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祖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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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6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64號 ----------------
---------------- 1.被告被控一項搶劫罪。 2.控方案情指出,事主在如廁時被被告從後箍頸,繼而盜竊其財物,雙方糾纏間,在途人協助下制服被告,並從被告身上搜出受害人的財物。被告則辯稱是事主在如廁時其尿液濺濕了被告的褲,雙方繼而吵罵及打鬥,被告從來沒有盜竊事主的財物,其財物更並非從被告身上搜出。 3.根據雙方同意事實(AF),在2014年9月22日上午,警方在上環干諾道中信德中心地庫現場拍攝下現場環境(P1(1)-(10)),P2(1)-(30)則包括第一控方證人的傷勢及衣著、所指稱曾被盜去的現金3,680元及澳門幣80元及被告的衣著、背包、口罩及帽等等。而當天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及第一控方證人在該地庫美心皇宮酒樓外出現(P3 - P5)。被告在2014年9月22日下午自願錄取錄影會面紀錄為P6及P6A謄本。內容大致講述被告在當日上午10時許在信德中心廁所外走廊被拘捕,當日他約了朋友「阿牛」上午9時30分在美心皇宮酒樓,但入內找不到朋友便出來去了廁所,後來卻被拘捕打劫,而他並不認識受害人。 證供撮要 4.第一控方證人容渭森,現年72歲,他講述在2014年9月22日上午10時前左右,在上環信德中心美心皇宮酒樓飲茶後去了該地庫的廁所(相片P1(1)-(9))。他當時在右前褲袋內有一叠鈔票約3,700至3,800元,左褲袋內則有一信封,內有5至6張彩票。他入了廁所,在P1(8)相片右邊靠近木板的尿兜如廁,他入內時並無其他人,但突然後面有人大力箍著他的頸項,他拼命掙扎才可拉開一點,繼而與被告雙方打鬥及跌在地上,他也大叫「救命,打劫」,也曾感到暈眩,失去一陣知覺。接著有人進來,被告便立即衝出,他於是也追出,見被告戴著帽及口罩,其後在廁所走廊在途人協助下制服了被告,他更在被告褲袋內搜獲自己失去的現金及彩票等等。P2(25)及(26)相片顯示他頭部及頸項的傷勢。盤問間,他坦言不知其身上的財物何時被盜竊,他被指出其證人口供卻提及「當時AP仍箍住我條頸,呢個人用手取其前褲袋的錢,然後立即逃走」,他被指出口供中更沒有提及信封、彩票等等,直至第二份供詞才有提及。證人解釋當時只記得金錢,沒想起彩票。到當日稍後時,警方卻再致電問及信封事宜,他才繼而提述,他並記得有3張中奬,獲獎約600元以下金錢。至於被告何時取去其金錢,他坦言並不知道,當時被告非常大力,他只是掙扎,到後來途人協助下按著被告,他發覺不見了金錢,才「發茅」地在被告身上尋找,繼而竟在被告褲袋搜出失去的金錢及彩票等等。其實他當時也跌了電話及眼鏡,最後在廁所地上尋回,證人完全否認是因其尿液濺濕被告,才引發打鬥等等。 5.第二控方證人陳志偉,他講述當日上午約10時左右,在上環信德中心地庫入廁所後見到被告衝出去,在後面的事主大聲叫「打劫」,他便跟出去,看見兩人一起落樓梯,事主捉不住被告,他便幫手把被告按著及叫女途人報警。當時他也看見事主在被告的褲袋內拿出信封及金錢,事主更說金錢是他的等等。盤問間,他講述進入廁所後往較左面的尿兜,最初並不留意該兩人,後來聽到有聲,於是望見被告衝出去,事主在後叫「打劫,救命」,他也追出,看見兩人不知是攬著或推著跌落樓梯,繼而互相糾纏,他便上前協助按著被告,被告背向地下而面向上,他更看見事主伸手入被告的褲袋搜出信封及見有錢,事主說錢是他的。證人更斷言這信封並非只是在地上撿拾,更不是跌出來,他絕無看錯,而他當時更曾對事主說毋須自己拿出來,可待警察到來等等。 6.第三控方證人林采宜,當天推門進入往洗手間走廊後看見兩人在打交,廁所再有人出來,協助按著一人及著她報警,她也看見地上有證件及散銀等等。 7.第四控方證人警員11003黃浩誠,當天接報到達現場,後來以搶劫罪拘捕被告,警誡後被告說「我唔係老笠,打交囉」。 8.被告選擇作供,現年70歲,當天朋友「阿牛」約了他9時30分在美心皇宮門口等,說要請他往澳門遊玩。