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祖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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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6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64號 ----------------
----------------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搶劫罪罪成。 2.在2014年9月22日上午約10時,被告趁事主在上環信德中心地庫洗手間如廁時從後箍事主頸部,繼而盜竊其褲袋內的金錢港幣3,000餘元,葡幣與及信封內有數張彩票等等。雙方發生糾纏,在途人協助下,被告在洗手間外出走廊被制服,事主並從被告褲袋內搜出被盜竊的財物。 3.被告現年70歲,過去有14項共24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7次盜竊罪、6次入屋犯法罪及一次搶劫罪,最後在2004年因入屋犯法罪,共判予5年監禁。 4.陳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年紀不輕,患有心臟病,過往一直是負責任的父親,他上次犯事已在10年前。本案不涉武器,事主並無損失,糾纏間雙方也有受傷,事主傷勢並非嚴重,被告亦只是單獨行事等等,望予以輕判。 5.搶劫罪是嚴重罪行,牽涉非持械的搶劫罪,上訴法院分別在HKSAR v Lam Chun Nam CACC 464/2007及HKSAR v Ku Kwok Wai CACC 14/2012列舉多宗案例,多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嚴重之處是事主年72歲,案發在公眾地方,被告竟趁事主如廁難以防範及抵抗時從後箍頸,雙方更發生糾纏,導致事主頭部及頸部受傷,案情嚴重,可幸是對事主並無造成永久傷害。但被告過往曾干犯多宗盜竊及入屋犯法罪,搶劫罪也有前科,按理可將判刑起點再作提高。但無論如何,畢竟被告自己也已70歲,長期監禁對他來說並不容易,案件並不涉及武器,他也只是單獨行事,亦已奉公守法多年。經考慮後,本席認為以3年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為合適的。 6.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並無其他理由可再作扣減。因此,就此搶劫罪被告被判以3年3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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