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寶玲 對 鍾鎮盛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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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年3月28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藍德業頒發判案書,判原告人勝訴,獲得新界坪輋涉案土地 (丈量約份第82約 (DD82) 第1303B地段) 的空置管有權、欠租和中間收益,及撤銷第一被告人鍾鎮盛基於逆權管有的反申索。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3259/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Dec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325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4年第325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2年第3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CHU PO LING (朱寶玲) in her own capacity
and as the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estate of CHAN KWONG (陳光), deceased
第一被告人 CHUNG CHUN SHING (鍾鎮盛)
第二被告人 CHUNG CHOR YUEN (鍾楚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 2014年12月24日
判案書日期: 2014年12月24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4年3月28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藍德業頒發判案書,判原告人勝訴,獲得新界坪輋涉案土地 (丈量約份第82約 (DD82) 第1303B地段) 的空置管有權、欠租和中間收益,及撤銷第一被告人鍾鎮盛基於逆權管有的反申索。

2.第一被告人在同年5月27日發出傳票申請,要求准許他向上訴法庭上訴,及在上訴期間暫緩執行判決,申請在11月13日聆訊。藍法官同日拒絕准許提出上訴,但考慮到倘若即時執行判決,可能會對第一被告人造成重大和難以彌補的損失,藍法官於是頒下暫緩執行判決的命令,但為期只是28天,讓被告人在期間可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3.第一被告人在12月16日在本訴訟發出傳票申請,要求上訴法庭准許他上訴,並在聆訊期間暫緩執行判決。他存檔了一份支持誓章,聲稱由於年老體弱,需要兒子協助整理文件,他又在12月16日向區域法院申請索取審訊時四名原告人證人證供的謄本,要求在收到謄本後14天內,才向本庭呈交文件理據。他在12月22日,向本庭呈交一份書面陳詞,解釋他申請暫緩執行判決的原因,要求容許他繼續管有涉案土地,直至2016年1月18日或上訴程序完結為止。

4.原告人在12月23日,也提交了書面陳詞,她向法庭承諾,在上訴許可判決前,不會將涉案土地的建築物拆除,要求撤銷第一被告人的暫緩執行申請。

5.第一被告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主要有兩點。第一點涉及法律論點,第二點涉及原審法官就事實方面的裁決。應否給予上訴許可,第二點才至關重要,因為即使第一被告人在法律論點上成功,如果本庭不推翻事實的裁決,對他來說也是徒然。

6.由於現階段沒有證供的謄本,本庭未能充份掌握第一被告人就事實裁決的爭議,作出初步的意見,他的上訴是否有合理的成功機會,因而是否適宜在上訴期間,暫緩執行判決。雖然原告人願意作出承諾,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本庭認為適當的做法,是頒布一個有特定期限的短暫命令,暫緩執行判決。

7.本庭留意到第一被告人在2014年4月16日,已獲得法律意見,說他就事實裁決上訴,有合理勝算,他亦在2014年5月27日發出傳票,申請上訴許可。即使期間他曾經申請法律援助,後來又被撤銷法援,本庭認為他在2014 年12月16日才申請證供的謄本,是不合理的延誤。

8.為了避免類似的延誤,本庭現訂下上訴許可申請的聆訊日期,為2015年2月27日上午10時,由兩名法官審理,預計聆訊時間是一小時。本庭認為第一被告人應有充份的時間,取得和閱讀謄本,針對原告人方面的證供,準備他的書面陳詞。本庭現頒發暫緩執行判決的命令,是至2015 年2月27日為止。第一被告人不應期望會有進一步的延期。

9.就2015年2月27日的聆訊,本庭作出以下的指示:

(1)  第一被告人須在2015年2月9日或之前,提交他的書面陳詞;

(2)  原告人須在2015年2月16日或之前,提交她的書面陳詞;

(3)  倘若任何一方的與訟人 (以第一被告人為先,然後才到原告人) 在聆訊時有律師代表,代表律師須在2015年2月2日或之前,向本庭和對方提交應用的聆訊文件冊。

10.就今天的聆訊,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一被告人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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