲音來錄影,或虛構噪音事件。除了吳先生之外,沒有其他業戶就16E單位作出類似投訴,足證吳先生與管理處合謀惡意針對他及滋擾他,蓄意造假,根本沒有證供顯示聲音來自16E單位,警方也確認在某些日子到場後,並沒有發現任何聲響,也有部份吳先生投訴的日子,他根本不在家。答辯人承認自己喜愛在家中聽音樂,但聲稱全是悠和的歌曲,即使聲音來自16E單位,也不可能是噪音。答辯人又指,噪音的定義很主觀,亦無標準,部份警務人員因是『衰警察』,即使到場聽不到聲音也給他警告。在2014年3月或4月後警方先到吳先生單位聽過後,才到涉案單位調查,自此吳先生報警的次數減少了。
相關公契條文的詮釋
14. 本案中法團所依賴的公契條文,節錄如下﹕
Paragraph 4 Third Schedule
“No owner shall use or permit or suffer the part of the Development owned by him to be used for any illegal or immoral purpose nor shall he do, cause or permit or suffer to be done any act or thing which may be or become a nuisance or annoyance to or cause damage to the other Owners and occupiers for the time being of the Development.”
Paragraph 12 Third Schedule
“No owner shall make or cause or permit any disturbing noise in his Commercial Unit or Residential Unit or do or cause or permit anything to be done which will interfere with the rights, comforts and convenience or other occupants of the Development.”
15. 根據 Halsbury’s Laws of Hong Kong 一文獻,
“Where the covenant is against any act which may lead to ‘annoyance, nuisance or damage’, it is wider, and is broken by anything which disturbs the reasonable peace of mind of an adjoining occupier. The disturbance need not amount to physical detriment to comfort, nor need the adjoining occupier be a tenant of the same landlord” (Halsbury’s Laws of Hong Kong 2nd Edition Vol.36 第235.382段。)
16. 本案中所涉公契條文的內容,與上述文獻中的條文相似,即阻止任何引致滋擾 (nuisance) 或煩厭 (annoyance),或對其他業戶的權益 (rights)受干擾的行為,套用上述文獻的法律原則,相關行為只須令其他住戶不能安心 (peace of mind) 便可,故此本席在考慮申請人的指控事實是否構成滋擾或煩厭時,無須考慮是否對其他住戶造成身體不適或實際傷害。本席亦認同宜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訴馬文豪與其他 (LDBM 393及394/2004 及 LDBM 48及53/2005) 一案中的裁斷,受影響業戶的憂慮必須為合理。
討論
17. 本案的爭議點,是答辯人曾否在16E單位內使用影音器材,其聲浪造成噪音,影響其他業戶構成滋擾。
18. 答辯人否認在使用影音過程中造成噪音,這全然涉及事實的爭議,在聽取過雙方的證供,及在平衡雙方證供可能性的標準下,本席接納申請人一方的證供。
19. 申請人一方的證供,有管理處或保安室的事件記錄冊支持,此等紀錄為事發當天的即時紀錄,本席接納為準確的紀錄,即使部份證人的證供與這些紀錄有些差異,唯本席接納證人的解釋,事隔近一年,他們的記憶出現錯誤,在預備證人陳述書時,也沒有核對事件紀錄冊的內容,證人的這種做法可能是不理想,但本席並不認為對他們的可信性造成任何影響。
20. 再者,從吳先生提供的光碟中,可見其投訴並非無的放矢或只是蓄意針對,答辯人指稱吳先生的光碟是造假,唯這只是答辯人一方的說法,並沒有任何證供支持。從光碟中所見而吳先生也在證供中確認,部份錄影片段中的歌聲很輕微,如吳先生在造假,為何不將樂聲調較至最高,以令影片所示效果更震撼更使人入信?
