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承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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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販運毒品。2014年9月16日凌晨,警察在旺角白楊街發現一輛由被告駕駛的私家車SV523停在路旁,警察走近時看見被告將一些東西放入司機座位右前方的小格內,並迅速關上該小格。警察查問被告,並在該小格內檢獲16小包(經化驗後知)內含共76.04克氯胺酮的102.50克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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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1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17號 ---------------------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販運毒品。2014年9月16日凌晨,警察在旺角白楊街發現一輛由被告駕駛的私家車SV523停在路旁,警察走近時看見被告將一些東西放入司機座位右前方的小格內,並迅速關上該小格。警察查問被告,並在該小格內檢獲16小包(經化驗後知)內含共76.04克氯胺酮的102.50克粉末。 2.經拘捕及警誡後,被告在現場作出招認,其後在警署錄影會面時也作出招認。他說案發時運送的是氯胺酮,駕車運毒每天可得數千元報酬。 3.他身上有$69.70,警察估計該批毒品巿值$9,048.76。 個人背景及求情 4.被告現年28歲,原職貨車司機兼跟車,月入$9,000至$12,000,給母親$2,000至$3,000作開支。2013年2月他駕車時撞斷大腿及小腿,治療時間頗長,期間因不能跟車,便連帶失掉司機工作。他唯有申領公援及傷津,每月只有$5,000。 5.他吸食“冰”毒已有15年。由於生活拮据,一念之差才以運毒賺取快錢。 6.他有3項刑事定罪記錄,全與毒品無關。 量刑考慮 7.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許守城 [2009] 1 HKLRD 1案例就販運氯胺酮定出量刑指引,涉及50克至300克者刑期為6至9年監禁。 8.代表被告的許律師呈交3宗案例,所涉販運的氯胺酮份量與本案相若,第一宗是HKSAR v Yeung Wai Ho, Henry DCCC 877/2011,被告走在街上被截查,身上管有79.80克氯胺酮,量刑基準是6年。 9.第二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昭健DCCC 635/2011,被告在家中管有88.08克氯胺酮,量刑基準是6年3個月。 10.第三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慧嫻CACC 189/2012,被告在家中外出時管有73.98克氯胺酮,原審法官的量刑基準是6年3個月,被告沒有就刑期申請上訴。 本案判刑 11.本席認為被告駕車販運毒品,效率絕對比步行方式為高,他說每天可獲數千元報酬,本席認為這反映每天的運載量不少,本席以6年3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被告認罪可得減刑三分之一,沒有其他求情因素,刑期是4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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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