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寶玲 對 鍾鎮盛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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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年3月28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藍德業頒發判案書,判原告人勝訴,獲得新界坪輋涉案土地 (丈量約份第82約 (DD82) 第1303B地段) 的空置管有權、欠租和中間收益,及撤銷第一被告人鍾鎮盛基於逆權管有的反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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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325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4年第325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2年第3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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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4年3月28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藍德業頒發判案書,判原告人勝訴,獲得新界坪輋涉案土地 (丈量約份第82約 (DD82) 第1303B地段) 的空置管有權、欠租和中間收益,及撤銷第一被告人鍾鎮盛基於逆權管有的反申索。 2.第一被告人在同年5月27日發出傳票申請,要求准許他向上訴法庭上訴,及在上訴期間暫緩執行判決,申請在11月13日聆訊。藍法官同日拒絕准許提出上訴,但考慮到倘若即時執行判決,可能會對第一被告人造成重大和難以彌補的損失,藍法官於是頒下暫緩執行判決的命令,但為期只是28天,讓被告人在期間可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3.第一被告人在12月16日在本訴訟發出傳票申請,要求上訴法庭准許他上訴,並在聆訊期間暫緩執行判決。他存檔了一份支持誓章,聲稱由於年老體弱,需要兒子協助整理文件,他又在12月16日向區域法院申請索取審訊時四名原告人證人證供的謄本,要求在收到謄本後14天內,才向本庭呈交文件理據。他在12月22日,向本庭呈交一份書面陳詞,解釋他申請暫緩執行判決的原因,要求容許他繼續管有涉案土地,直至2016年1月18日或上訴程序完結為止。 4.原告人在12月23日,也提交了書面陳詞,她向法庭承諾,在上訴許可判決前,不會將涉案土地的建築物拆除,要求撤銷第一被告人的暫緩執行申請。 5.第一被告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主要有兩點。第一點涉及法律論點,第二點涉及原審法官就事實方面的裁決。應否給予上訴許可,第二點才至關重要,因為即使第一被告人在法律論點上成功,如果本庭不推翻事實的裁決,對他來說也是徒然。 6.由於現階段沒有證供的謄本,本庭未能充份掌握第一被告人就事實裁決的爭議,作出初步的意見,他的上訴是否有合理的成功機會,因而是否適宜在上訴期間,暫緩執行判決。雖然原告人願意作出承諾,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本庭認為適當的做法,是頒布一個有特定期限的短暫命令,暫緩執行判決。 7.本庭留意到第一被告人在2014年4月16日,已獲得法律意見,說他就事實裁決上訴,有合理勝算,他亦在2014年5月27日發出傳票,申請上訴許可。即使期間他曾經申請法律援助,後來又被撤銷法援,本庭認為他在2014 年12月16日才申請證供的謄本,是不合理的延誤。 8.為了避免類似的延誤,本庭現訂下上訴許可申請的聆訊日期,為2015年2月27日上午10時,由兩名法官審理,預計聆訊時間是一小時。本庭認為第一被告人應有充份的時間,取得和閱讀謄本,針對原告人方面的證供,準備他的書面陳詞。本庭現頒發暫緩執行判決的命令,是至2015 年2月27日為止。第一被告人不應期望會有進一步的延期。 9.就2015年2月27日的聆訊,本庭作出以下的指示:
10.就今天的聆訊,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原告人 (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一被告人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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