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笑萍 對 陳樹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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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辯人提出非正審申請,要求:(1) 批准上訴許可就本席於2014年12月29日的判決提出上訴, 及(2) 暫緩執行收樓令至上訴有結果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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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E 120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E 2014年第1203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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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答辯人提出非正審申請,要求:(1) 批准上訴許可就本席於2014年12月29日的判決提出上訴, 及(2) 暫緩執行收樓令至上訴有結果為止。 2.本案的背景及本席的判決理由, 已詳列於2015年1月7日的判案理由書中。 上訴許可 3.答辯人在其2014年12月29日的誓章, 詳列支持申請上訴許可的理由, 其主要包括:
4. 《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2) 條列明在土地審裁處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為理由,而針對該項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5.此非正審申請於2015年1月6日在本席席前聆訊,答辯人在庭上只是再三重複他在2014年12月29日聆訊時的陳述, 沒有任何新的論據。上述第(2)及第(3)項的上訴理由已於LDPE 1261/2013 案中審理, 上訴法庭亦於2014年5月2日頒下判案書, 同意土地審裁處的判決。 6.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A(6)條規定,除非法庭信納:(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b)有其他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經審閱答辯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和在審裁處提交的文件,並經聆聽答辯人親自應訊所作的證供及陳述後,本席認為答辯人擬提的上訴沒有合理的得直機會,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應允許上訴。 7.基於上述分析和理由,本席拒絕答辯人要求批予上訴許可的申請。 擱置收樓令 8.另外,對擱置收樓令至上訴完結有結果為止的事宜,一般而言,上訴人須使法院信納有良好的理由(good reasons),才能申請成功。 答辯人未能提出任何可以令本席信納之合理理由,以支持他可繼續佔用涉案處所的立場。因此沒有基礎暫緩執行收樓令。 結論 9.總括上文,本席撤銷答辯人於2014年12月29日提交的非正審申請。 訟費 10.另外,答辯人亦須支付申請人100元的有關訟費。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由陳偉明先生代表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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