21. 相關的光碟曾在庭上播出,本席在觀看過光碟中的9個錄影片段後,發現以下情況﹕
| 日期 |
時間 |
地點 |
備註 |
| 06/11/2013 |
0151時 |
吳先生家中 |
歌聲,可清晰聽到為韓國歌曲『江南 Style』 |
| 07/11/2013 |
2023時 |
吳先生家中 |
歌聲屬中度 |
| 10/11/2013 |
1154時 |
吳先生家中 |
歌聲,可清晰聽到主唱歌曲的歌手為林憶蓮 |
| 26/11/2013 |
1045時 |
16樓走廊 |
歌聲,可清晰聽到為韓國歌曲『江南 Style』 |
| 26/11/2013 |
2242時 |
吳先生家中近窗戶位置 |
歌聲,可清晰聽到為韓國歌曲『江南 Style』 |
| 02/03/2014 |
1502時 |
吳先生家中 |
歌聲微弱 |
| 28/03/2014 |
2225時 |
吳先生家中 |
歌聲微弱 |
| 24/04/2014 |
1739時 |
吳先生家中近窗戶位置 |
歌聲屬中度 |
| 24/05/2014 |
0820時 |
吳先生家中近窗戶位置 |
歌聲屬中度 |
22. 從光碟中可見,在吳先生的家中可清晰聽到歌聲,除了兩次歌聲較微弱外,其他情況均可聽到歌聲甚至可清晰分辨歌者及歌曲內容,雖然從光碟中不能確定歌聲的來源,唯光碟內容加上吳先生及其他管理人員的證供,包括他們曾在吳先生單位查看後,再到16E單位查看確認聲音來源,本席接納光碟中歌聲來自16E單位。
23. 而答辯人曾在證供中質疑證人沒有到17F單位查看,部份證人也確認未必每次也先到吳先生的單位,唯證人也確認必定到16E單位查看是否有噪音存在,本席認為這已足證噪音從16E單位發出。
24. 答辯人也曾質疑部份證人就是否有警方介入,及警方最終採取行動的證供上與警方的回覆不吻合,誠如上文所言,本案中涉及的事件眾多,且相隔時間已近一年,證人的記憶未必百分百準確,這屬人之常情,並不令本席對證人的可信性存疑。而警方的紀錄應為最準確的,從警方的回覆中可見,在80次警方因應噪音到場調查的過程中,當中除了18次外,均在現場聽到聲音,可見吳先生及其他管理人員的證供並非如答辯人所指,只是作假或蓄意針對,而是確實真有其事。
25. 答辯人又指吳先生及管理人員也表示聽到噪音,但警方的回覆中可見,有些日子警方到來時根本聽不到聲音 (例如2013年10月6日、11月6日及11月7日),而指證人作假。唯從事件記錄冊中可見,吳先生投訴或管理人員到16E單位跟進的時間,與警方到場時間有一段時間的差異,證供中也顯示警方到場時聲音已收細,故此答辯人此一指控不能作準。
26. 而答辯人指稱只是吳先生與管理處對他針對的說法,也因為有其他業戶同樣作出投訴而不攻自破。其他投訴的業戶也有9個之多 (包括11E,14F, 15E,15F,17A,17E,20E,20F及22E),而答辯人指稱他隔壁的住戶應最受影響,但從沒投訴,以支持他的樂聲並非噪音,也未對任何業戶做成滋擾的說法,本席認為兩者並無相關性,他隔壁的業戶沒有投訴,並不等同答辯人的樂聲不是噪音或並不構成滋擾,從多於一位業戶對16E單位的噪音問題作出投訴,而只是隔壁業戶沒有投訴,可見答辯人所指他所收聽的歌曲聲浪並非噪音,或並不對其他業戶造成滋擾的說法不能成立。
27. 答辯人也曾指稱某些投訴的時段,他根本不在家或警員根本沒有到來過,從附表甲中可見警方的回覆完全推翻了答辯人此一說法,足證答辯人所言不確。而答辯人又指在16E單位中傳出的聲浪不是噪音,也從不擾人,如他所言屬實,警方何以會在到來調查後對他採取勸喻、警告甚至票控的行動。
28. 答辯人又指警員到來對他作出警告,只因他們是『衰警察』,唯從事件記錄冊中可見,在該80次到場處理的警務人員並非每次也相同,而是涉及不同的警員,如答辯人所言屬實,難道每一位曾向他發出警告的也是『衰警察』?本席認為答辯人所言難以令人置信。
總結
29. 綜觀上文的裁斷,本席認為答辯人確曾在16E單位內使用影音器材時聲浪過大,套用上文所引述就滋擾的法律詮釋,吳先生及其他業戶多次投訴噪音情況,負責跟進的管理處職員在調查過後也認為屬噪音,甚至到場的警務人員也認同而作出口頭勸喻、警告或票控,可見從16E單位中傳出的樂聲確實達噪音的程度,如其他業戶不是感到不安心或受滋擾,他們不會一而再地作出投訴,甚至報警查辦,而從管理人員及警方的證供,也可見這並非業戶的主觀感受。
30. 本席認為答辯人在16E單位所發出的噪音,對其他業戶包括吳先生造成滋擾或煩厭,使他們感到不舒服或不安心,違反了公契條文附表3第4及第12條的條文。而答辯人在法團及警方人員多次勸喻或警告下,仍然一再干犯;本席滿意如非頒下禁制令,實在難以令答辯人遵行公契條文的規定。
訟費
31. 在訟費應視乎訴訟結果而定的大前題下,本席看不到任何特殊環境因素,為何答辯人不應承擔申請人在本案中的訟費。
命令
32. 法庭作出頒令﹕
(一)禁制答辯人在16E單位使用影音器材過程中產生令其他業戶造成煩擾的噪音;
