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錦榮

Case No.DCCC 696/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Ma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69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6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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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錦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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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日期:   2015年3月2日下午4時41分
出席人士: Mr Bernard YUE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歐韋律師行律師Mr Carl H YUEN,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
  [2] 使用欠妥的車輛(Using a defective veh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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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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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兩項罪行,分別為不小心駕駛及使用欠妥的車輛(後者為第二項控罪)。

2.有關的案情如下。於2013年12月2日約上午10:43時,被告人駕駛的公共小巴KT 2763沿九龍油麻地永星里靠右以平均時速21公里行駛。在接近與廟街接壤路口時,他沒有減至適當速度,令他可作出適當的觀察及決定是否應繼續前行。被告人亦在進入路口前的關鍵時刻,將頭轉向與方便觀察橫向交通方向相反的方向,導致他對橫向交通的觀察力嚴重受損。就在他搖頭向左的同時或瞬間後,一輛沿著廟街行駛的貨車KR 5530,從右至左進入了他的正常(即假設他的頭部向前)視域。被告人的搖頭行為引致他不能及時看到貨車及採取應變措施(包括腳踏制動器)。結果是在兩路的交界處,小巴車頭撞到貨車左邊車身前部分,引致兩車緊貼在一起向小巴原方向的左前方(即路口的東北邊)推進。剛巧在那裡的行人路上有一名老婦林妹站在該處。她被貨車撞到後傷重死亡。被告人當時的駕駛方式沒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及/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有關道路的人。被告人的駕駛方式引致林妹女士死亡。意外發生後,該小巴已被送往汽車檢驗中心檢驗。車輛檢驗顯示在該小巴內發現一項機械缺陷,即其引擎冷卻系統被改裝-在乘客車廂內加裝一個額外上水箱。

被告人的背景

3.被告人62歲,已婚,香港出生,沒有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被告人曾受小學教育,案發前是小巴司機。被告人育有一子一女及有兩名孫兒,分別為5歲及1歲。

輕判請求

4.代表被告人的袁大律師陳詞說,被告人1976年獲取駕駛執照,是一名專業司機,在駕駛小巴前是一名貨車司機。被告人育有一子一女,均已工作,妻子亦有工作幫補家計。自從意外發生後,被告人已退休及再沒有駕駛。袁大律師繼續陳詞稱本案不是同類最差的,亦只是一剎那的不專注,懇請法庭輕判。被告人認罪,表現懺悔。被告人在本案中角色輕微,只是在眾多不幸中才干犯不小心駕駛;控方證人一的駕駛方式亦應分擔部分責任。案發後,被告人心亂如麻,對死者深感內疚,決定從此不再駕駛。被告人亦呈上兩封求情信,其中一封自己撰寫,另一封由女兒撰寫。內容大致是被告人一家對死者及其家人深感抱歉,希望法庭能對被告人從輕處理。

判刑及判刑理由

5.本席同意死者的死亡不單是被告人的駕駛單一因素造成的,所以就「不小心駕駛」罪決定採納5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認罪,應扣減三分之一。另被告人之前沒有刑事紀錄及沒有交通定罪紀錄凡四十年,本席再給予額外扣減。但畢竟本案牽涉人命的損失,有其嚴重性,本席仍須判處被告人即時監禁。

6.在作出所有扣減後,就不小心駕駛,本席判被告人入獄3個月。就第二項控罪,本席判處被告人認罪後罰款500元。

  譚思樂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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