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EC 96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4年第964號
------------
| 申請人 |
徐偉金 |
|
|
及 |
|
| 答辯人 |
美孚寶輪街1號
九巴行政大樓人事經理盧德輝 |
|
------------
| 聆訊日期: 2014年11月28日 |
| 判決書日期: 2014年11月28日 |
判決書
1.這是一宗僱員補償案件,申請人是徐偉金,答辯人是「美孚寶輪街1號九巴行政大樓人事經理盧德輝」。
2.根據徐先生存檔的申請書:
(1)「於2013年1月27日,上述申請人,即答辯人/第一答辯人的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第1(a)段)
(2)「人在意外發生時受僱從事的工作性質為:維修超過100部以上巴士引擎,左耳生耳[瘡],傷三叉神經線。」(第3(2)段)
(3)「意外發生日期及地點、申請人當時所進行工作的性質、意外的性質及受傷原因為:2012年1月14日屯門九巴82廠,維修超過100部以上巴士引擎,左耳56%失聰,[較]車頭用醫生聽筒,又除又帶油[漬]入左耳。」(第3(3)段)
3.盧先生現申請剔除案件,原因是申請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案件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以及訴訟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
4.盧先生否認是徐先生的僱主。盧先生是「九龍巴士(1933)有限公司」(「九巴」)的人力資源經理,負責處理人事檔案等的工作。他曾按照申請書上提供的資料,查閱九巴的人力資源部檔案,發現徐先生在指稱的意外日期,不論是2013年1月27日或是2012年1月14日,都不是九巴的僱員。
5.盧先生曾經於2014年6月下旬收到徐先生的來信,當中附有徐先生的工作履歷如下:
(1)徐先生曾於1980年4月至1991年6月在九巴任職學徒和科文;
(2)徐先生曾於1991年6月至2012年12月任職「交通警察」;
(3)徐先生曾於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在「協和車房」任職技工;及
(4)徐先生曾於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在「大成功車房」任職技工。
6.根據以上資料,意外發生時(不論是2013年1月27日或是2012年1月14日),徐先生應該不是盧先生或九巴的僱員。
7.盧先生亦依賴一份由九巴保險襄理存檔的誓章,當中提及一些由九巴保險部及其法律代表提供的訴訟資料,顯示:
(1)徐先生曾在2004年針對九巴提出另一宗僱員補償案件(DCEC919/2004)。徐先生在該案指,於1991年1月10日受僱於九巴期間,在維修車頭時常常要用醫生聽筒檢查巴士引擎,由於聽筒不清潔,他的耳朵受到感染,傷及牙的關節,更影響了三叉神經線。該案於2005年1月10日被法官撤銷,原因是該案延誤了13年才提出,而徐先生又沒有合理解釋。(參看HCMP738/2006年,2006年6月1日的判案書第3及4段)
(2)徐先生不滿法官的判決,但沒有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徐先生其後於2006年4月12日提出逾期上訴申請,指延誤的原因是他的病情惡化。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拒絕徐先生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參看HCMP738/2006, 2006年6月1日的判案書)
(3)徐先生重新其申請,上訴法庭作出裁決,表示同情徐先生的遭遇,但原審法官的決定有法律和證據支持,徐先生工傷後延誤提出僱員補償申請十分嚴重,認為徐先生擬提出的上訴沒有成功機會,拒絕了他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參看HCMP738/2006, 2006年7月14日的判決書)
(4)徐先生仍不服判決,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但不獲上訴法庭批准。(參看HCMP738/2006, 2006年9月13日的判決書)
(5)該訴訟完結後,九巴於2010年4及5月收到徐先生的來信,要求九巴就DCEC919/2004和HCMP738/2006支付和解金,九巴不予理會。
8.徐先生在本案存檔了多份誓章及聲明,內容只是重複他的傷勢和要求賠償,沒有提供意外詳情和僱主資料。本席曾於聆訊時向他查詢,但他亦未能交代相關資料,更不能提供獲盧先生聘任的證據。
9.一般而言,《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須就意外引致僱員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而支付補償(參看該條例第5條)。本席接納代表盧先生的黃律師的陳詞,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徐先生是盧先生的僱員,盧先生作為九巴的人力資源經理亦沒有理由聘任任何人「維修...巴士引擎」,針對盧先生的僱員補償申請沒有合理的訴訟因由,申索必然失敗,本案對盧先生而言是無理纏擾,讓訴訟繼續更是濫用法律程序。徐先生並非錯誤辨認答辯人,不可藉修改狀書來挽救申索。
10.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剔除申請書並撤銷案件。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11.本席命令徐先生須支付本案訟費給盧先生,包括剔除申請的訟費,簡易評定為5,000元。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胡關李羅律師行黃國垣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