(二)本命令須親自派送予答辯人;
(三)附加罰則通知;
(四)答辯人須付申請人本申請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的數額議定,則由法庭依區域法院基準作評定。此為暫准訟費命令,除非任何一方以傳票提出申請,此暫准判令在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申請人﹕ 由梁鄧蔡律師事務所王輝雄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附件甲
日期 |
時間 |
投訴人 |
負責處理職員 |
證人證供及事件記錄冊內容 |
警方所採取行動 |
答辯人回應* |
文件冊參照頁碼 |
| 01/10/2013 |
0906時 |
吳先生 |
梁淑英 |
吳先生在睡夢中被噪音吵醒報警,梁女士與警方到16E,聽到嘈吵的音樂聲。警方發出口頭警告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警告 |
|
31,590 |
| 04/10/2013 |
2043時
及
2141時 |
吳先生 |
施并財 |
施先生到16E經勸喻後聲音收細。之後吳先生再投訴又有噪音,施先生到16E經勸喻後聲音收細。當天沒有報警 |
不適用 |
要求管理員有嘈便報警,不要來按門鈴。根本不嘈人,欺壓答辯人 |
40,594 |
| 05/10/2013 |
0942時 |
吳先生 |
王志滿 |
王先生與警員到場,聽到聲音很嘈,拍門良久才開門,口頭警告和勸喻後收細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警告 |
|
42,595 |
| 06/10/2013 |
0803時 |
吳先生 |
王志滿 |
吳先生投訴16E音樂大聲睡夢中被吵醒,王先生到16E走廊證實從16E傳出,拍門無人應門,吳先生要求報警。警員到場時只聽到電視機聲,警員離場 |
現場觀察沒有聲音,記錄在案 |
當天根本沒有警員到場,王先生作假 |
44,596 |
| 12/10/2013 |
1206時 |
吳先生 |
王志滿 |
17F報警,王先生到場聽到音樂聲,警員到場作口頭勸喻後收細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
59-60,605 |
| 12/10/2013 |
1812時 |
吳先生 |
王志滿 |
吳先生投訴16E又有噪音,王先生到16E走廊已聽到很嘈音樂聲,拍門沒應門,王先生報警。 |
現場觀察有聲音,無人應門,但聲音隨即調低,記錄在案 |
|
60,605 |
| 13/10/2013 |
1113時 |
吳先生 |
梁淑英 |
梁女士與警方到16E跟進噪音,聽到嘈吵的歌聲 |
現場觀察有聲音,無人應門,但聲音隨即調低,記錄在案 |
根本沒有噪音,只是合理音量,警方也只是勸喻 |
62,606 |
| 13/10/2013 |
1721時 |
吳先生 |
梁淑英 |
梁女士與警方到17F廳內聽到噪音,再到16E也是聽到歌聲。不同意是合理音量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警告 |
根本沒有噪音,只是合理音量,警方也只是勸喻 |
62,607 |
| 13/10/2013 |
2155時 |
吳先生 |
施并財 |
施先生跟進及報警,後因聲音已收細,故此取消報警 |
不適用 |
當晚沒有噪音,是管理員滋擾 |
63,607 |
| 19/10/2013 |
2320時 |
吳先生及17E, 20E業戶 |
施并財 |
施先生到16E聽到歌聲大聲,勸喻無效,吳先生要求報警。警方曾到17F調查 |
現場觀察沒有聲音,記錄在案 |
其實只有17F投訴,其他兩名投訴人是施先生捏造 |
78,615 |
| 20/10/2013 |
0620時 |
吳先生 |
施并財 |
吳先生在睡夢中被樂聲吵醒,施先生到16E勸喻後收細。業戶並沒有要求報警 |
不適用 |
並無此事,誣告,吳先生作假,如有噪音怎會不報警 |
78,615 |
| 20/10/2013 |
1120時 |
吳先生 |
梁淑英 |
吳先生報警,梁女士與警員先到17F聽過,之後到16E也聽到,警員以警棍敲門,答辯人應門,在警員要求下將音量收細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警告 |
警員以警棍輕敲門答辯人也聽到,只是應警方要求將音量收細一度 |
79,616 |
| 20/10/2013 |
1238時 |
吳先生 |
梁淑英 |
吳先生報警,梁女士與警員先到17F聽過,之後到16E也聽到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
