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家輝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747/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Dec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74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7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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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家輝 (第一被告人)
  梁江祥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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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4年12月19日
出席人士: Ms Helen CH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Anita M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梁律師樓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CHAN Ch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胡國賢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2] 勒索罪(Blackmail)
  [3] 刑事恐嚇(Criminal intimidation)
  [4]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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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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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被告(D1)及第二被告(D2)共同面對控罪一(非法禁錮)及控罪二(勒索),另外D2面對控罪三(刑事恐嚇),而D1面對控罪四(襲擊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經審訊後,所有控罪被裁定成立。

2.控方案情簡述如下:案發地點是一個公屋單位,「黑柴」和阿Dee兩兄弟在這裡居住,並在單位內供應毒品,受害人X是一名有「冰」毒毒癮的35歲女子。

3.2014年6月7日清晨大約4時,X到達案發單位,「黑柴」、阿Dee、D1及D2在單位內,「黑柴」、D1及D2以X使用了案發單位登記手提電話服務為藉口,毆打X及勒索她5,000元作為賠償,交不出錢便不准離開,D1更取去了X兩張銀行卡及逼她說出密碼。當X無法從親友籌到錢後,「黑柴」和D2更拍下X的半裸照來加強威嚇,最終X的母親把5,000元存進涉案銀行戶口,D1用X的銀行卡,從這戶口提取5,000元之後,X獲得釋放。臨走前,D2恐嚇不得報警,否則X會受傷害。X因被毆打,頭皮及鼻樑觸痛,雙手手腕、雙腿及及右頸擦傷。

4.D1現年34歲,他有十四次在法庭被定罪紀錄,兩次涉及勒索、三次傷人。求情時,第一被告的代表馬大律師說,D1現任女友懷孕九個月,他因吸毒而致精神病,現在仍須覆診,他正在接受綜援及傷殘津貼。馬大律師指出,受害人傷勢不重,案中並無黑社會背景,受害人可在屋內行走,所受屈辱不屬最惡劣的一種。

5.D2現年30歲,有四次刑事紀錄,與本案控罪性質不同。第二被告的大律師說,D2自小父母雙亡,要自力更生。他已婚,太太是內地人士,自2003年起,D2接受綜援。大律師亦指出,D2在案中不是領導角色。

6.雙方的代表律師都說,找不到接近本案案情的判刑案例來協助法庭。

7.非法禁錮及勒索罪在不同的案件裡的情節及犯罪手法不同,所以判刑變化確是很大,上訴庭沒有判刑指引,但一般而言,兩項控罪都屬嚴重罪行,因為犯案者多是為了取得金錢,而令受害人蒙受焦慮及不安。

8.本案所涉及的金錢不是很多,但是受害人被困近十二小時,並且被毆打受傷。特別令人厭惡的地方是被告強逼受害人拍半裸照,這必然令受害人感到極大恐慌和羞辱,對她的精神及心理會造成負面影響,所以這是加重刑責因素。

9.D1、D2和「黑柴」在這事件中共同行事,對X進行勒索禁錮,這是另一加重案件嚴重性的因素。

10.本席認為兩項控罪的判刑起點,都應定為三年半監禁,同期執行。陳大律師認為D2的角色較輕,本席認為他們三人共同行事,只是各司其職,D1扮演較兇惡角色,D2的角色亦不少,他監控受害人打電話去籌錢,亦曾作勢踢她來逼她拍裸照,更加恐嚇受害人不准報警,二人角色同樣重要。本席認為D1及D2刑責相同,兩人都應用相同判刑起點。

11.控罪三,判刑起點定為3個月監禁;控罪四,考慮了D1有多次傷人紀錄,判刑起點定為6個月。本席視這兩宗罪行為禁錮、勒索計劃之部分行為,所以所有控罪刑期都可以同期執行。

12.本席認為案中並沒有減刑因素,D1的病情及女友懷孕並不是可減刑的理由。控罪一及二,D1及D2都是判監三年半;控罪三,D2判監3個月;控罪四,D1判監6個月,全部刑期同期執行。

13.D1及D2都是判監三年半。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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