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家恒

Case No.DCCC 685/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Nov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68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6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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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廖家恒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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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4年11月14日下午12時17分
出席人士: Mr TSOI Shun Che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吉顯律師行律師Mr Norman LEE Chi Wai,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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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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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1承認了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控罪一),他同時否認另一項處理贓物罪(控罪二),本席批准控方申請此控罪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許可,不得繼續檢控。

2.案情顯示,D1企圖進入的住宅位於山頂梅道May Tower I 9樓的一個單位。案發於2014年4月30日大約晚上九時半,該屋苑的保安員發現D1身處於該住宅一個睡房的玻璃窗外,一隻腳踏在梯級,而另一隻腳踏在玻璃窗框上,他手上拿著一支金屬棒,保安員大聲喝止,D1立即逃離現場,保安員報警求助。案發時,該住宅的屋主正與她的兩名孩子在客廳內,睡房的玻璃窗之框架上方有被撬痕跡,但睡房沒有被搜掠跡象,沒有任何物件被盜。

3.大約晚上9時58分,D1與另一名男子被警員在梅道近住宅區入口處附近發現及拘捕,第一被告被捕後表示他不明白廣東話。

4.May Tower及對面一個屋苑的閉路電視拍得一名外型與D1相似的男子出現於May Tower後面斜坡,他沿著樓梯步上May Tower I 11樓,沿樓梯下樓,及從後面斜坡離開。

5.D1的出入境紀錄顯示,他在2014年4月29日早上入境,即案發前一天,他由落馬洲口岸進入香港。

6.D1現年34歲,是內地居民,以訪客身分來港,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代表他的李律師求情說,D1未婚,小二程度,與父母在廣西同住,務農維生,他曾經來港十一次購物,從沒有在香港犯法。李律師說,D1是途經案中屋苑時突然產生偷竊念頭,他並非早有預謀,他沒有帶備專業的犯罪工具,他是單獨行事,他正在猶豫是否進入屋內時被保安員發現。李律師亦指出,案發於晚上九時半,D1並不是深夜入屋。

7.住宅樓宇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正如辯方律師指出,一般判刑起點是3年監禁。本席先要指出,李律師求情時說,D1被發現時,正在猶豫是否要進入屋內是荒謬之極說法。雖然事發時是晚上九時半,但這已經是大多數人已回家的時候,事實上,案發單位當時有人,而且有女戶主及小孩在內,如果D1成功進入,後果不堪,至少他們一定會十分驚慌。另一方面,本席同意沒有足夠證據證明D1與其他人一齊犯案,他犯案的手法亦相對簡單,並沒有證據顯示屋內有人真的受驚,除窗框被損壞之外,沒有財物被盜。雖然D1是案發前一天才來港,但亦不能說他來港的目的是為了犯法,不能因此加刑。

8.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後,本席認為3年監禁是適當的判刑起點。D1唯一減刑的因素是認罪,因此可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D1就控罪一,判監兩年。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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