79,616 |
| 20/10/2013 |
2255時 |
吳先生及17E業戶 |
施并財 |
業戶投訴電視聲浪大,施先生到16E跟進,發現已沒有聲音 |
不適用 |
吳先生惡意針對,管理處滋擾他 |
80,616 |
| 21/10/2013 |
2146時 |
吳先生 |
施并財 |
施先生到16E跟進,之後報警。 |
現場觀察有聲音,記錄在案 |
警員沒有勸喻,吳先生作假 |
83,618 |
| 22/10/2013 |
0711時 |
吳先生 |
施并財 |
吳先生通知管理處已報警,警員到場作勸喻,答辯人態度差推撞警員指要投訴警員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警告 |
當時仍未起床,根本沒有聲音 |
84,619 |
| 22/10/2013 |
2101時 |
吳先生 |
林國燕 |
吳先生報警,林先生到16E查看證實噪音大。警員到場作口頭警告後收細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警告 |
|
85,620 |
| 23/10/2013 |
2250時 |
吳先生 |
楊金塔 |
17F報警,警員到17F了解情況後到16E勸喻後收細 |
現場觀察沒有聲音,記錄在案 |
|
88,621 |
| 24/10/2013 |
0807時 |
吳先生 |
王志滿 |
吳先生報警。警員到場時音量已收細,未有發出警告 |
現場觀察沒有聲音,記錄在案 |
10月24日警員來過4次,歌聲根本不嘈人,吳先生浪費警力 |
89,622 |
| 24/10/2013 |
1635時 |
17F
吳太太 |
趙先生 |
趙先生到16E跟進,勸喻下收細 |
不適用 |
|
91,622 |
| 24/10/2013 |
2058時 |
吳先生 |
林國燕 |
吳先生與林先生到16E單位,答辯人不理會,之後報警。警員到場勸喻,音量收細。 |
現場觀察有聲音,無人應門,但聲音隨即調低,記錄在案 |
警員沒說答辯人產生噪音 |
91,623 |
| 24/10/2013 |
2252時 |
吳先生 |
施并財 |
吳先生通知管理處已報警,施先生到場聽到刺耳歌聲。警員到場作勸喻後收細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10月24日警員來過4次,歌聲根本不嘈人,吳先生浪費警力 |
92,623 |
| 25/10/2013 |
2203時 |
吳先生 |
施并財 |
吳先生通知管理處已報警,施先生到16E聽到有噪音。警員到場作勸喻後收細 |
現場觀察沒有聲音,記錄在案 |
歌聲合理無噪音,一般家居發出的聲響 |
94,625 |
| 26/10/2013 |
1035時 |
吳先生 |
梁淑英 |
管理處見警員到場,梁女士陪同到16E, 警員勸喻後收細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警告 |
|
96,626 |
| 29/10/2013 |
0707時 |
吳先生 |
林國燕 |
林先生陪同警員到場,勸喻後收細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
104,629 - 630 |
| 29/10/2013 |
1910時 |
吳先生 |
不詳 |
吳先生報警,警員到場處理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
106,630 |
| 30/10/2013 |
0838時 |
17F
吳太太 |
梁淑英 |
梁女士到16E跟進時,按門鈴無人應門,但音量收細。之後又開大聲,警員到場時拍門音樂聲已收細 |
現場觀察沒有聲音,記錄在案 |
|
107,631 |
| 30/10/2013 |
1921時 |
吳先生 |
林國燕 |
吳先生報警,林先生與警員到16E單位,警員作口頭勸喻及警告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警告 |
警員只作只頭勸喻 |
109,632 |
| 30/10/2013 |
2103時 |
吳先生 |
林國燕 |
吳先生報警,警員作口頭警告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
109,632 |
| 31/10/2013 |
2153時 |
吳先生及17A, 17E及20F業戶 |
林國燕 |
業戶投訴,林先生查聽證實有噪音,勸喻不果召警,警員到場聲音已收細 |
現場觀察沒有聲音,記錄在案 |
|
112,633 - 634 |
| 01/11/2013 |
0210時 |
吳先生及17E業戶 |
林國燕 |
