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庵

Case No.DCCC 668/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Ja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66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6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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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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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日期:   2015年1月19日下午3時16分
出席人士: Mr Roderick WU,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Peter WONG Kwok-chu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黃曹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3] 刑事損壞(Criminal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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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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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

2.罪行詳情為被告人於2014年5月9日在將軍澳警署2樓TKO 01號會面錄影室,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一張紙,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承認案情

3.於上述日期下午2時44分,在上述會面錄影室,偵緝警員34357與偵緝警長6319向被告人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紀錄以調查一宗案件。於錄影會面期間,被告人用手攞去檯上一張由警員所使用之撮要紙,然後用雙手撕爛撮要紙,把它擲落地下。這張撮要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當時,警員把重要事項紀錄於此張撮要紙上。上述的過程被錄影機拍攝下來。

被告人的背景

4.被告人與妻子及三名子女同住。被告人今年71歲,內地出生,沒有接受過教育;18歲時來香港,在香港有二十九次被法庭判刑的紀錄,牽涉罪行共五十三項,絕大部分都是偷竊罪。

輕判請求

5.代表被告人的黃大律師陳詞說,被告人干犯本案是同類最輕微的一項。

判刑及理由

6.本席相信被告人是在情緒激動下才干犯此罪,幸好損壞的只是一張撮要紙,而非甚麼重要證件或證物。雖然紙上紀錄了一些重要事項,但沒有證據顯示警方不能從撕爛的碎紙中重撿該些事項。被告人認罪,表示懺悔。

7.(被告人,請起身)本席象徵式判被告人監禁1天。

  譚思樂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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