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學民

Case No.DCCC 666/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Feb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66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6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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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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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日期:  2015年2月4日下午2時34分
出席人士: Mr Peter LEE,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EE Yiu-ch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搶劫罪(Attempted 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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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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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前否認一項「企圖搶劫」罪。

2.罪行詳情為被告人於2014年4月30日在油麻地彌敦道383至389C號平安大樓8樓15室B房,企圖搶劫蒲小英。控方倚賴一份同意案情書及兩位控方證人的證言以建立控方案情。同意案情提供呈上相片集的法律基礎及闡述控方證人一的傷勢,以至被告人的拘捕時間及地點。

控方證人一蒲小英

3.證人一1969年在四川出生,受中學教育,2010年申請來港定居,2011年8月與港男離婚;13歲的女兒跟證人一的媽媽在深圳居住,證人一留在香港工作。自從2011年,證人一的正職是保險業。自從2014年4月,證人一租了罪行詳情上的住宅單位提供性服務。2014年4月29日晚上約11時40分,證人一從單位到樓下往「7-11」買水飲,當到達附近街口,證人一看見被告人在對面街經過。被告人衣著入時,戴帽,戴眼鏡。證人一收到熟客電話後便上回單位。凌晨約十二時半,證人一再次走到附近街上跟兩名姊妹閒談約十分鐘後,被告人再次出現。這次被告人行近證人一問價,證人一的理解為按摩及性服務的價錢;證人一答說「250元」。被告人詢問有甚麼服務,證人一反問他需要甚麼服務。證人一續說「250元不包甚麼(其他)服務,如果需要其他服務,當然需要再商議。」被告人沒有作聲,但行開兩步。同時,另一名人士從後行近證人一的旁邊問價。被告人見狀,行至證人一身旁向她點頭。證人一的姊妹亦向證人一示意被告人有意思光顧,證人一於是問被告人是否有意「去」,被告人答「是」。兩人前往電梯大堂等候上樓。被告人問證人一其他地方皆只收200元,為甚麼這邊會較貴。證人一答說這邊的租金較貴。電梯到達後,兩人進入及前往證人一的單位,在B房門外,證人一可嗅到從A房而來的湯味。兩人進入B房後關門。證人一重開房門敲隔鄰A房的房門說「多多,遲些我會過來飲湯。」證人一再關門。房間很細小,被告人站在房中央。證人一自我介紹及問被告人應怎樣稱呼他,被告人說「是但」。證人一說「或者你沖涼先」,被告人沒有動,但到處張望。證人一說「你仲怕醜呀?」被告人沒有洗澡,坐在床尾的梳化開始除下褲子至膝頭位置。證人一亦脫掉絲襪及全身裙,只剩下胸圍及內褲。證人一見被告人好像很難脫下褲子,便問他需否幫助。被告人此刻突然站起,拉高褲子及轉身向著證人一。被告人用右手的三隻手指抓實證人一的頸,證人一立時不能呼吸及作聲。被告人推證人一至牆邊說「打劫」,停了一會再說「撚死妳,撚死妳」。證人一說被告人的眼睛轉為綠色,非常恐怖。證人一在想,之前一直相安無事,怎麼會變成這樣。證人一覺得要自救,就必須假裝失去知覺。證人一亦曾嘗試推開被告人,但不果。過了不知多久,證人一再可以呼吸;她半張開眼睛,突然間有一拳打過來擊中她的鼻樑,她感覺流鼻血。頓時,證人一完全清醒過來,她走到去床頭大聲呼叫「救命,多多,救命,打劫,打劫,救命。」被告人追上來打證人一,又嘗試撚證人一;證人一左閃右避。雖然被告人有打中證人一,但不能太成功地撚實證人一的頸部,致令證人一有機會高聲呼叫。被告人聞聲後跳下床,開門便逃。但多多的男友已站在門口及從後擁抱著被告人及扣留著他在兩房之間的位置。證人一致電報警,被告人說不要報警及在掙扎。在等候警察到來時,被告人說想和解。他除下手錶,說是勞力士,值幾萬元。證人一說她不懂亦不要;多多反而取去手錶看看。而多多的男友又說「她不要錶,有冇其他方法例如給錢?」被告人願意給錢,但沒有說明金額。不過證人一亦不要錢。正當等待警察到來時,證人一發現被告人的頭髮側到一邊。當被告人從閉路電視看見警察正在上來時,他掉下他的帽及假髮;但在此之前,證人一已見到他的頭髮是假的,證人一還說「你是光頭的」。

