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俊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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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4年6月6日下午十二時許,一名男子在西洋菜南街永發鐘錶的店鋪,問姓馮的售貨員,說他想變賣自己手上的勞力士手錶,來換取在店鋪櫥窗所展示約值$141,000多元的勞力士手錶(手錶4)。售貨員把這手錶交給那男子。那男子稍作視察,並且曾經使用iPad。大約二十分鐘後,那男子說要離開店鋪去拿取現金。售貨員其後發現涉案手錶的重量輕了很多,於是立刻追出店鋪。那男子在通菜街190號外掉下電話,但成功逃之夭夭。在190號店鋪的姓黃東主看見那掉失電話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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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920/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Dec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2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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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俊恒HO Chun-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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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4年12月8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陳彭律師行律師陳怡蓁女士,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處理贓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
  [4]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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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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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三項處理贓物罪及一項盜竊罪,被判罪名成立。

第四項控罪

2.2014年6月6日下午十二時許,一名男子在西洋菜南街永發鐘錶的店鋪,問姓馮的售貨員,說他想變賣自己手上的勞力士手錶,來換取在店鋪櫥窗所展示約值$141,000多元的勞力士手錶(手錶4)。售貨員把這手錶交給那男子。那男子稍作視察,並且曾經使用iPad。大約二十分鐘後,那男子說要離開店鋪去拿取現金。售貨員其後發現涉案手錶的重量輕了很多,於是立刻追出店鋪。那男子在通菜街190號外掉下電話,但成功逃之夭夭。在190號店鋪的姓黃東主看見那掉失電話的男子。

3.同日,被告到干諾道中34號一棟樓宇12樓的Wealthy(Far East)Limited(即匯裕公司),試圖以手錶4申請$120,000的貸款。姓馬的職員(控方第九證人)把手錶4給附近典押店的員工估價,得悉手錶4約值$100,000元。其後,匯裕批出貸款$93,000元,並把支票交給被告。控方第九證人把手錶4放在保險箱內,其後警員把手錶4撿取為證物。

4.2014年6月9日,警員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把假的手錶騙取真的手錶來變賣。

5.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

(1)被告在2014年6月6日犯案,他賭輸了錢。

(2)6月4日,他在女人街買了一隻假勞力士錶,然後用來騙取一隻真勞力士錶。

(3)被告行經佐敦道一間店鋪(第四項控罪的涉案店鋪),看見櫥窗內的手錶和他所買的假錶型號相似。被告叫售貨員把手錶拿來看。被告藉詞叫售貨員把另一隻手錶拿來看時,自己偷龍轉鳳,把真錶(手錶4)放在褲袋內。其後被告藉詞離開。當售貨員追逐出來時,被告成功逃去,但卻把手提電話掉在地上;

(4)翌日(6月7日),被告到匯裕以手錶4借得貸款$93,000元。被告得到支票。被告兌現支票後,把$70,000元存入他的恒生銀行戶口,而$20,000元則傍身。被告把得來的貸款全部輸掉在賭馬上。

6.閉路電視錄取到被告在店鋪外和內的動靜。2014年7月7日,姓馮的售貨員(控方第七證人)在認人手續上指認出被告。財務公司匯裕的職員(控方第九證人)亦指認到被告。

7.在警方進一步調查後,發現被告亦牽涉另外三宗罪案。

第一項控罪

8.2014年5月3日,一名男子在澳門一間店鋪,要求看看一隻價值$50,000元的勞力士手錶(手錶1)。那人藉詞要拍照,叫售貨員除去手錶上的保護貼和價錢牌。被告為手錶1拍照,然後把一隻錶留下。店鋪職員在6月11日才發現手錶是假的。閉路電視中亦顯示到,那男子用平板電腦阻礙視線偷龍轉鳳。2014年5月4日,被告把手錶1在香港的當鋪典當,得到$40,000元。後來被告更把手錶再當得$10,000元。5月8日,被告把手錶1贖回。

9.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在2014年5月3日,在澳門路經一間二手手錶店鋪,當時他手上有一隻假的名牌手錶。被告叫售貨員把型號相似的手錶拿來觀看,然後自己偷龍轉鳳。被告返回香港後,便把手錶典當,得到$30,000元。一星期後,被告以$31,000元贖回手錶,然後在深水埗變賣手錶,得到$30,000元。

