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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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及被判監3年3個月、罰款6000元及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申請人就第一及第二項的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及要求在上訴候審期間保釋候審。本席在聆聽有關保釋申請後駁回申請。以下是判決的理由。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344/201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4 Ja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4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14 年第 344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14 年第 367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賴錦明
(LAI KAM MI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5 年 1 月 14 日
判決日期: 2015 年 1 月 14 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5 年 3 月 9 日

判決理由書

1.申請人被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及被判監3年3個月、罰款6000元及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申請人就第一及第二項的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及要求在上訴候審期間保釋候審。本席在聆聽有關保釋申請後駁回申請。以下是判決的理由。

2.申請人針對的兩項控罪是「盜竊」罪及「意圖欺詐而管有虛假試車牌照」罪,其案情如下:一輛中型貨車在停泊的地方被人盜竊,警方根據貨車的衛星定位系統,在申請人位於錦田住所旁的一塊空地尋回該失車。當時該失車沒有行車證,而車頭及車尾則掛上另一個車牌LW 912。申請人是LW 912的登記車主。當時申請人在現場處理該失車(‘第一項控罪’)。停泊在該失車後面是一輛屬於申請人的私家車。申請人是該車的登記車主。警方在這私家車上找到一對假金屬T牌連同一張假試車牌照(‘第二項控罪’)。

3.辯方的案情是該輛失車是一巴基斯坦籍人士從一名中國籍男子購買後交給申請人檢查尾板。申請人的證供是他從該名巴籍人士拿了車後,便去空地處理和測試車輛。他沒有留意該失車車頭有否行車證,亦沒有留意該失車其實掛上了自己LW 912的車牌,他是直到警察通知才知道的。他的解釋是他幹了車房這一行很多年,很多時會收車回來並轉到自己名下。單在2013年大約有20部車轉到自己名下,因此當日LW912這部車的車牌引不起他的記憶,而這部車已在半年前拿了去劏車場割掉,但他沒有拿取任何劏車文件,亦沒有到運輸署注銷,因此仍保留牌簿。

4.有關第二項控罪的管有虛假試車牌照,申請人說其實那T牌是他曾向該牌照真正持有人羅先生借來使用的。申請人有一次看見一名伙記與他的合夥人將試車牌照「copy」,他沒有阻止,縱使他覺得他們這樣做是不對的。事後他們拆夥,申請人搬去自己家旁繼續經營,但輾轉那T牌和試車牌照就在爛鐵堆中,他將它放在其私家車上,不過沒有打算用,因為該試車牌照其實已過了期。申請人亦傳召該名巴籍人士作供。

5.原審法官拒絕接納申請人及他證人的證供,理由如下:

1) 辯方證人關於購買汽車的證供不合理;

2) 申請人有關試車的證供不合理。申請人一方面證供是意圖表現他會小心檢驗汽車是否來歷不明,但另一方面他卻沒有留意失車沒有行車證及掛上了自己LW 912的車牌;

3) 兩人在事發後的反應;及

4) 關於申請人管有虛假試車牌照的整體證供。

6.申請人在保釋申請時重複他在原審時的答辯理由。本席不認為申請人能顯示他的上訴許可申請具有充分的理據,以致本席需要在現階段讓他保釋,以免出現不公的情況。兩項控罪的3年3個月刑期亦不是明顯過重。在這情況下,本席駁回申請。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文慧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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