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偉金 訴 九龍汽車(1933)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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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7月14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拒絕批准 徐偉金 先生就區域法院的判決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案件的詳情與及有關的議題,在上述判案書已列出,故不再重複。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MP 738/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Sep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73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06年第738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2004年第91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徐偉金  
   
答辯人 九龍汽車(1933)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06年9月13日
判決書日期: 2006年9月13日

決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6年7月14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拒絕批准徐偉金先生就區域法院的判決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案件的詳情與及有關的議題,在上述判案書已列出,故不再重複。

2.先生仍不服,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批准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先生今天亦把一份兩頁紙的信件呈上法庭,本庭已閱讀。但上訴法庭拒絕區域法院案件上訴許可申請的裁決,是最終的裁決(見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06年版59/14/22段及當中列出的多宗案例)。香港終審法院在HLF MTC一案[2004]3 HKLRD 24中,判案書的結論部份有以下的裁決:

“…上訴法庭拒絕給予上訴人上訴許可,令案件不能上訴至上訴法庭的決定,不容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3.終審法院的上述裁決對先生的申請適用,所以本庭在2006年7月14日的判決已是最終的判決。先生法律上無權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4.再者,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就民事上訴至終審法院亦有若干的規定,而先生的案件並不符合任何該規定。因此,本庭須撤銷先生的申請。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胡關李羅律師行轉聘唐思佩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