10.2014年7月7日,當鋪的職員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被告。

第二項控罪

11.2014年5月8日晚上7時40分左右,一名男子在澳門進入一間店鋪,要求看看一隻價值$67,000元的勞力士手錶(手錶2)。同樣地,那人叫售貨員把保護貼和價錢牌除去。被告藉詞要去拿取現金而離開。售貨員後來發現那人偷龍轉鳳,真錶變成假錶。閉路電視錄取了那人的偷竊動作。

12.2014年5月9日,被告在香港把手錶2典當,得到$30,000元。翌日,被告把手錶2贖回。5月18日,被告再把手錶2典當,得到$50,000元,但被告同日再贖回手錶。2014年5月22日,被告把手錶2在另一間當鋪典當,得到$60,000元。後來,警方把手錶2撿取為證物。

13.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他在5月初,在澳門以假錶成功偷取兩隻勞力士手錶。被告叫售貨員把櫥窗內同型號的手錶取出,叫售貨員把保護貼和價錢牌除去,乘著售貨員不留意的情況下偷取手錶2。被告之後返回香港。後來,被告把手錶2分別兩次,以$60,000元典當手錶。

14.2014年7月7日,當鋪的職員在一項認人手續中,指認出被告。

第三項控罪

15.2014年5月13日約晚上七時半,一名男子在澳門一間店鋪,要求售貨員給他看一隻價值$210,000元的勞力士手錶(手錶3)。同樣地,那男子叫售貨員除去保護貼和價錢牌。被告以平板電腦為手錶3拍照。之後那男子說沒有足夠金錢而離開。售貨員後來發現手錶被人調包。閉路電視顯示,那男子用平板電腦遮掩視線,再把真錶調包。

16.2014年5月25日,被告在香港以$100,000元當押手錶3。5月28日,被告把手錶3贖回。5月31日,被告在另一間當鋪,再把手錶3當了$100,000元。6月3日,被告再贖回。同日,被告再到原先的當鋪,再當押手錶3,得到$130,000元。警方後來把手錶3撿取為證物。

17.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他在5月初,在澳門一間店鋪以前述同一手法偷取手錶3。數天後,被告在香港典當手錶3,得到$130,000元。被告總共典當手錶3兩次,同樣都是得款$130,000元。

18.2014年7月7日,當鋪職員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被告。

求情理由

19.被告現年38歲,在2009年7月出獄後,被告在一間物業公司任職水電技工。辯方說,被告努力更生,在2013年4月晉升為高級技術員。被告是因為賭博而犯案。辯方說,被告會戒除陋習,亦呈上被告的求情信以及物業公司的介紹信。在法庭查問下,被告在2008年偷竊的定罪是關乎在健身室的盜竊行為。

20.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亦呈上上訴庭在特區潘耀輝CACC 36/2011的案例,作為法庭的參考。

判刑

21.被告現年38歲,單身,中三程度,任職水電技術員。被告有十項定罪,當中九項都是盜竊的定罪。被告在2009年7月25日出獄。

22.被告在本案的犯案手法很簡單,主要是偷龍轉鳳、以假換真。明顯地,被告是有備而來,亦鍾情於勞力士手錶。被告首先購買相同型號或類似的勞力士手錶,然後到澳門和香港,叫店鋪的職員把類似的真勞力士手錶拿出來給被告看。被告佯稱審視或拍照,而乘機以假換真。

23.被告在2014年5月8日、5月10日和5月28日三次到澳門連環犯案,食髓知味,再在6月6日在香港犯案,最後上山遇虎之下,被繩之於法。

24.本席曾經查問,為何被告屢次贖回手錶,再在同日或數日後再典當(見案情撮要第17、18、23和24段)。辯方在索取指示後,並未能提供令人信納的理由,但被告似乎經常光顧祥發(譯音)當鋪。本席奇怪該當鋪職員似乎不會懷疑,為何被告可以在短期之內提供不同貴價的勞力士手錶典當。

25.被告在求情信中說,自己因為愚蠢和貪念犯案,令家人擔心,希望在這件事件後,「可以做回父母心目中腳踏實地的人」。被告有相同的盜竊定罪,如果第一至第三項控罪不在澳門發生,本席相信被告定會被控盜竊罪,而不是現在的接贓罪。被告是處心積慮,食髓知味,涉案的手錶總共值$468,000多元(第一項$50,000元、第二項$67,000元、第三項$210,000元、及第四項$141,000多元)。

26.被告深知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事實上,控方證據確鑿,被告認罪是明智之舉。綜觀各項因素,本席考慮到案情以及被告的前科,加上犯案的次數,決定以3年作為全部四項控罪的刑期基準,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兩年,全部同期執行。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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