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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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三項入屋犯法罪,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和第三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二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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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0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7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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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三項入屋犯法罪,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和第三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二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控方案情 2.2014年1月29日晚上9時40分左右,住在旺角荔枝角道一單位姓張的住客,發現她居所的大門和鐵閘被撬開,屋內有被搜掠的痕跡。張女士失去了人民幣$300元(第一項控罪)。 3.第三項控罪涉及旺角彌敦道嘉禾大廈4樓一單位。姓周的控方第一證人在2014年3月23日中午時間,在家中房間聽到客廳傳來一些聲音,當時單位並沒有鎖上大門。控方第一證人看見被告在客廳內。被告見狀,急急離開。控方第一證人追逐被告,而被告則跑下樓梯,最後被告成功逃離現場。控方第一證人返回家中,發現她婆婆的手提電話不翼而飛。控方第一證人報警(第三項控罪)。 4.稍後,警方向控方第一證人播放嘉禾大廈的閉路電視錄影。在2014年3月23日下午12時08分左右的片段,被告身穿黑色外套、灰色格仔裇衫、藍色牛仔褲及背著一個啡色袋。被告從大廈樓梯跑出,直奔大堂,尾隨被告的便是控方第一證人。 5.2014年4月8日,警員在柴灣截查和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爆竊第三項控罪的單位。他把所偷來的電話變賣。同日,警方搜查被告在柴灣的住所,警方找到一件前述的灰色格仔裇衫、一條藍色牛仔褲、一件黑色外套和一個啡色袋。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這些衣物便是他在第三項控罪那天所穿和所用的衣物。 6.4月9日,警員帶被告到涉及第一項控罪的地點,被告確認在該單位爆竊。 7.稍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
求情理由 8.被告現年40歲,已經離婚,獨居在柴灣。年邁多病的母親住在老人院,被告和他的姐姐負擔老人院每月$9,000元的費用。被告原先有一份裝修散工,但1月份便沒有工作,因而鋌而走險,干犯本案。就第一項控罪而言,被告和警方合作,和盤托出。兩宗爆竊案所涉及的財物並不多。第三項的電話在變賣後只值$20元。被告呈上他所寫的求情信。 9.辯方亦呈上三宗案例作為法庭的參考:律政司司長訴盧清群(譯音)CAAR 12/1995、特區訴 PAKIT JONI CACC 10/2013,和特區訴謝文祥 DCCC 192/2013。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能夠以較低的總刑期判刑。 判刑 10.被告現年40歲,中三程度。被告聲稱有毒癮,在2013年9月因為盜竊罪,被判監兩個月,在2013年10月9日出獄。但被告在2014年5月因為藏有第I部分毒藥,而被判罰款$1,000元。本案的第一項控罪發生在2014年1月29日,而第三項則在2014年3月23日,即是被告在出獄不久後,便再犯刑事罪行。被告總共有十六項定罪。2012年6月1日因為相同的爆竊罪,而在區域法院輕判9個月。被告並不珍惜那次機會痛改前非,反而繼續犯案。財政拮据永遠都不能夠成為犯案的求情理由。被告的求情信中說他因為失業和八十多歲的母親,而「情急之下及愚蠢地犯案」。母親亦對被告說不可再錯下去。被告說他做錯事,便需要承擔罪責,並且承諾不再犯案,甚至願意向受害者作出賠償。 11.在法庭的查詢下,辯方大律師聲稱被告願意賠償第一項控罪所涉及的金錢和門鎖的修理費用,總共$600元;而就第三項控罪所涉及的電話,被告亦願意賠償$400元作為苦主的損失。辯方大律師則聲稱,被告願意將總共$1,000元的賠償在今天(即12月5日)4點前全數支付。雖然被告有十多項的刑事紀錄,以及一項相同的爆竊定罪,本席並不會因此加重被告的刑責。縱然今次的結果是認罪協商的結果,本席認為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被告亦知道這樣會令他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12.一般而言,涉及住宅的爆竊案刑期基準是3年。被告連續犯案,在第一項控罪甚至用一支鐵的物件撬門。但本席認為在一定程度上,被告是機會主意者犯案,並不是有預謀策劃犯案。被告亦是單獨行事。涉案的受害人的損失並不算大。 13.綜觀各項因素,本席以3年作為兩項爆竊罪的量刑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兩年。本席亦考慮到總體量刑原則,但認為不能令犯案者存有犯案愈多刑期扣減愈大,這個錯誤的訊息和想法。因此,頒令第三項的判刑中的兩個月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總刑期是兩年兩個月。但由於被告願意賠償兩名苦主的損失,本席認為這亦顯示到被告的悔意,以及被告對自己、對家人不再犯事的承諾。因此決定酌情減刑1個月,判被告入獄總共兩年一個月。另一方面,有關賠償$1,000元的賠償金額亦會誠如辯方大律師所說,在今天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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