住戶投訴,林先生到16E單位確認有噪音由單位傳出, 之後17F報了警,警員到場時已沒聲音,敲門但答辯人關燈不應門 |
現場觀察沒有聲音,記錄在案 |
警員到來時根本沒有聲音 |
112,634 |
| 02/11/2013 |
1805時 |
吳先生 |
王志滿 |
王先生到16E按鈴勸喻後收細 |
不適用 |
證人沒有到17F聽過便到16E滋擾他 |
117,636 |
| 04/11/2013 |
2109時 |
吳先生及 17E業戶 |
林國燕 |
林先生到16E走廊證實噪音大,吳先生報警。警員到場勸喻警告後收細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
122,639 |
| 05/11/2013 |
2122時
及
2234時 |
吳先生 |
林國燕 |
吳先生報警,警員到場與林先生同到17F聽過後,再到16E作口頭勸喻後收細。之後吳先生再投訴,林先生確認有噪音。警員再到場噪音已收細,警員再作口頭勸喻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從沒警員來過,也無人投訴 |
125,640 - 641 |
| 06/11/2013 |
0151時 |
吳先生 |
徐榮光 |
吳先生在睡夢中被吵醒報警,徐先生到16E證實噪音大。警員到場時已收細 |
現場觀察沒有聲音,記錄在案 |
已就寢故此不可能還有歌聲 |
125,641 |
| 06/11/2013 |
0447時 |
吳先生 |
林國燕 |
吳先生報警,林先生與另一保安到16E發現有噪音大聲,之後警員到場已無聲音,答辯人沒應門 |
現場觀察沒有聲音,記錄在案 |
當天無噪音,警員也沒有來過 |
126,641 |
| 07/11/2013 |
0146時 |
吳先生, 22E及14F業戶 |
林國燕 |
吳先生在睡夢中被吵醒報警,林先生到16E證實有噪音,保安部報警,警員到場噪音已停止 |
現場觀察沒有聲音,記錄在案 |
無此事發生,也無警員到過現場 |
128,642 |
| 07/11/2013 |
0530時 |
吳先生及15E業戶 |
林國燕 |
吳先生報警,林先生確認有噪音。警員到場噪音已停止 |
現場觀察沒有聲音,記錄在案 |
無此事發生,也無警員到過現場 |
128,642 |
| 07/11/2013 |
1959時 |
吳先生 |
徐榮光 |
吳先生報警,徐先生到16E聽到電視聲大。警員到場聲音已收細 |
現場觀察沒有聲音,記錄在案 |
從來不聽錄像中的歌曲 |
130,643 |
| 09/11/2013 |
1957時 |
吳先生 |
徐榮光 |
吳先生報警,警員到場口頭勸喻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
135,646 |
| 09/11/2013 |
2122時 |
吳先生 |
施并財 |
吳先生報警,警員到場勸喻 |
現場觀察沒有聲音,記錄在案 |
合理聲音,不是噪音;同日較早時已作警告,故此只是勸喻 |
135,646 |
| 10/11/2013 |
1154時 |
吳先生 |
王志滿 |
王先生到16E跟進,拍門勸喻不接受,報警處理。警員到場由梁女士陪同到17F及16E單位,警員勸喻後收細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中午時間多數外出不在家 |
137,647 |
| 10/11/2013 |
1610時 |
吳先生 |
梁淑英 |
吳先生報警。梁女士與警員到16E跟進,警員作口頭勸喻後收細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11月10日警員3次到來也只是勸喻而沒有票控,皆因聲音根本不嘈。吳先生針對他 |
137,648 |
| 12/11/2013 |
2106時
至
2307時 |
吳先生及17E, 22E業戶 |
林國燕 |
2106時吳先生報警,林先生到16E走廊聽到噪音時大時細。警員到場,到17F單位後再到16E單位,作口頭勸喻
2200時22E業戶投訴,徐先生2次到16E勸喻不接受。
2241時吳先生及17E、22E業戶再投訴,保安部報警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無此事發生,也無警員到過現場 |
144,651 |
| 26/11/2013 |
0428時 |
17E業戶及吳先生 |
潘先生 |
管理員上樓查看時已沒有聲音 |
不適用 |
|
177,671 |
| 26/11/2013 |
2155時
及
2242時 |
吳先生及
11E, 15E, 17E及20F業戶 |
林國燕 |
林先生到16E單位證實有噪音,勸喻停止後又再發出噪音,投訴業戶報警,警方到場敲門良久答辯人才開門,作口頭警告 |
現場觀察沒有聲音,記錄在案 |
錄像是造假,所拍攝地方並非涉案單位 |
