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樹娣 對 譚鳳帶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87/201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December 2014.
1. 被告人就本庭2014年7月4日的判決申請許可,讓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根據雙方的同意,本庭以書面形式處理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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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8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13 年第 187 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2010 年第 1466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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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被告人就本庭2014年7月4日的判決申請許可,讓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根據雙方的同意,本庭以書面形式處理這申請。 2.雖然被告人沒有清楚說明其申請的理據,但原告人接納這申請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84章) 第22(1)(a) 條「當然權利上訴」第二部分的條件,即本上訴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而所涉及的款額達 $1,000,000以上。本上訴的議題是關乎兩幢物業的業權。兩幢物業售出的款額超過 $2,900,000。本庭同意原告人的說法,故此本庭給予許可。 3.原告人要求本庭頒發給予許可的附加條件。法庭現時的常規是由終審法院自行決定有關附加條件,故此原被告人須於14天內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處理上訴許可附加條件其他上訴程序的指示。 4.本申請訟費歸上訴勝訴的一方。
原告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曾約瑟律師行轉聘謝祿英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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