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喺裁判法院承認咗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處。今日被告人喺本席席前再次承認控罪,被裁定該項控罪罪名成立。
喺判處嘅時候,本席考慮咗案件嘅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尤其是所涉嘅危險藥物嘅種類同埋份量,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可以簡述如下:喺案發日,當被告人離開羅湖關口抵港大堂嘅時候,被警員截停搜查,警員喺佢嘅袋裡面發現一個裝住俗稱「K仔」嘅氯胺酮嘅膠袋。喺警誡之下,被告人話「我冇錢使,所以幫人帶毒品過關搵啲錢用。」喺期後嘅會見裡面,被告人話佢為咗對方答應嘅5,000元酬勞應承咗幫人帶毒品。案發當日佢喺深圳接到毒品,將毒品放咗喺個掛肩袋裡面返嚟香港,打算將毒品帶到荃灣,然後等候指示。
被告人販運嘅係內含794克氯胺酮嘅931克粉末。
被告人現年36歲,中四學業程度,未婚。佢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但係同危險藥物無關。2008年11月,被告人因為兩項串謀訛騙罪被判監禁一共10個月,罪行涉及假結婚嘅行為。
辯方黃大律師喺陳詞嘅時候強調,被告人嘅犯案主要係因為巨大嘅財政壓力,被告人現在已經有真誠悔意,佢一直同警方合作,而且第一時間承認控罪。被告人曾經喺一家連鎖快餐店任職高級主任多年,2014年年初,因為右手嘅手腕骨折,失去工作能力而離職,之後一直未能夠搵到工作。被告人只係剩番好微少嘅積蓄,為咗生計而犯案。黃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喺案發嘅時候已經十分窮困、居無定所,犯案絕非因為貪圖享樂或者物質,只係想維持生計。辯方亦都呈遞咗被告人親筆撰寫嘅一封信,信裡面被告人表示悔意。
根據律師司司長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一案,販運氯胺酮嘅人如果毒品嘅純含量係600至到1000克嘅話,應該考慮判處12至14年嘅監禁。本席唔認為案中存在足可偏離量刑指引嘅充分理由,本席亦都顧及上訴法庭喺英皇訴劉德明([1990] 2 HKLR 370)一案裡面指出,法庭喺量刑指引嘅範圍裡面,決定適當嘅量刑基準嘅時候,應該考慮嘅所有嘅相關情況。本席亦都考慮咗辯方向法庭提供嘅兩宗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佩玲(HCCC 279/2011)同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明達(HCCC 183/2012),兩宗都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嘅判處案件。
被告人將危險藥物從內地帶嚟香港,有跨境嘅成份,本席認為量刑基準應該提高6個月。本席認為以本案嘅情況嚟講,採用十三年三個月作為最終嘅量刑基準係合適嘅,足以反映案件嘅嚴重程度。被告人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除此之外,顧及黃大律師盡責同埋稱職嘅求情陳詞所述,本席給予被告人多1個月嘅刑期扣減。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你就本案監禁八年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