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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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1) 條,被判監禁21 天。他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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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1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519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729號)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1) 條,被判監禁21 天。他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三名證人是港鐵職員,事發時在港鐵上水車站當值,他們指與上訴人就上訴人把貨物擺放在月台上有爭論,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證接受檢控,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從銀包取出身份證後,手執身份證很快地以手拍落她的左胸一下,她即時後退,並叫上訴人「唔好遞咁埋」、及即時表示上訴人曾觸碰其胸部,否則她會叫非禮。她指上訴人「笑笑口」,不但沒有停止反而重新同一動作,大力執着身份證拍落她的左胸,力度比第一次較大,同時問她「身份證你要唔要?」控方第一證人即表示被非禮會追究,並表示會報警要求上訴人留下,並向控方第三證人作出投訴。上訴人回應說:「你係保安,警察做嘢都有身體接觸。掂你咪掂你。」 辯方證供 3.上訴人承認有關手推車是他的。他在閘外吸煙完畢返回大堂時,三名控方證人不相信他是貨主,當他賊人對待,控方第一證人叫他出示身份證並跟隨她走向月台。上訴人堅稱雖曾與證人理論,但從沒有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說,手執身份證拍落控方第一證人的胸部,亦沒有說過控方第一證人所指的說話。他指他是交出身份證後,控方第二證人才表示會檢控他。 4.裁判官的裁斷,裁判官認為三位證人是誠實可信的,即使證供之間有出入,亦只屬微不足道亦不影響可信性,故可全盤接納三位證供。而根據三人所述上訴人當時的作為和說話,足以證明他第二次觸碰控方第一證人的胸部屬蓄意而絕非是意外。裁判官亦認為假如上訴人所指他已合作交出身份證,從沒觸碰控方證人,他們根本可以按照鐵路附例對上訴人作出檢控而無須驚動警方,需警方介入。 上訴理由 5.上訴人指,裁判官的裁斷犯錯:閉路電視的片段是本案最真實的證供,裁判官在閉路電視所顯示的情況與三名證人所述不盡相同,卻指有關閉路電視的鏡頭是由高而下、角度畫面並不清晰來說片段與證人證供不同之處,未有充分考慮片段不曾顯示他有伸手觸碰控方證人,根本完全不支持控方證人的證供,武斷地裁定上訴人曾觸碰控方第一證人的左胸及有關的觸碰是蓄意的。上訴人續指控方第一證人聲稱他已經曾經觸碰證人的胸部一次,又以控方第二證人口頭的警告,根本他不可能在眾目睽睽之下、不顧後果再非禮控方第一證人。故此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斷及推論基礎。 答辯人回應 6.答辯人同意閉路電視片段並不能顯示觸碰的情況,但指裁判官在裁斷理由書清楚表明,她認為控方證人誠實可靠的原因。她在理由書第 37 段特別指出,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指第一次觸碰時以為是意外,第二次時力度較大,為對上訴人公平的表現。裁判官亦就辯方指,控方證人的證供與閉路電視錄像所顯示的不同作出考慮。在理由書第 24至28 段,她指出,在鏡頭的角度及錄像的畫面並不清晰,鏡頭由高而下,當時有乘客往來,三名證人時有移動,和事件發生少於一秒或一秒間發生的情況下,證人指出事發時段不同不足為奇。 7.她在裁斷理由書第 29至31 段亦指出,上訴人的證供不可信不合理之處。 8.答辯人認為裁判官接納控方證供及拒納上訴人的證供的理據充分。裁判官有權根據控方第一證人的描述,作出上訴人兩次蓄意以手背拍她的左胸部。此動作明顯構成猥褻侵犯,定罪無不穩妥之處。 裁決 9.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參看案例周時彬(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1]。裁判官就事實之裁斷,處於較上訴法庭按照書面謄本進行聆訊有優勢的位置。因為他目睹證人作供的神態舉止,絕對可以就證人的可信性作出裁決。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除非該裁斷是極度剛愎武斷或有違邏輯或內在或然性,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又或審訊過程中程序出錯,引致定罪不安穩,上訴法庭才會干預。 10.本席認為本案的「影片內容摘要」,只是協助法庭了解影片內容,本身並非證供。事實上,整個過程發生的時間甚短,有關的觸碰亦只是在電光火石間發生,側重摘要中每分每秒的描述,甚至把描述無限擴大,根本不切實際及於事無補。根據一般常識,這些閉路電視的畫面及角度並不全面,清晰度有限,根本不可能被全面依賴。即使片段不曾顯示控方證人所指的觸碰情況,亦非與證人證供相抵相悖,裁判官所認為有關片段並沒有在控方證供中締造任何的疑點及分析是正確的。再者,裁判官可運用常識、生活經驗來斷案:即假如觸碰事件全無發生,港鐵職員根本有權作出即時檢控,無須勞師動眾,大費周章,驚動警察。控方第一證人所指被觸碰的證供有第二控方證供支持,雖然控方第三證人所站立的角度不曾目睹觸碰事件,但他的證供顯示他以第一時間聽到控方第一證人就被非禮的投訴。裁判官有權接納控方的證供及拒納上訴人的證供。 11.本案可供定罪的證供充分,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范凱琳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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