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艷娟 對 陳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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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就申請人在此案針對答辯人提出的僱員補償案件申請,於2015年1月23日按答辯人提出的剔除申請作出裁決,把申請人的申請剔除,並在該裁決中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訟費。

Cites 1 case

Case No.DCEC 2023/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Feb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 202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4年第20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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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兩方為:  
申請人 伍艷娟  

答辯人 陳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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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羅雪梅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5年2月26日
判決書日期: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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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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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就申請人在此案針對答辯人提出的僱員補償案件申請,於2015年1月23日按答辯人提出的剔除申請作出裁決,把申請人的申請剔除,並在該裁決中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訟費。

2.申請人於2015年1月30日以雙方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更改本席作出的暫准訟費命令。

3.在今天的聆訊中,申請人並沒有出席。雖然本席將案件延後20分鐘,等待申請人出席,但申請人並沒有出席,本席於是決定在申請人缺席下繼續聆訊申請人的申請。

4.申請人在傳票中,並沒有列舉她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理據,她只是在她存檔的支持申請傳票的誓章內呈交了四份附件。附件一是關於她在1983年5月16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間,分別在香港不同公司的受僱證明,申請人在誓章中稱,根據附件一可顯示,在這些不同的工作中,她並沒有簽署任何僱員合約,她只有工作證明;附件二是關於一頁僱主的定義;附件三是有關興華促進有限公司於2014年8月27日存檔於公司註冊處的周年申報表;附件四是關於申請人於2015年1月份與香港醫院管理局就申請人所遇到的醫療事故的電郵往來信函,其中的電郵包括回覆醫院管理局、特首和衛生局局長的一些書信,內容大概是關於她對於醫院管理局旗下的公立醫院向她提供治療時,她對醫院提供的醫療服務,向醫管局作出投訴。

5.有關訟費的法律原則的既定原則如下:訟費的判處乃法庭的酌情權,一般而言,在民事訴訟中,訟費應按訴訟的結果而定,除非法庭在考慮有關案件的情況後,認為應另作其他訟費命令。本席就申請人所提出的證供及理據在上述已闡述,很明顯,她所提出的理據沒有一項與申請有關,沒有一項是可支持她申請更改訟費的理由。既然本席將申請人的申請剔除,換而言之她是屬於敗訴的一方,因此按訟費的既定法律原則,除非有其他特別的情況,她應支付答辯人的訟費。本席考慮了申請人在她誓章中所存檔的所有附件,並未能看到有任何情形足以令本席不按一般的訟費判決的法律原則作出決定,因此本席認為申請人的申請並沒有理據,命令將她的申請撤銷。

6.另本席命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就著這申請而引起的訟費,假若雙方就著訟費未能作出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羅雪梅)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答辯人:由李智聰律師事務所轉聘鍾穎詩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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