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子來 對 刁明鑑為死者刁培光之遺產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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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訴人是HCB 8632/2006一案的破產人,答辯人是同案的破產呈請人;破產令在2007年7月13日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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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6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4年第164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06年第8632號)
判案 理由書 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前言 1.2014年12月4日,本庭命令如下:
2.本庭現頒下判案理由書。 背景 3.上訴人是HCB 8632/2006一案的破產人,答辯人是同案的破產呈請人;破產令在2007年7月13日頒下。 4.2008年1月17日,上訴法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其後,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分別拒絕批予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 5.2009年2月3日,上訴人按《破產條例》第33(1)(a)條提出申請,要求廢止破產令,卻被原訟法庭法官法官朱芬齡(當時官階)拒絕。其後,朱法官和上訴法庭拒絕其延長上訴期限的申請。上訴人繼而申請上訴許可以上訴至終審法院,但被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拒絕。 6.2014年1月14日,上訴人再度按《破產條例》第33(1)(a)條提出申請,要求廢止破產令,但在7月14日被聆案官歐陽浩榮拒絕。 7.上訴人不服,向本庭提出上訴。答辯人現按《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5) 規則申請,要求上訴人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如上文所說,本庭接納申請,並命令上訴人提供上訴訟費保證金HK$180,000.00。 討論 8.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5) 規則,上訴庭在特殊情況下可命令上訴人提供上訴訟費保證金。 9.本庭認為,本上訴出現了兩個合乎法律要求的特殊情況,所以需要命令上訴人提供上訴訟費保證金。 10.首先,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十分薄弱,看來並無勝訴的機會。上訴人所持的上訴理由,基本上只是一再重複他在不同法庭聆訊時的論點,但是這些主張早已一再被法庭駁回。他仍然以這些理由提出上訴,不僅並無勝算,更是濫用司法程序。 11.其次,雖然若上訴人上訴失敗,仍有經濟能力支付上訴訟費,但是從他以往處理訟費的手法可以看得出,他有很大的可能會設法拖延支付訟費,以致答辯人需要花上額外的時間和金錢來取回上訴的訟費。上訴人以往處理訟費的詳情可見答辯人代表律師車偉恆2014年9月17日的誓章第8至10段。 12.至於保證金的金額,考慮過答辯人所提供的訟費清單後,本庭認為合理的數額是:
共HK$180,000.00。 結論 13.基於上述原因,本庭作出上文第一段的命令。
上訴人(債務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答辯人(債權人):由黃許律師行轉聘徐偉南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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