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ee Yee Ling

Case No.HCMA 620/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Dec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2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62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2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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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LEE Yee-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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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嘉信
聆訊日期: 2014年12月19日
判案書日期: 2014年12月30日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於2014 年9 月17 日,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2,000 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罪指,上訴人於2014 年8 月2 日在紅磡永旺百貨公司內偷竊3 盒雪糕,共值港幣 269.70。

3.控辯雙方有一份承認事實,即控方證物 P4。辯方對上訴人的身份、涉案的3 盒Movenpick雪糕是從上訴人身上找到、以及涉案的3 盒Movenpick雪糕屬永旺百貨的財產等事實並無爭議。審訊時主要的爭議是上訴人是否有不誠實的意圖。

4.控方傳召一名證人作供。控方第一證人李志強先生於案發當天在案發地點任職保安員。案發當日在百貨公司門外截停上訴人,他的證供概括如下:

(1)    於下午約3 時30 分,他在地庫超市內巡邏,偶然地注意到上訴人快速在雪糕櫃內取出3 盒雪糕放置在她手上的購物籃內。

(2)    他見上訴人東張西望並急步往超市中間較僻靜貨架位置,該處位於超市內一個凹位,離開雪糕櫃約14 米,上訴人把雪糕放入一直在購物籃上她的手袋(證物 P1)裡去。上訴人繼而提起手袋急步走向蔬菜部,在該處放下購物籃並隨即登旁邊扶手電梯上地面,穿過玻璃大門離開百貨公司。

(3)    當時超市內人流屬普通,李先生全程尾隨上訴人觀察,他確定上訴人沒有於任何時間離開他的視線。雖然上訴人離開公司時途經收銀處,她沒有往付款。

(4)    最後李先生在百貨公司門外20 米處截停上訴人,指出她沒有為貨物付款便離開。當時上訴人回應說:「俾次機會,唔好拉我。」李先生隨即把上訴人帶回公司保安部,上訴人便從手袋內拿出雪糕說她未曾為該些貨品付款。上訴人更跪地向李先生哀求切勿報警,否則「她會死」,但後者稱必需向經理請示。

(5)    他指超市內收銀處連成一排共有14 個之多,雪糕櫃距它們大約4 米。上訴人登上的扶手電梯頂部距離最接近的收銀處只有7‑8 米。雖然李先生尾隨上訴人時一般與她維持8‑9 米距離,他完全沒有困難注視上訴人

(6)    他確定上訴人在到達凹位前沒有把手袋揹在肩上;上訴人在離開超市時並沒有經過女性衛生用品及油類貨架,也沒有分別放回兩包衛生巾及兩枝油於所屬貨架上。雖然李先生未能確定購物籃內除了上訴人的手袋及雪糕以外有否其他物品,他肯定是沒有見到上訴人手持油及衛生巾。

(7)    在保安室內他拒絕上訴人付款的要求。由訴上訴人表現激動,李先生曾嘗試安慰她。他同意上訴人拒絕坐下,但指出這是由於她情緒激動,並一直哀求他。他補充蔬菜部距離最近收銀機只有大約11 米。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作供,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6.上訴人指自己獨居於紅磡,平均一個月內有2 次到這超市購物。上訴人描述她案發當日的經過:

(1)    當天原本要到這超市購買榴槤,由於榴槤並未成熟,她結果轉往衛生用品貨架取兩包衛生巾及日本食品架上兩枝煮食油,並把它們放在購物籃內。由於潔癖原故,上訴人一直揹著手袋(證物 P1),沒有把它放在籃內。她繼而往取涉案的雪糕,並準備再去找香蕉及除滅蟑螂物品。她忘記在哪裹把雪糕放入籃內。

(2)    因她突然感覺經血來潮,因此她十分焦慮及懼怕,恐怕弄髒當天穿的米色外褲。上訴人指她的生理週期混亂,她從來不能預知何時來潮,故此當時她只想立刻回家處理,她也知道最近出口位置是蔬菜部。

