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耀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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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2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6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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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裁定的事實如下。 2.在控罪所指的日期,早上約5時17分,被告人駕駛輕型貨車SC4642,以時速約15公里,從油麻地麗翔道左六線轉右駛入渡船街左三線。當時渡船街左一、二及四線均有「死車」,路上亦有不少的運貨工人在工作。當駛入渡船街時,輕型貨車的前泵把最右邊部分與停在渡船街左四線,但其右邊前角在左三、四線分隔線上的手推車發生碰撞,手推車彈起撞向死者馮炳釗,最後引致他死亡。事後被告人曾短暫減速,後再加速,沿加士居道天橋駛離現場。證人一乘的士尾隨,終成功截停被告人及帶他回現場。回到現場後,被告人曾被憤怒群眾毆打。 3.警方到場調查,被告人向警方稱他感到車輛撞到東西,他想應是木頭車。他回頭見很多人追上來,感到害怕,所以駕車離開。同日稍後,警方以控罪,即「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的罪行拘捕被告人。案發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有街燈照明及充足光線、車輛交通疏落,輕型貨車的機件亦無故障。 被告人的背景 4.被告人1981年前有三項刑事定罪紀錄,但從未被監禁。至於交通定罪紀錄,被告人2005年有一項不小心駕駛,2013年有一項沒有遵從臨時交通標誌等,均被罰款。 5.被告人60歲,已離婚,現與女友同住,前妻及前妻所生的兒子已殁。與女友育有兩名兒子,但不同住。被告人完成小學教育,是一名海鮮買辦,兼任貨車司機,月入港幣15,000元。 輕判請求 6.被告人呈上自己撰寫的信件及女友撰寫的信件,及一些兩人的覆診預約便條。信件透露被告人深感懊悔,受良心責備至有精神病的可能;而女友有高血壓及膝蓋磨蝕及椎間盆骨突起。女友倚賴被告人精神上及財政上的支持。被告人事後在現場被群眾毆打,引致皮外傷。事件後,被告人再沒駕駛,亦不會再駕駛。 判刑及判刑理由 7.雖然被告人經審訊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不成立,但他承認的「不小心駕駛」罪成立。沒有爭議的是,他的駕駛方式或態度引致一條生命的失去。而在本案,「不小心駕駛」罪的嚴重因素正正就是被告人導致另一人死亡;繼之而當然是令到死者家屬朋友的痛心等。被告人的家庭背景不是求情因素。「不小心駕駛」罪最高監禁刑罰是6個月監禁;本席毫不猶豫採納6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被告認罪後可扣減三分之一。被告人之前有不小心駕駛的前科,所以,雖然被告人在現場被毆打時受了輕傷,本席亦不會再給予額外扣減。 8.(被告人請起身)被告人須要監禁4個月;另外,就所有類型車輛停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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