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偉金 訴 九龍汽車(1933)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738/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September 2006.
1. 2006年7月14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拒絕批准 徐偉金 先生就區域法院的判決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案件的詳情與及有關的議題,在上述判案書已列出,故不再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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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73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06年第738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2004年第91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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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6年7月14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拒絕批准徐偉金先生就區域法院的判決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案件的詳情與及有關的議題,在上述判案書已列出,故不再重複。 2.徐先生仍不服,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批准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徐先生今天亦把一份兩頁紙的信件呈上法庭,本庭已閱讀。但上訴法庭拒絕區域法院案件上訴許可申請的裁決,是最終的裁決(見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06年版59/14/22段及當中列出的多宗案例)。香港終審法院在HLF 對 MTC一案[2004]3 HKLRD 24中,判案書的結論部份有以下的裁決:
3.終審法院的上述裁決對徐先生的申請適用,所以本庭在2006年7月14日的判決已是最終的判決。徐先生法律上無權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4.再者,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就民事上訴至終審法院亦有若干的規定,而徐先生的案件並不符合任何該規定。因此,本庭須撤銷徐先生的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胡關李羅律師行轉聘唐思佩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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