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冼仲輝及另一人

Case No.CACC 44/201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7 Feb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4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4年第44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2年第23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被告人 冼仲輝(SIN CHUNG FAI)
第二被告人
(申請人)
徐慧瑩(TSUI WAI YI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 2015年2月17日
判案日期: 2015年2月17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5年3月12日

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兩名被告人冼仲輝(丈夫)和徐慧瑩(妻子)是夫婦。他們在2012年2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澳洲航空公司櫃位辦理出境前往澳洲時被警員截查。

2.丈夫的身上有一包可卡因用膠紙貼在腹部。他承認有人要求他將可卡因帶往澳洲,更同時表示其妻子亦因同一目的而攜帶另一包可卡因。其後警員亦在妻子的身上發現有一包可卡因用膠紙貼在腹部。妻子承認是替他人運毒,但表示她是第一次這樣做。

3.警誡下,丈夫表示因為財困,故應朋友要求運送毒品前往澳洲,以取得8至12萬元的報酬。結果,他們參加永安旅遊舉辦的澳洲悉尼7天旅行團,在2012年2月13日出發及打算在2月19日回港。他們兩人共支付了約4萬元費用,並在2012年2月12日晚上安排入住九龍城富豪東方酒店。

4.2012年2月13日凌晨4時,有人進入他們的房間,交了11,200澳元作為他們運毒的報酬,丈夫和妻子平均分了該11,200澳元酬金。

5.其後該名人士協助丈夫和妻子將一包可卡因貼在兩人的腹部後離去。在凌晨5時左右,兩名被告人退房,並在機場向永安旅遊的領隊報到。當他們辦理登機手續時,被警員截查及拘捕。

6.妻子在警誡下,作出了相同的招認。丈夫身上的毒品總重量是0.69公斤粉末,內含0.36公斤可卡因。妻子身上的毒品總重量是0.54公斤粉末,內含0.30公斤可卡因。該批共重0.66公斤可卡因的巿值約為1,380,000港元。

7.上述事件導致兩名被告人同被控非法販運1.23公斤粉末,內含0.66公斤可卡因的控罪。

8.兩名被告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席前承認控罪後,各被判入獄11年9個月。原審法官以20年4個月為基本量刑基準,並因兩名被告人準備將可卡因帶出境,故有跨境因素而加刑一年至21年4個月。由於兩名被告人認罪及認出安排他們運毒的人,並願意作供指證他及最終導致該名安排他們運毒的人認罪,原審法官將刑期扣減約45%至11年9個月。

9.兩名被告人都不服判刑,故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在開庭前數天,即2015年2月13日,丈夫知會法庭放棄上訴許可申請,其申請亦被撤銷。本庭只需處理妻子的申請。經聆訊後,本庭亦駁回妻子的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被告人的背景

10.丈夫約33歲,受教育至中三,曾任侍應和司機,但犯案前失業。妻子亦是約33歲,受教育至中五。犯案時是兼職售貨員。兩名被告人有一子一女,分別是11和12歲。

11.兩名被告人都各有一次犯罪記錄,但性質和本案不同。他們都表示因投資失利和欠卡數,而被人利用犯案。他們亦表示曾想過退出,但最終選擇繼續犯案。兩名被告人的子女都有去信給法庭,表示沒有父母照顧的日子十分難過,故希望法庭能輕判他們的父母。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

12.原審法官指出案件涉及660克可卡因,而根據上訴法庭在HKSAR v Abdallah [2009] 2 HKLRD 437案定下的判刑指引,販運600至1,200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為20至23年。原審法官以20年4個月為基本量刑基準,並因兩名被告人準備將可卡因帶出境而加刑1年。

13.原審法官考慮到兩名被告人認罪,亦有認出安排他們運毒的人及同意出庭指證他,導致他認罪。因此,原審法法官給予他們約45%的刑期扣減,而得出11年9個月的判刑。

上訴理由

14.在其上訴通知書,妻子指有關刑期太重,希望能減刑,但她沒有列出詳細上訴理由。向本庭陳述時,妻子列出四項上訴理由:(一)她因為和警方合作指證另一犯案人士而要在服刑期間面對被干擾的困境;(二)她指約45%的刑期扣減不足夠;(三)她指自己並非主謀;及(四)她的兩名子女因為父母都要服刑,沒有人照顧。妻子希望能獲得減刑,使她能改過自新及盡快出獄去照顧子女。

討論

15.販運“毒品”是極為嚴重罪行,為了阻嚇該些邪惡罪行及避免干犯該些罪行的人存有任何僥倖之心,上訴法庭就“販毒”罪行定下明確判刑指引。

16.Abdallah案,上訴法庭表明販運600至1,200克可卡因罪行會導致20至23年的量刑基準。上訴法庭亦裁定如有加重罪責因素出現時,該量刑基礎更應上調。上訴法庭列出的加重罪責因素,包括案件有跨國成分,即將“毒品”帶入或帶出香港。

17.妻子和丈夫密謀攜帶660克可卡因前往澳洲。原審法官根據可卡因的份量將量刑基準定為20年4個月,並因為案件有跨境因素而將量刑基準提升至21年4個月絕對是合理的處理方法。

18.法庭鼓勵罪犯和執法機構合作。任何向執法機構提供其他罪行資料及/或在法庭指證其他犯罪者的罪犯均會取得刑期扣減。

19.一般而言,如罪犯向執法機構提供資料,導致其他犯罪者被拘捕,而在該些犯罪者被檢控時出庭作供指證該些犯罪者,法庭會給予刑期扣減,幅度會是40%至50%,確實的減刑幅度會根據不同案件的情況而定。

20.妻子向警方提供可靠資料,導致安排他們“販毒”的人士被拘捕,更同意出庭指證該名人士。但由於該名人士認罪,故妻子無需出庭作供,而避免了因作供而要面對的額外困苦。

21.在上述情況下,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給予妻子約45%刑期扣減是有基礎和合理的,本庭不應干預。妻子因和警方合作而導致在服刑時面對被干擾的困苦已在其獲得的刑期扣減中反映。

22.妻子指她並非主謀,亦非減刑理由。她的兩名子女因父母同被囚禁所面對的問題,本庭理解亦深表同情,但法庭不能因為同情而輕判販毒分子,否則對社會有極大的負面影響。

23.根據案件的整體情況而言,妻子被判的11年9個月刑期,是恰當而非明顯過重的。

24.因此,本庭不批准妻子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代表。

第二被告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