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笑萍 對 陳樹雄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116/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March 2015.
1. 本申請為陳樹雄先生就審裁處成員於土地審裁處案件LDPE 1203/2014的判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LDPE 1203/2014案中的申請人高笑萍女士為觀塘裕民坊裕華大厦地下56D的業主。她基於2014年4月22日郵寄給租客的終止租約通知書,以租賃經已在2014年11月30日終結為理由,要求審裁處頒佈收樓令。審裁處於2014年12月29日判決申請人勝訴,頒發收樓令。審裁處成員於2015年1月7日頒發判案理由書。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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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1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5年第116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LDPE 2014年第120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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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申請為陳樹雄先生就審裁處成員於土地審裁處案件LDPE 1203/2014的判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LDPE 1203/2014案中的申請人高笑萍女士為觀塘裕民坊裕華大厦地下56D的業主。她基於2014年4月22日郵寄給租客的終止租約通知書,以租賃經已在2014年11月30日終結為理由,要求審裁處頒佈收樓令。審裁處於2014年12月29日判決申請人勝訴,頒發收樓令。審裁處成員於2015年1月7日頒發判案理由書。 2.陳樹雄先生於2014年12月29日向審裁處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收樓令。該申請在2015年1月12日被審裁處成員拒絕。 3.陳樹雄先生現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4.《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2)條規定:在審裁處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為理由,而針對該項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同時,《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A(1)條規定:除非審裁處或上訴法庭已批予上訴許可,否則任何人不得根據第11(2)條提出上訴。 5.《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A(6)條規定:
6.按照陳樹雄先生2015年1月15日發出的傳票,他擬提出的上訴理由可歸納如下:
7.陳樹雄先生並且在2015年1月15日以誓章支持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8.本庭認為陳先生提出的上訴理由並不符合上述法例訂定之要求。論點(a)是事實的爭議,並非法律觀點上的爭議。審裁處成員於2015年1月7日判案理由書内清楚交代他這方面的事實裁斷,本庭看不到有任何法律論點的錯誤。 9.論點(b)至(d)是圍繞雙方租賃的性質及租賃期的爭議。關於這方面的議題,雙方早於2013年LDPE 1261/2013一案中進行訴訟。該訴訟最終的結局,反映在上訴庭駁回陳先生HCMP 632/2014上訴許可申請的判案書内:
10.基於一案不能兩審的原則,陳先生不可以在本案中重提任何關於租賃的性質及租賃期的爭議。 11.因此本庭並不認為陳先生的上訴有任何勝訴機會,也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批准上訴許可。 12.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陳先生上訴許可。 13.本庭又認為他的申請完全缺乏理據, 因此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條第(8)款, 頒令規定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庭上述第12段的裁定。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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