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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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9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695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本席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罪成,涉及毒品是14.05克混合劑,內含9.76克海洛英鹽酸鹽和1.24克晶狀固體,內含1.1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凌晨時分,被告人在旺角街頭被警員截停,在他身上搜到本案的毒品。被告人在警誡下向警方表示這些毒品是自用的。經審訊後,本席裁定這些毒品是被告人悉數用作販運用途。 3.被告人現年43歲,過往有23刑事紀錄,其中17項與管有毒品有關,1項販運危險藥物在2008年10月被判處8個月監禁。 4.辯方律師簡單介紹過被告人的背景、家庭狀況,然後向法庭指出有關毒品量刑的指引。根據有關指引,海洛英方面,販運至10克,考慮刑期是2至5年監禁;「冰」毒方面,販運至10克,考慮刑期是3至7年監禁。 5.在黃健球一案(CACC 269/2009),上訴庭就關於處理兩種不同毒品的問题指出可以考慮把其中一種毒性較弱的毒品轉化為另一種毒性較強的毒品,然後把兩者份量加起來再查找有關的判刑指引去作出量刑。上訴庭在黃健球一案也指出當兩種藥加起來的時候是會增加毒品的藥力,此點只需要有這個可能性,法庭已經可以考慮加刑。 6.在換算方面,本席把海洛英的份量(差不多接近10克,判刑接近5年監禁)換算後,最終考慮的刑期大約5年2個月左右,但本席會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而被告人把兩種毒品一起販運一點,本席不會按黃健球一案把量刑起點向上調,也不會因為他在2008年有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而把量刑起點向上調。但本席可以清楚告知被告人,如果他再販運危險藥物的話,他的前科一定會被法庭考慮作為加刑的因素。 7.就本案而言,其實沒有任何減刑的因素存在。辯方曾經提及本案被告人沒有爭議他管有有關的毒品,但考慮到其實當時被告人是在街上被巡警截停,從他身上搜到有關毒品。就省卻法庭時間一點,本席認為被告人同意管有有關的毒品的案情並不真正節省法庭的時間,因此本席不打算就此點給予任何寬減。最終判刑是5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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