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艷娟 對 陳世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2023/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March 2015.

1. 2015年2月26日,本席在申請人伍女士缺席下,處理了她在2015年1月30日存檔傳票,申請更改本席在2015年1月23日頒下的暫准訟費命令的申請。

Cited by 5 cases

Case No.DCEC 2023/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Ma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 202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4年第2023號

--------------------

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兩方為:  
申請人 伍艷娟  

答辯人 陳世偉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羅雪梅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5年3月9日
判決書日期: 2015年3月9日

------------------
判決書
------------------

1.2015年2月26日,本席在申請人伍女士缺席下,處理了她在2015年1月30日存檔傳票,申請更改本席在2015年1月23日頒下的暫准訟費命令的申請。

2.伍女士在2015年2月26日當天的聆訊缺席,本席在伍女士缺席下,決定繼續進行聆訊。於考慮了伍女士在該申請存檔的所有證供後,本席將她在2015年1月30日的傳票撤銷。

3.伍女士在2015年2月26日存檔傳票(“本傳票”),申請擱置本席在當天頒下撤銷她在2015年1月30日的傳票的命令。

4.本傳票是申請將本席2015年2月26日的命令擱置,換而言之,伍女士申請將2015年1月30日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傳票列入審訊表內重新聆訊。由於伍女士沒有律師代表,所以她未能引述她擱置申請所倚賴的規則。據本席了解伍女士的申請,應是根據香港法例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32號命令第5條規則提出。根據第32號命令第5條規則,在沒有出席的一方缺席的情況下進行的法律程序,在某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將傳票重新聆訊。

5.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32號命令第5條規則(3)及(4):

「(3) 凡區域法院在某一方缺席的情況下繼續進行傳票的聆訊,而在該聆訊中所作出的任何命令尚未完備,且如區域法院信納重新聆訊該傳票是公正的,則可重新聆訊該傳票。

(4) 凡藉傳票提出的申請由於取得該傳票的一方沒有出席聆訊而在無聆訊的情況下被駁回,則區域法院如信納如此行事屬於公正,可容許將該傳票重新列入審訊表內。」

6.關於2015年2月26日的命令,在2015年3月5日已經完備,因此,伍女士是不能根據第32號命令第5條規則第(3)項進行申請。因此,根據第(3)項作出考慮,本席不能接納伍女士提出的申請。即使本席可以有權重新考慮伍女士2015年1月30日的傳票是否可以重新聆訊,本席也認為伍女士未能提出任何理據或因由,足以顯示重新聆訊她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傳票是公正的,根據伍女士今天所提出的申請,她唯一存檔的證供是一封三頁紙2015年2月26日致「行政長官」、「衛生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的函件。信件的內容大致是關於她針對香港政府的醫院,指稱醫務人員所犯的醫療錯誤對她作出傷害的一些投訴。因此,本席認為,即使2015年2月26日的命令尚未完備,伍女士也未能顯示任何理由或事實,令本席接納重新聆訊她較早時的傳票是公正的。

7.另外,即使本席根據第32號命令第5條規則第(4)項考慮應否重新審理該更改訟費命令的申請,本席認為伍女士不能提出任何新的理據,足以令本席認為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裁決可以有任何更改的地方,因為在2015年2月26日當天,雖然伍女士缺席,但本席並沒有只因為她缺席而將她的傳票駁回,本席於當天詳細考慮了她在傳票內所提出的理據及存檔的證供,作出全盤考慮後,才作出命令。

8.因此,根據上述理由,本席現將伍女士的傳票撤銷。

9.既然伍女士的傳票被本席撤銷,關於訟費方面,伍女士除了不斷在投訴參與本案的各方人士外,並沒有其他陳詞,因此本席認為伍女士應支付答辯人的訟費。

10.另外,本席命令有關訟費應即時評核。根據鍾大律師稱,她與及她的事務律師的收費為3,140元。

11.本席認為,這簡單的聆訊並不需要大律師出庭,於考慮了本聆訊的性質下,認為合理的費用應為1,500元。

12.本席的命令總括如下:

(1)  撤銷申請人於2015年2月26日存檔的傳票;及

(2)  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評定為$1,500。

(羅雪梅)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李智聰律師事務所轉聘鍾穎詩大律師代表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EC 2023/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