179,672 |
| 28/11/2013 |
2031時至
2350時 |
吳先生及11E, 15E, 15F, 17E及20F業戶 |
徐榮光及
林國燕 |
吳先生報警。管理處職員到17F及20F聽過確定有噪音,再到16E門口跟進,證實有噪音發出,勸喻答辯人收細音量,之後聲音收細,之後再度發出噪音。警察3次到場作口頭勸喻,17F及15E也曾報警 |
現場觀察有聲音,記錄在案 |
不知職員及警方曾到過16E單位,當天並無噪音發出,作假 |
184-185,676 |
| 30/11/2013 |
1935時 |
吳先生 |
徐榮光 |
吳先生報警,警員到場跟進 |
現場觀察沒有聲音,記錄在案 |
|
190,680 |
| 01/12/2013 |
0236時 |
吳先生 |
施并財 |
吳先生要求報警,施先生聽過有聲音才報警。警員到場時已無聲音 |
|
造假玩弄警方,根本沒有聲音 |
191,681 |
| 07/12/2013 |
1710時 |
吳先生 |
王志滿 |
王先生到16E拍門跟進沒人應門, 應吳先生要求報警處理。 |
現場觀察有聲音,記錄在案 |
|
209,691 |
| 13/12/2013 |
0912時 |
15E業戶 |
王志滿 |
王先生到16E聽過噪音很大,按鈴戶主不開門,後報警。警員到場在16E走廊聽到音樂嘈聲,再到15E單位確認聲音已收細,警員作出口頭勸喻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
224,700 |
| 15/12/2013 |
1028時 |
吳先生 |
王志滿 |
吳先生報警,王先生到16E聽到音樂大聲。警員到場作口頭警告後收細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警告 |
|
229,703 |
| 17/12/2013 |
2244時 |
15E,17E,20E 及22E業戶 |
阿榮 及
林國燕 |
兩人到達16E跟進,聲音已收細 |
不適用 |
證人造假,當天從沒到過16E單位。22E業戶在刑事案中作供也表示不知噪音從何而來 |
236,708 |
| 25/12/2013 |
1810時 |
吳先生 |
王志滿 |
王先生到16E跟進後報警。警員到場聲音已停因答辯人女兒返家 |
現場觀察沒有聲音,記錄在案 |
女兒當天沒有回來 |
256,717 |
| 26/12/2013 |
1621時 |
吳先生 |
梁淑英 |
吳先生報警,梁女士與警員到16E跟進,歌聲屬噪音,警方作出口頭警告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警告 |
|
258,720 |
| 29/12/2013 |
1028時 |
吳先生 |
梁淑英 |
吳先生報警。警員到場在走廊已聽到音響大聲,作口頭警告後收細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
264,724 |
| 03/01/2014 |
0955時 |
吳先生 |
王志滿 |
警員到場聽到音樂低音聲很重及震聲,再到17F單位聽後作出口頭警告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警告 |
|
275,735 |
| 04/01/2014 |
1251時 |
吳先生 |
王志滿 |
吳先生報警,王先生與警員先到17F後到16E單位,發出口頭警告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
277,738 |
| 05/01/2014 |
1044時 |
吳先生 |
梁淑英 |
梁女士陪同警員到16E,警員作出口頭勸喻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
278,741 |
| 08/01/2014 |
2235時 |
吳先生 |
林國燕
及
徐榮光 |
職員與吳先生到16E單位,聽到電視及音響聲量大,作勸喻但答辯人態度不佳,報警,警員到場時已音量收細 |
現場觀察沒有聲音,記錄在案 |
職員到來時請他們有事報警不要滋擾他,警員到場發現聲音根本不嘈人, 故此只是勸喻 |
284,750 |
| 14/01/2014 |
1930時 |
吳先生 |
林國燕 |
吳先生報警,林先生到16E走廊證實噪音大。警員到場時已收細,之後警員到17F查聽,沒有勸喻 |
現場觀察有聲音,記錄在案 |
|
293,766 |
| 15/01/2014 |
1916時 |
吳先生 |
王志滿 |
吳先生報警。王先生到16E門口聽到好嘈音樂聲。警員到場勸喻後收細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合理音量,沒噪音 |