(3)    由於她有整齊癖,她較常人更有「手尾」。故此,她便把衛生巾及煮食油分別放回原來貨架;把購物籃放置於蔬菜部,卻把雪糕放在手袋內的環保袋中。她解釋沒有放回雪糕的原因是雪糕櫃太遠,她一時太緊張只想離開。她也不知道為何會把雪糕放在手袋內。她指自己當時沒有想清楚。當李先生截停她後,他拒絕接受她付款。

(4)    上訴人同意後來有女保安員陪同她,但她一直沒有向後者或任何人解釋她的尷尬處境;她只是一直拒絕坐下,免得內褲上的經血會把外褲弄髒。她本想向經理解釋但後者一直沒有出現。上訴人指她沒有要求到洗手間去,這是因為她沒有衛生巾,即使去也沒有用。雖然她知道會被帶往警署,她仍然沒有要求往洗手間去,因為她不能清洗她的內褲。

(5)    上訴人承認她離開百貨公司時是知道自己拿了未付款的雪糕。上訴人於拘捕後在當日5:30 分在警誡下向警員 15556說:「我唔係特登偷,我都係趕時間,貪一時之快將雪糕拎走無俾錢,犯咗法,俾次機會阿Sir」。辯方承認上訴人是在自願情況下作此表述。

定罪理由

7.經過詳細考慮,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李志強先生作供時態度誠懇、持平,裁定他為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

8.有關辯方的案情,裁判官不相信當日上訴人有所謂生理問題,也不相信她有放回貨品的行為,並有以下分析:

(1)    若有女士如上訴人一般碰上月經忽然來潮,必然會選擇保留手上的衛生巾而不是雪糕,為何上訴人會把手上衛生巾及油放回原處而選擇把雪糕放入手袋內?

(2)    證供上顯示上訴人從沒有告訴任何人她的尷尬處境。她承認沒有告訴女保安員。

(3)    上訴人知道將會被帶返警署,她不告訴別人,何以有效處理她的個人衛生問題。這與她庭上表述的尷尬與焦慮心態並不一致。

(4)    為何上訴人當時只打算向一名未出現,不清楚是男或是女的經理解釋?最終她沒有機會向經理解釋,似乎這方面事情便不了了之。

9.控方第一證人指當時他只見到雪糕;他沒有見到上訴人走往其它貨架放回其它貨品,相反是她馬上登上電梯離開。裁判官相信當時上訴人手上購物籃內除了雪糕以外並無其它貨品,她也沒有放回任何貨品於貨架上,否則控方第一證人必然看見。

10.裁判官事實的裁斷是上訴人取了雪糕以後便往出口方向走,裁定唯一合理的推論是上訴人確實不誠實,意圖永久剝奪永旺百貨公司的財物。

本席作出的考慮

11.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依據在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12.HKSAR v Ip Chin Kei [2012] 4 HKLRD 383一案對於處理裁判法院上訴,提出以下的原則:

(1)    處理上訴的法庭,只會在裁斷明顯出錯(plainly wrong)時,才會偏離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和對證人的誠信評估。

(2)    在決定裁判官是否犯錯而應令致上訴得直時,關鍵考慮是推翻定案是否合乎公義。

(3)    即使沒有找出裁判官出的錯處,但處理上訴的法庭依然必須履行進行重新聆訊這法例規定的責任,因此必須審視案中證據是否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如果證據不足,也應裁定上訴得直。

13.裁判官在考慮判決時,已謹記舉證責任是在控方,而舉證之標準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14.本上訴的重點是有關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就事實的裁斷,裁判官是處於一個較有優勢的位置,因為她有機會直接聽取證供及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絕對有權對證人的證供作出取捨。

15.本案的爭議點是上訴人的不誠實的意圖。裁判官已詳細分析及考慮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月經忽然來潮,及有放回其他貨品的解釋。裁判官認為辯方的案情沒有令控方案情產生任何合理的疑點。

16.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而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是她在耳聞目睹證人作供後,有權作出的裁斷,本席同意並無不妥。

17.裁判官事實的裁斷已包含本案罪行的所有元素,並足以裁定上訴人盜竊罪罪名成立。上訴人的定罪並沒有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

結論

18.本席同意,裁判官在事實裁斷上,並無遺漏或犯錯。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陳嘉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任高級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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