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11/201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December 2014.
1. 上訴人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 條。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14 年2 月10 日下午4 時36 分,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香港西灣河成安街8 號成安肉食公司與西灣河街交界行人路的公眾地方陳列8 個發泡膠箱連蔬菜,3 個發泡膠箱連生果,1 個竹籮連蛋,1 個竹籮連蔬菜,3 個金屬架佔用了0.9米X 3.4 米(3.06平方米)的面積,對該處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上訴人否認控罪,於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4,000 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處,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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