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34/201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February 2015.
2. 申請人(李艷紅 )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條。控罪指申請人於2011年1月17日,在香港新界赤鱲角香港國際機場,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0.96公斤海洛英鹽酸鹽的1.44公斤混合劑。簡言之,控方指海關人員在申請人所攜帶的行李箱內檢獲四包涉案的危險藥物,而申請人是在知情下攜帶該行李箱入境香港。申請人否認控罪,其辯解是她被人欺騙把行李箱帶來香港,而她是完全不知道行李箱內暗藏涉案的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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