294,769 |
| 17/01/2014 |
1930時
至
2025時 |
吳先生 |
林國燕 |
吳先生報警,林先生聽到是韓國騎馬舞的歌聲,警員到場作口頭勸喻後音量收細。之後吳先生再報警,警員再到場,答辯人女兒出現返回單位將音量收細 |
現場觀察有聲音,記錄在案 |
當時是抒情音樂 |
297,775 |
| 18/01/2014 |
1332時 |
吳先生 |
王志滿 |
吳先生要求報警處理。王先生到16E聽到聲音但不算大聲。警員到場勸喻後收細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
299,777 |
| 18/01/2014 |
1828時 |
吳先生 |
王志滿 |
吳先生已報警。警員先到17F了解再到16E發出口頭警告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
299,778 |
| 19/01/2014 |
1150時
及
1241時 |
吳先生 |
梁淑英 |
1150時,吳先生報警,梁女士到16E走廊聽到音響噪音,之後警員到場仍有聲響,警員口頭勸喻後音量收細。
1231時,吳先生再次報警,梁女士到16E走廊聽到音響噪音,之後警員到場仍有聲響,警員口頭警告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警告 |
|
300,779 |
| 25/01/2014 |
1844時 |
吳先生 |
王志滿 |
吳先生要求報警。王先生到16E門口聽到很大聲的音樂聲。警員到16E走廊會合王先生及吳先生,經勸喻後收細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
310,795 |
| 31/01/2014 |
0950時 |
吳先生 |
梁淑英 |
吳先生報警,梁女士陪同警員到場,聽到電視機所發出聲響,作口頭警告 |
現場觀察有聲音,記錄在案 |
當天是年初一,警員到來只說聲恭喜發財便走了 |
317,809 |
| 01/02/2014 |
0951時 |
吳先生 |
梁淑英 |
吳先生投訴,梁女士到16E走廊發現時電視機發出音量大聲,吳先生要求代為報警,警員到場仍有聲浪,警員勸喻收細及作口頭警告說如今天再有人報警會作票控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警告 |
警員沒有進入16E單位,只是敲敲門便走了 |
318,811 |
| 03/02/2014 |
0943時 至
1018時 |
吳先生 |
王志滿 |
吳先生報警。王先生到16E走廊聽到音樂聲時大時細,警員到場作勸喻後收細。後在1015時吳先生再投訴16E音響又開大聲,王先生報警。警員到場勸喻後收細 |
現場觀察有聲音,記錄在案 |
警員只來過一次。警員沒行動因為沒噪音 |
320,816 |
| 05/02/2014 |
0933時 |
吳先生 |
梁淑英 |
梁女士陪同警員到場,聽到電視機大聲,到17F查詢,再到16E作口頭勸喻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
324,821 |
| 08/02/2014 |
0921時 |
吳先生 |
梁淑英 |
吳先生投訴要求報警,梁女士與警員到場聽到電視機大聲,警員作口頭勸喻,之後收細。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聽歌聲浪不嘈的 |
328,828 |
| 08/02/2014 |
1614時 |
吳先生 |
梁淑英 |
1614時吳先生投訴噪音,梁女士到16E按門答辯人不開門,吳先生要求報警。警員到場仍聽到電視機大聲,作口頭勸喻後收細聲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
328 - 329,829 |
| 14/02/2014 |
2056時 |
吳先生 |
林國燕 |
吳先生投訴16E電視聲噪音,林先生與另一職員到16E走廊證實有噪音。應吳先生要求報警,警員到場勸喻後音量收細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當天無任何噪音 |
337,844 |
| 16/02/2014 |
2047時 |
吳先生 |
施并財 |
吳先生報警,警員到場作口頭勸喻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警告 |
|
340,849 |
| 18/02/2014 |
2016時 |
吳先生 |
徐榮光
及
林國燕 |
徐先生到16E走廊證實電視聲浪很大,通知保安部報警。警員到場作口頭警告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警告 |
