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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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3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836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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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他否認控罪,審訊後定罪。 2.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3.簡單說,案發當天早上,受害人陳先生與友人(阿強)到被告人的住所,找被告人理論。在該單位門外,陳先生要求被告人出來談談,被告人叫陳先生稍等。一會兒,被告人出來,二話不說便用棍襲擊陳先生,幸好打不中,阿強亦把棍奪去。被告人立刻返回住所,並關上門。 4.陳先生和阿強沿樓梯離開。差不多抵達地面時,被告人和2名男子(阿威和阿志)從後追至。在該大廈門外,被告人手持菜刀,走向陳先生砍了他一刀,然後追截阿強。接着,阿威和阿志一起襲擊陳先生,向他拳打腳踢。不久,被告人返回現場,加入襲擊陳先生,歷時約半分鐘。 求情及判刑 5.被告人現年60歲,有13次刑事紀錄,當中包括1項「傷人17」罪(1974年)和2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均為1984年)。辯方羅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現時獨居,沒有工作超過10年,2002年開始依賴「綜援」過活(每月3,800元)。他跟2名兒子和3名孫兒定期聯繫。 6.求情時,羅大律師指,被告人、陳先生、劉女士3人的關係千絲萬縷;被告人襲擊陳先生,可能背後有原因。本席認為,無須猜測箇中原因為何。本席亦相信,他們3人的關係複雜,並非如陳、劉2人所述般簡單。最後,羅大律師陳詞,案發時,所有事情發生得很快,被告人未必有足夠時間,深思熟慮自己的行為。 7.「有意圖而傷人」是嚴重的罪行。雖然上級法院沒有頒下清晰的判刑指引,每宗案件的案情亦不盡相同,一般而言,判刑由3年至12年監禁不等。被告人有暴力罪行的前科,但全是超過30年前的事,本席不會因此調高量刑基準。本席認為,無論他們3人的關係如何複雜,被告人也不可以因一時之氣而持刀傷人。只要砍上一點,便是陳先生的頸部,隨時致命。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傷人的手法;陳先生的傷勢;被告人的背景,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3年監禁。由於審訊後定罪,不能獲得「認罪」的三分一扣減。此外,亦沒有其他求情理由,可將刑期縮短。本席判處被告人3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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