4.其後警方到來了解事件及拘捕被告人。證人一被送到醫院診治。

5.盤問下,證人一不同意她曾向到場男警員講過(在發生糾纏後)是她本人開B房房門,換言之並非被告人開的。盤問下,證人一補充主問時關於被告人的假髮的證言。她說她見到被告人的頭髮側到一邊,證人一輕輕一拉就將它拉下及掉在地上。被告人說「做咩嘢搞人哋啲頭髪?」證人一覺得很好笑。被告人拾起假髮及戴上它。盤問下,證人一否認曾告訴到場的男警員被告人的假髮及帽跌在梳妝檯上。證人一亦補充說當被告人從閉路電視看見警員將至,他將假髮掉在地上及說「今次仆街喇」。證人一承認當到場的男警員問她有否失去東西時,她摸摸自己的頸部後告訴警員她失去了白金頸鏈;不過她後來卻找回了,及在落口供紙的時候已經告訴警方。盤問下,證人一否認在平安大樓地下時,她有表示250元是全包價;她亦否認在進入B房前,已經敲了A房的門及以方言與A房內的女子溝通。證人一更否認被告人有要求她校水及一起洗澡,亦否認曾說過這個價錢不包括此活動及如果被告人想一同洗澡,他要加錢。證人一否認被告人聽見要加錢後很不快,及穿回衣服及稱他不會完成交易。證人一否認當時她已一絲不掛。證人一否認她有說過「你唔畀錢又睇晒我全相,你咪好著數?」證人一亦否認被告人曾建議給她2,000元作和解。

6.在控方不反對下,辯方在證人一離開後呈上證人一於2014年4月30日14:40時作出的口供紙作為證物D1,目的不在證明內容真確,而在帶出內容與證人一庭上口供的不一致。

控方證人二警員8260李灝明

7.證人二是到場向證人一調查的警員。證人二拘捕被告人的時候,被告人是光頭及沒有戴帽的。於2014年4月30日凌晨約3時,在油麻地警署內,證人二對被告人進行搜身,發現他身上有港幣337.1元及人民幣295元(證人二是經記事冊提示下才恢復他對數額的記憶)。盤問下,證人二不同意證人一曾向他稱在被告人與證人一糾纏的時候,一頂黑色帽及一個金啡色假髮曾跌在梳妝檯;證人二稱正確的說法是證人一說它們是被掉在梳妝檯上。不過,證人二同意證人一曾向他聲稱在與被告人糾纏後,是證人一(換言之不是被告人)去開房門給正在門外拍門的人。證人二同意他曾協助被告人將一塊鏡片重新安裝在被告人的眼鏡上。在現場時,被告人向證人二說出事發經過:被告人與證人一在平安大樓地下同意以250元肉金換取性服務;之後兩人到達單位意圖進行性交易。但證人一反悔及襲擊被告人,導致被告人拳打證人一。被告人亦稱他沒有偷證人一的白金頸鏈。回到警署後,被告人重複他沒有偷取證人一的頸鏈。

中段程序

8.控方舉證完畢,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就企圖搶劫罪表面證據成立。被告人選擇作供及不傳召其他證人。

辯方證人一被告人

9.被告人45歲,受中二教育,被捕前在職。於案發日,他在平安大樓與證人一面對面議價,同意價錢為250元。證人一稱這是全套價錢,但沒有明示包含哪些服務;被告人內心卻意會這包含兩至三個項目。之後,兩人到達A與B房之間的位置,證人一向A房內傳出的女子聲音說了幾句,然後開門進入B房;繼而脫下衣服。她臥在床上。當時被告人還站著。證人一說「你怕醜呀?仲唔快啲上嚟?」被告人放下斜孭袋在梳妝檯上,跟著除下帽及假髮,亦放在梳妝檯上。被告人繼續脫下衣服。證人一看見帽及假髮說「光頭哥哥,你好有型。我叫琪琪,你點稱呼?」被告人答「是但喇。」被告人說「你瞓在床上做甚麼?點解唔去校水沖涼先?」證人一答說他之前說的價錢不包括洗澡;證人一補充說「如果你想沖涼或要其他服務,要加錢。」被告人很掃興地說「較早前妳話全套,而家妳又話要加錢,呢啲妳都叫好服務?」被告人這樣說是因為證人一之前曾說過會提供好服務。被告人說「如果妳要加錢,咁至多我就唔做。」被告人開始穿回衣服,證人一亦從床上起來及穿回衣服後走到被告人面前說「哥哥,你睇晒我全相,你咪好著數?你唔做都要畀錢。」被告人不理會,繼續穿衣服及坐在床邊綁鞋帶。證人一說「你唔畀錢唔走得。」被告人說「我乜都冇做,畀乜嘢錢呀?」證人一此刻從旁捉住被告人的手臂說「我而家唔見咗嘢,你唔走得。」期間,證人一的手碰撞到被告人的眼鏡導致眼鏡跌在地上,左邊鏡片飛脫。被告人登時非常憤怒及立即站起來,用一隻手捉著證人一的頸部。證人一發狂般的擺動及反抗。被告人給了證人一幾下耳光;可能其中一吓手背撞擊到證人一的鼻子,令她流鼻血。證人一突然大叫「救命,搶嘢呀!」兩人繼續糾纏的時候,有人拍門,兩人立時分開。被告人往拾回眼鏡及鏡片,及撿回斜孭袋及帽與假髮。另一方面,證人一往開門,一男一女出現門外。證人一向他們聲稱被告人從她處搶了東西及打傷她。那時,被告人已拾起所有東西準備離去。那一男一女阻礙他離開。被告人告訴那名男子他沒有搶東西。證人一向他們說「他打到我咁傷,我明天點見人,我點做生意?」男子跟被告人說「你哋傾掂佢,我唔知你哋咁多,你哋自己傾。」被告人向男子說「我打佢係我唔啱,我可以賠醫藥費。」被告人立即從取出2,000元給證人一,證人一沒有收,說2,000元不足夠看醫生。被告人說「妳想要幾多,我身上只有3,000元?如果okay就okay,如果唔得就算喇。」證人一那方討論後拒絕接受。男子叫證人一報警。被告人見他們報警後自行回B房坐下等警察到來。警察到來後,證人一告訴警方被告人搶她的金頸鏈及毆打她。警局立刻拘捕被告人。