|
343,854 |
| 21/02/2014 |
2050時 |
吳先生 |
徐榮光
及
林國燕 |
兩人到16E走廊證實有噪音時大時細。警員到場發出口頭警告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警告 |
|
346,861 |
| 02/03/2014 |
1502時 |
吳先生 |
譚美銀 |
吳先生報警。警員到場聽到音樂聲,拍門勸喻後收細 |
現場觀察有聲音,無人應門,但聲音隨即調低,記錄在案 |
|
358,882 |
| 28/03/2014 |
2125時至
2335時 |
吳先生 |
林國燕 |
職員到16E證實有噪音,勸喻後音量收細。後再接吳先生投訴並已報警。警員到場作口頭警告,之後噪音停止 |
現場觀察有聲音,記錄在案 |
當天無任何噪音,警員並無發出警告 |
390,940 |
| 23/04/2014 |
2006時 |
吳先生 |
徐榮光 |
徐先生到16E及17F查聽,確認有電視聲大,保安部報警。警員到場作口頭警告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警告 |
|
424,997 |
| 24/04/2014 |
1712時 |
吳先生 |
李耀榮 |
吳先生投訴音響嘈聲大。李先生到16E門口聽到音樂聲,按鈴無開門。吳先生要求報警。警員到場作口頭勸喻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
426,999 |
| 06/05/2014 |
1320時 |
吳先生 |
梁淑英 |
梁女士陪同警員到17F 聽到音樂大聲,再到16E跟進,但答辯人不肯收細音量,故此警員作出口頭警告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警告 |
因聲浪根本不嘈人,故此不肯收細 |
441,1025 |
| 24/05/2014 |
0820時 |
吳先生 |
王志滿 |
吳先生在睡夢中被吵醒報警。王先生在16E走廊聽到歌聲很嘈吵,警方到場後作警告及勸喻,唯答辯人不合作仍繼續聽歌,警員表示會以傳票票控答辯人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傳票檢控 |
錄像造假,警察到場後仍讓答辯人繼續聽歌 |
469,1067 |
| 08/06/2014 |
0932時 |
吳先生 |
王志滿 |
吳先生報警。王先生與警員到16樓已聽到很大音響聲,警員拍門即收細,之後發出口頭勸喻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
1089, 1137 |
| 08/06/2014 |
1600時 |
吳先生 |
王志滿 |
吳先生報警。警員到17F了解後到16E拍門給予警告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警告 |
|
1089, 1137 |
| 09/06/2014 |
1540時 |
吳先生 |
王志滿 |
王先生與警員到16E處理,經勸喻後收細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
1090 - 1091, 1139 |
| 13/06/2014 |
0855時 |
17F
吳太太 |
王志滿 |
吳太太投訴音響嘈,王先生到16E拍門不獲理會,報警處理。警員到場到17F了解聽到音樂聲後,到16E給予勸喻後收細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
1095, 1148 |
| 14/06/2014 |
1619時 |
吳先生 |
王志滿 |
投訴音響聲大,王先生到16E拍門不獲理會,報警處理。警員到場到17F了解聽到音樂聲後,到16E給予勸喻後收細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
1097, 1151 |
| 21/06/2014 |
1615時至
1714時 |
吳先生 |
王志滿 |
吳先生報警。警員先到17F了解,後到16E答辯人正在看電視,警員勸喻下關電視,1640時警員離開。
1715時警員再到16E,聽到音樂會歌聲,拍門良久不應門,但歌聲已收細。最後開門警方給予勸喻 |
現場觀察有聲音,發出口頭勸諭 |
不會不開門,證人作假 |
1105, 1168 |
*答辯人回應為綜合答辯人證供及在盤問下向證人提出的案情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96/2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