約9時40分被告仍不見「阿牛」,於是便入內找,找不到便出來,打算往洗手間,當時他因傷風感冒,有戴著帽及口罩,推門進入廁所(P1(8)相片),看見有人在右邊尿兜,他便往左邊,怎料對方竟轉左,拿著陽具搖動,尿液濺濕了他的褲,被告便用粗口罵事主,事主卻用粗口罵他,更說「行開,唔好阻住我」,及用手推被告胸部,被告便推事主,雙方繼而互傷毆打,跌在地上。當時有人進來,被告正欲離去,事主追前,雙方一起跌落樓梯(相片P1(6))。二人糾纏間,事主大聲叫「搶劫,救命」,之前在廁所內事主沒有說過。第二證人當時從廁所出來便按著他,事主則在地上撿拾物品,更說「啲錢係我嘅」,又問他電話在那裡,被告沒有回答。事主從沒有在他的身上取出任何財物,他亦沒有在廁所內搶劫事主等等。盤問間被問及為何找不到「阿牛」,又不致電予他。被告說電話要扣錢,也沒想過在酒樓內借電話,更說若看不見「阿牛」,便知他沒有誠意了。至於在洗手間內,他往靠左面尿兜,未到時,事主轉往左後方,刻意用尿液濺濕他,但他並不認識事主。他從沒有在廁所內箍事主頸項,事主也沒有在廁所內叫「打劫,救命」等等,更從沒有在他身上搜出任何財物。在拘捕警誡下,被告說「唔係打劫,打交囉」等等。 證供分析及評核 9.陳大律師特別質疑事主的證供,尤其是究竟他是否知道被告怎樣拿走他的財物與及為何事主最初卻又從沒提及信封等等。可是明顯地,事主在庭上已坦言不知被告何時及怎樣取去他的財物,事主描述當時被告大力箍他的頸,甚至他感到暈眩,更失去一陣知覺,繼而雙方糾纏至受傷。被告最後被按下時,事主發覺失去財物,他更形容自己「發茅」在被告身上找,最終在被告褲袋內搜出他的金錢及彩票,在這樣的情況下,事主在同日的證詞中說被被告箍頸及用手取其褲袋的錢,這樣的推說其實不足為奇,因為事主事實上後來真的在被告褲內搜獲事主的財物,事主也在庭上道出難道金錢從褲袋自己飛到被告身上嗎?顯然事主並非互亂地捏造事實。至於信封一事,事主說明當時只關注金錢,只是後來被警方查問時才醒覺信封一事,於是在第二份口供中如實交代,事主顯然也並非刻意遺漏信封的事。事實上,他在庭上清楚描述遇劫經過,並無誇大或隱瞞,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10.至於第二證人,陳大律師也質疑他說看見事主從被告褲內搜出財物,特別是說看見信封,信封內且有金錢等等,這與事主說信封內的是彩票並不相符。可是,首先究竟被告確實是怎樣把金錢及信封在拿取後一起處理並不知悉,況且第二證人主要形容的是事主伸手從被告褲內搜出信封,但明顯地當時的情況是雙方曾跌倒及糾纏,就信封內物品的觀察,對第二證人來說並非焦點,看不清也不足為奇,況且事主更並非在第二證人面前點算財物的情況。因此此證人對信封內的是甚麼,這些觀察實難以被接納,即使考慮這方面的證供,本席亦認為並不構成任何疑問。 11.至於第三及第四證人也如實講述所見及被告在警誡下的回應,他們也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12.至於被告,他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舉證責任全在控方,且須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地步。可是,被告既說當日朋友約了他,但奇怪的是看不見朋友竟又不致電他,又說不想用電話扣錢,又說可看朋友有否誠意等等,其解釋實在牽強。再進一步談及在洗手間內的事情,他既說與事主毫不認識,事主何竟又會如他所述,刻意用尿液濺濕他的衣服,這實在亦難以想像。至於他否認從其身上搜出別人的財物,事主不單清楚地說出,第二控方證人也清楚描述事主伸手入被告褲內,搜出事主的財物,這絕非誤會或任何混亂而造成,被告的解釋顯然並非事實,他在庭上及會面紀錄的解釋均難以被接納。事實正如第一控方證人清楚描述,在他如廁時被告竟從後大力箍頸,繼而盜去事主身上的財物,包括金錢及信封等等,雙方糾纏間,被告被途人協助下而被制服,事主更從被告褲內搜出這些事主的財物。毫無疑問,被告就是在事主如廁及難以防範時竟對他使用武力及盜竊其財物,若非途人協助下制服被告,被告或可早已逃之夭夭。 13.在此情況下,控方顯然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干犯搶劫罪。因此,被告被裁定搶劫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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