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錦棠

Case No.DCCC 904/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Ja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0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0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錦棠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5年1月21日
出席人士: Mr YIP King Sum,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Stephen MA,由湛耀強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

判刑理由書

----------------

1.經審訊之後,被告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成立。

2.意外發生在2014年6月7日下午大約六時半,被告駕駛24噸泥頭車,沿元朗南坑村路西行往大棠路方向行駛,這段路是一條直路,闊大約4米,地勢平坦。一名8歲女童亦同時在這路上踏單車,沿該路左邊同方向行駛,初時單車在泥頭車前面,後來泥頭車超越了單車,不久,泥頭車從路面慢速駛離路面打斜進入左邊空地泊車,把單車和女童捲進車底。

3.本席接納被告左轉時有可能已檢查鏡子,但沒有見到泥頭車左邊的單車,但是被告超越單車時,一定已見到單車在左邊行駛,泥頭車行駛不足20米轉左離開行車道,是罔顧單車會從後面而至的風險,而且他沒有謹慎專注左手邊的道路情況,而致見不到在車旁左邊的單車,造成意外,這屬於危險駕駛行為。

4.女童稍後送院,她的雙腿的遠端脛骨及右腿腓骨骨折,雙腿的足部及踝部有多處磨損和裂傷,她需要接受傷口清創、骨折縫合及K鋼線固定手術,她留醫二十六天。

5.被告現年37歲,未婚,他有兩次刑事紀錄,五次交通定罪及一些交通定額罰款紀錄,涉及三次不小心駕駛及一些超速駕駛。求情時,代表被告人的馬大律師說,被告是泥頭車司機,月入大約20,000元,他有一個女友,本來打算今年結婚,被告現在與父母及妹妹的家人同住一間村屋,樓按亦是由被告供款。馬大律師接納監禁無可避免,但是他指出女童現在已經康復,毋需用拐杖上學,被告人當時行車速度很慢,他亦沒有其它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被告現在亦已感到後悔。辯方要求法庭對被告輕判,並且引用了李有榮案(CACC 282/2012)。

6.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可處監禁7年及第五級罰款,所以屬嚴重罪行。這控罪的判刑考慮主要因素,是司機駕駛態度上的刑責程度,而造成的後果亦是考慮因素之一。雖然被告人被裁定的是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但是適用於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之英國案例R v Cooksley([2003] 3 All ER 40)所列之判刑原則及考慮因素同樣適合於本案。

7.在本案,被告超越單車不久便把泥頭車從行車道駛上路邊之泥地,單車從後而至的可能性是顯然易見的,被告罔顧這個風險,更加沒有小心觀察便把泥頭車駛上路邊空地,是極之不負責任的行為。

8.女童的傷勢嚴重,需要進行手術及留醫二十六天。她母親說女童初時要坐輪椅,不能夠上學,稍後才可以使用拐杖上學。自從意外之後,一直要至10月1日開學才能上學。現在她可以自己行走,但是腳步沒有力,仍然未能夠上體育課。女童現在每當提起意外經過都感到傷感,因此現在要每兩個月見一次心理醫生,而且仍然要跟進腳傷,每三個月覆診一次。雖然女童腳傷將來發展未知,但是從女童在庭上重提意外便流淚的激動表現,足證意外已經對她造成心理創傷。

9.被告過往的駕駛紀錄亦惡劣。他在2000年才取得駕駛執照,在2004年3月便因為扣分制而被停牌6個月;從2005年至2011年更加先後有三次不小心駕駛紀錄;2009年至今亦有四次超速紀錄,駕駛紀錄顯示他以往駕駛態度持續惡劣。本席同意辯方大律師說,監禁刑罰無可避免。

10.控方呈交之李有榮案的意外發生在有交通燈的行人過路線,情況與本案不同。本席認為本案的嚴重性較低,判刑起點定為12個月監禁。雖然被告人承認不小心駕駛,但他否認危險駕駛,經審訊之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所以不能夠因為承認不小心駕駛而得到減刑。案中亦沒有減刑理由,本席判處被告監禁12個月。

11.辯方律師沒有提出任何特別理由,本席依例規定,下令被告停牌及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取消被告駕駛所有車輛資格兩年,並且需要在停牌令最後的三個月內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否則停牌令繼續生效至完成課程為止。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904/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