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彬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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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辯方提出,當時只不過是往後樓梯拾垃圾。一時貪心,見到單位的門已打開了,所以入去偷東西。法庭考慮過,根據所承認的案情顯示,該單位的鐵閘被人撬毀,亦已經被搜掠過,又沒有損失。如果辯方的講法是真的話,即是說上一手已有人爆竊該單位,但竟然空手離開,完全不拿走任何東,以致沒有任何損失。這個講法簡直是天方夜譚,完全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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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599/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Dec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9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5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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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彬 (第一被告人)
  楊文統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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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14年12月1日下午4時21分
出席人士: 黃信彥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國輔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勞超傑陸勁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控罪:  [4]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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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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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辯方提出,當時只不過是往後樓梯拾垃圾。一時貪心,見到單位的門已打開了,所以入去偷東西。法庭考慮過,根據所承認的案情顯示,該單位的鐵閘被人撬毀,亦已經被搜掠過,又沒有損失。如果辯方的講法是真的話,即是說上一手已有人爆竊該單位,但竟然空手離開,完全不拿走任何東,以致沒有任何損失。這個講法簡直是天方夜譚,完全不可信。

2.另外,在某一個單位發生了爆竊,恰巧被告人經過該單位,見到門已被人打開了便順道進入。世上豈有如此巧合的事情?所以法庭不接納辯方的講法。

3.本案屬一宗住宅單位的入屋犯法案件。根據呂錦志(譯音)的案例,上訴庭已清楚說明,一般就這類型的控罪及案情,量刑起點是3年的監禁。本席考慮了辯方的求情各點,也知悉他們的刑事紀錄,當中亦有類同。法庭認為除了認罪,看不到有其他減刑因素。法庭會採納3年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由於認罪,會有三分一之的扣減。經扣減後,就第四項控罪判處各被告人監禁兩年。

4.另外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3條及上訴庭的案例梁惠美(CACC 408/2013),法庭下令將第一被告人在被捕時身上的500元及第二被告人身上的870元作為賠償,給予林彩珍女士,即第四項控罪的受害人。

  黃國輝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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