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錦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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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6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56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2302號) 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他就定罪提出的上訴,已判得直,本席下令擱置其定罪和判罰,但維持賠償令,以下是理據。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是上水龍豐藥坊的售貨員,二人的證供顯示2014 年4 月3 日早上約10 時55 分,上訴人在藥坊內要求買奶粉,控方第二證人取了兩罐,上訴人自己取了一罐放去櫃枱上,控方第二證人期後招呼其他客人,上訴人把三罐奶粉放入背囊內,沒有付款離去。 3.控方第一證人在翌日早上9 時30 分翻看店內閉路電視紀錄證實上訴人未有付款,同日10 時40 分,上訴人再進入藥坊要求購買奶粉時,他認出上訴人向他指出前一日他未有支付三罐奶粉錢,上訴人否認,及在觀看片段後仍然否認,又指是店員誣捏他,他聲稱已經付款。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選擇作供。他承認4 月3 日早上10 時55 分取走三罐奶粉時未有付款,他指他當時以為已付了款。他續指,他到了深圳火車站把奶粉交予他人後,因再有人致電托他買奶粉,他同日中午12 時許再回到藥坊,以現金購買六罐奶粉,他出示兩張收據(D1, D2),表示他在被指偷取奶粉後約個多小時又再回到有關藥坊再選購六罐奶粉。 5.翌日,他又再回到藥坊購買奶粉,但職員指他早前的奶粉未有付款,及給予片段他觀看,他看不清楚片段。 6.當警員到場後,他向警員否認偷竊,並指購買單據在家中,他是在回到警署再觀看片段後才清楚知道他並沒有付款。 上訴理由 7.上訴人在上訴聆訊的書面陳詞中,重申他在裁判法院的證供。 8.上訴人指當時是售貨員把貨物交給他後,失蹤了一段時間,他因天雨影響,把奶粉放進背囊中,一時忘記付款。他重申同日中午時,曾到過藥坊再購買六罐奶粉要求職員印發兩張收據,而與職員口角。他指證物 D1和 D2便是該兩張收據。他要求控方交出這一次交易的錄影片段,以茲證實其說法才是實情。 答辯人回應 9.答辯人表示,2014 年4 月3 日12 時許的錄影片段已被刪除,並不存在。答辯人指上訴人並不爭議事發時取去三罐奶粉,其辯護理由是忘記付款。裁判官在仔細觀看當時的錄影片段後,留意到上訴人放奶粉入背囊時既沒有望向街外,亦不是趕着離開。反之,上訴人把三罐奶粉放好之後,是有時間觀看其他貨品才離去。裁判官有權根據這些事實而作出上訴人並非忘記付款,而是有意圖不付款的裁斷。答辯人認為裁判官接納控方證供、拒絕上訴人證供的理據充分,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要求法庭駁回定罪上訴。 判決 10.本案大部分的控方案情不受爭議,主要的爭議點是當時上訴人是否具不誠實的意圖。上訴人力陳,他只是忘記了付款,並非存心偷竊。辯方大律師在聆訊時表示,上訴人在當日個多小時後及翌日,兩度穿着與事發當時一模一樣的衣著回到藥坊再次購買奶粉一點,足以否定他當時不誠實的意圖,因為具不誠實意圖偷竊的人一般不會明目張膽地一而再、再而三地穿着同樣的衣飾回到店鋪,大大增加被認出被捕的機會。 11.裁判官是這樣處理此議題的:
12.裁判官是基於以下事實,作出上訴人具不誠實意圖的推論:
故此,「無可能忘記付款」、「沒有可能被告仍察覺不到自己在早前取去的三罐奶粉沒索取單據及沒有付款」。 13.誠然,本席深明,縱使單一事項,單獨來說可作無罪推論,數項事實,以幾何級數累積起來,是足以令裁判官摒棄其他可能性而作出有關的推論的。然而,上述的三項事實,是否可供裁判官作出上訴人不誠實的意圖的唯一合理推論呢?本席認為不然。事實上,裁判官所指「沒有可能不察覺沒有付款」的時段,是指(1) 上訴人在羅湖把三罐奶粉交予鄉里時(裁斷陳述書第 40 段)和(2) 事發個多小時重回藥坊再購買奶粉索取單據時(裁斷陳述書第 39 段)。本席認為,「事後應察覺到」與「事發當時的意圖」未必有直接的必然關係。上訴人事後再回到同藥坊並穿着同樣裝束一點,同樣可作無罪推論。而假如一些事實可作對被告不利的合理推論,也可以作出對他有利的合理推論,則該不利於他的推論,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14.裁判官繼而指:
15.本席認為,假如上訴人所言,他在個多小時後曾返回藥坊購買奶粉的說法是或者可能是真的,他在藥坊內觀看片段後仍否認沒有付款一點,就不是那麼匪夷所思了。而控方第一證人和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顯示,二人均不能確認或否認上訴人在事發同日曾回到藥坊再購買奶粉。 16.同樣而言,影片片段顯示上訴人事發時把三罐奶粉放進背囊內未有付款及沒有即時離去,仍在店內觀看其他貨品一短時期才離去,這一點也不一定有助作出不利上訴人的推論。 17.本席認為,定罪不穩妥,下令上訴得直,定罪和判刑之罰款令擱置。由於上訴人並不爭議他並沒有支付三罐奶粉之價錢,本席下令賠償令維持。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范凱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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