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向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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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1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818號 ------------------------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第二被告人向鵬於本席席前承認案中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罪。案發於2014年5月31日,被告承認他知道或相信某些虛假文書屬虛假,即五張持有人姓名為Heung Pang的美國運通卡屬虛假。他與黃偉強及張謙一同串謀使用該等虛假文書,意圖誘使有關店鋪及公司的職員接受該等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等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以致對他們或其他人不利。 2.被告所承認的案情指出案發當天傍晚,黃大仙警區特遣隊第三隊警員於樂富廣場進行反盜竊便裝巡邏時,看見本案第二被告人向鵬、案中原第一被告人張謙及一男子黃偉強一起。警員因三人形跡可疑,最終截停三人進行搜查、盤問。 3.警員於第一被告人張謙身上搜出三張偽造美國運通信用卡,當時第一被告張謙右手拿著的白色膠袋內裡有四部全新連盒三星Galaxy S5電話、一部全新連盒MacBook Pro平板電腦、一個橙及深藍色Bonheur Constant袋及電話配件。警員於第二被告手持的黑色紙袋搜出一鞋盒,內裡有一對全新Nike波鞋,並於第二被告的左前褲袋搜出兩張偽造美國運通信用卡。第二被告向警員說「阿Sir,呢兩張卡我認係假嘅,係呢個人佢叫黃偉強嘅,畀啲卡我,叫我去樂富商場入面用嘅,而對鞋都係佢畀我攞住先嘅」。他於警誡下進一步承認「其實黃偉強畀咗五張假AE卡我,同埋嗰袋電話同MacBook,另外仲有盒波鞋,而我就分咗三張假卡同埋嗰袋電話同MacBook畀張謙,對鞋就黃偉強叫我幫佢搦住先,因為之前我爭黃偉強6,000鈫,所以佢畀埋啲假卡我,叫我碌番兩部電話畀佢就當無數,但我都未做嘢,就畀你哋拉喇」。但事實上,第二被告警誡下的解釋並非全屬真話,警方調查所得,發現第二被告於案發當天曾使用五張假美國運通卡其中兩張進行六宗欺騙交易。案中的全新Nike運動鞋、三星手提電話、MacBook Pro平板電腦便是第二被告當天以假信用卡於店鋪購買得來的貨物。美國運通最終會付款予涉案的商戶,並以受害者的身分承受損失。每個偽造卡上顯示的戶口可能損失的金額為美金7,000元。 4.案中第二被告人以假信用卡進行的欺騙交易均有有關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有關的錄影片段均錄影到第二被告人使用假信用卡進行交易購物。 5.第二被告人於2013年因藏毒罪被法庭判以罰款。他的認證經歷口供指出他現年25歲,受教育至中三程度,過去他曾從事運輸及地盤散工等工作。辯方沈大律師於輕判請求指出被告人自2005年移居香港。被告的生父現於重慶生活,而被告人則與母親及繼父一起生活。被告案發時任職建築工人,月入約10,000元。就著被告人干犯案中的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罪,辯方指被告人對此感到十分後悔。事實上,被告於被拘捕時,他便與警方合作,他亦第一時間承認控罪。 6.辯方指被告人因欠案中的黃偉強港幣6,000元,黃逼被告人與他合謀犯案。 7.就著判刑,辯方呈遞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杜壹朗(CACC 464/2006)。就著涉及假信用卡的罪行之判刑,辯方引述杜案判詞第10段,上訴庭指出,若有關罪行涉及小型且並不複雜的犯罪運作,涉案的假信用卡數量較少,而並無證據顯示犯案者與犯罪集團有關時,量刑起點可為3年監禁或少於3年監禁。 8.法庭考慮了本案之案情,法庭認為按本案的案情,被告與張謙及黃偉強二人合謀使用虛假信用卡。案件涉及五張虛假運通信用卡,法庭不認為本案是屬小規模的信用卡犯罪案件,法庭視本案是一中型規模的假信用卡犯罪案件。法庭同意本案不涉及國際性犯罪層面。法庭按女皇訴陳瑞圖與另一人(譯音)([1996] 2 HKCLR 128)頁的判刑考慮,考慮本案之案件判刑。 9.如前述,案情顯示被告參與一中型規模的假信用卡犯罪集團,案件涉及五張假美國運通信用卡,被告與兩名同謀者合謀犯案。法庭認為以上述案情,加上本案每張虛假信用卡可對美國運通造成的損失為美元7,000元。法庭認為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是5年監禁。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法庭應因此給予他應得的三分之一認罪刑罰扣減,將刑罰下調至40個月監禁。 10.辯方沈大律師指出,第二被告人自他被捕後與警方合作,就著黃偉強的案件提供協助,若被告人的協助最終帶來實質成果,那法庭才應於量刑時給予被告人刑罰扣減,至今辯方聲稱的協助若未能帶出任何實質的成果,法庭不能於判刑時給予被告人任何刑罰寬減。事實上,於案中除被告人承認控罪外,至今並無別的輕判理由,可使法庭將刑罰進一步扣減。辯方所指的案件不涉及國際犯罪層面,亦不是一輕判理由。若案情顯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涉及國際犯罪層面,這是加刑的考慮,缺乏國際犯罪層面不是減刑因素。 11.按前述原因,就著本案的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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