10.案發時,被告人身上有超過港幣3,000元的現金。盤問下,被告人解釋他為何會戴帽及假髮:他工作性質是帶客人上賭船,所以他以外觀為理由經常戴假髮,不用光著頭。另外,戴帽是因為要令假髮更像真髮。

重召控方證人二

11.在究竟被告人身上有多少港幣這議題上,本席覺得需要重召控方證人二給他一個機會去面對這項挑戰的指出。在控方同意傳召及辯方不反對的情況下,證人二被重召作供。盤問下,證人二不同意在他的記事冊內關於港幣337.1元的紀錄不正確。

辯方的同意案情

12.在本席的邀請下,辯方同意本席檢視被告人的犯人財物包。財物包的列表明顯指出被告人的財物包括港幣3,177.1元;另外在沒有撕開財物包的封條的情況下,本席可見到包內現金包括至少兩張500港元的紙幣。在辯方宣布舉證完畢前,控辯雙方以書面同意在被拘捕後,被告人身上的財物包括港幣3,177.1元。辯方舉證完畢。

證據分析

13.本席謹記要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在控方,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本席首先檢視辯方證據。這樣做並非本末倒置,亦非倒轉舉證責任,而是只要被告人的說法有可能是真的,被告人便可脫罪,這亦不論控方的證據有多強。本席在小心考慮過被告人的證言後,亦包括觀察過被告人在作供時的行為舉止,確實覺得被告人的證言合理,不誇張,亦與辯方的同意案情吻合。另外,控方證人二關於被告人在現場向他作出的陳述的證言亦構成對被告人有利的第一反應證據。為了對控方公平起見,本席繼而考慮控方證人一的證言。本席感覺證人一的證言誇張(她形容被告人的眼睛變成綠色)、不實(例如究竟是誰人在糾纏過後開B房的門,竟有兩個版本)。證人一的證言亦有與她的口供紙不一致的地方,例如證人一在庭上不同意被告人曾向她建議給她2,000元作和解;但在她的口供紙第6頁第14段則明顯有這事項的紀錄。

14.總括而言,本席不能接納有足夠份量的證據,可以定被告人「企圖搶劫」罪。

交替性定罪的考慮

15.本席就交替性定罪的可能性邀請控辯雙方作出陳詞。在考慮過有關陳詞後,本席不認為《盜竊罪條例》的附表可以協助本席;原因是本案控罪並非「搶劫」罪,而是「企圖搶劫」罪。本席繼而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1(2)條可否協助本席。本席參考了Archbold Hong Kong 2015第4-299段。辯方同意,如本案有實質的證據支持,理論上第51(2)條可容許本席考慮《侵害人身罪條例》的第39、40及19條的罪行。辯方大律師亦在獲取最新指示下告知本席,只要技術上有證據支持,被告人願意就第39、40或19條的罪行認罪。

16.本席在考慮過有關不爭議的證據,包括證人一的傷勢證據(鼻樑範圍瘀傷及觸痛、右邊顳顎關節範圍觸痛、前頸擦傷、紅及觸痛、頭骨X光片顯示出疑是鼻骨骨折的特徵),本席裁定有足夠證據支持第39條(及普通法)下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本席沒有忽略證人一的證言,指她曾經流下鼻血;但若沒有其他醫學證據,本席恐怕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必然有法律上的傷人(wounding)的發生。

事實裁定

17.本席有以下的事實裁定。於2014年4月30日在油麻地彌敦道383至389C號平安大樓8樓15室B房,被告人因事與女子蒲小英發生爭執,繼而動武。糾纏間,被告人的眼鏡脫落;被告人一方面用手叉著蒲小英的頸部,另一方面給了蒲小英幾下耳光。過程中亦導致蒲小英的鼻樑受傷。有關不爭議的傷勢在上文已述,在此不贅。

總結

18.基於上述理由,被告人就一項「企圖搶劫」罪罪名不成立。本席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1(2)條,裁定被告人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違反普通法及依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得以懲處,罪名成立。

  譚思樂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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