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bon Bank (Hong Kong) Ltd Formerly Known AsInternational Bank of Asia Ltd 對 Chow Po 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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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287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4年第28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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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背景 1.本案是一宗銀行追討信用卡欠款及貸款的案件。原告人富邦銀行向法庭申請簡易判決,命令被告人清還欠款。簡易判決聆訊於2014年12月24日進行,法庭於2015年1月9日頒下判決書,作出簡易判決,命令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欠款及利息,合共HK$135,613.77,並須支付訟費。 2.被告人不服判決,向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法律原則 3.《區域法院規則》第63A條規定,除非法庭信納被告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上訴理由 4.被告人主要提出四點上訴理由:-
討論 5.法庭作出簡易判決的理據何在,在判決書內已清楚交代,在此不贅。至於被告人的上訴理據,法庭有此下回應。 6.首先,被告人指原告人沒有提出證據證明她欠款,法庭不同意,在原告人申請簡易判決的支持誓章中,附有有被告人簽署的信用卡申請表及戶口月結單,誓章的內容便是證明被告人欠款的證據,被告人這一論點並非合理的上訴理據。 7.此外,被告人指原告人沒有傳召證人證明欠款,正如法庭在聆訊中向被告人解釋,法庭在處理簡易判決的申請時,一般不會聽取證人作供,法庭只會以誓章中的證據作基礎,決定是否作出簡易判決。原告人沒有傳召證人並無不妥。 8.至於被告人提出的其他上訴論點,例如她指原告人尚未用盡所有行政手段解決爭拗,或原告人默許放棄追討欠款等,法庭認為被告人錯誤理解有關法律原則或觀點,被告人提出的論點均不是有合理得直機會的上訴理由。 結論 9.基於以上討論,法庭認為被告人未能提出任何理據,令法庭信納她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法庭亦看不到有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該給予被告人上訴許可。因此法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10.敗方應支付勝方的訟費。因此法庭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在本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若雙方不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原告人:由Fairbairn Catley Low & Kong律師行律師Ms L Chang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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