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ee Yee Ling

Case No.HCMA 620/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Ja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2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62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2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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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根據香港法例第484 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 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14 年12 月30 日所作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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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LEE YEE 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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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嘉信
聆訊日期: 2015年1月15日
判決書日期: 2015年1月15日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2014 年12 月30 日,本席頒下判案書駁回申請人要求推翻定罪之上訴。

2.申請人現向本席(即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頒令證明書,證明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好讓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有關的法例是香港法例第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2)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或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4.正如本席判案書中第15 段指出,本案的爭議點是申請人是否有不誠實的意圖。裁判官已詳細分析有關之證供。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而拒絕接納申請人的證供,是裁判官在耳聞目睹證人作供後,有權作出的裁斷,並不涉及法律論點。

5.事實上,申請人今天只是重申她的論點,聲稱裁判官錯誤地分析證供及錯誤地沒有考慮事發當天的環境證供。

6.明顯地,本案並不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本席拒絕頒發證明書,惟申請人可自行到終審法院提出申請,接納與否則視乎終審法院是否認為本案曾有實質或嚴重的不公平情況。

  (陳嘉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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