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冼迪文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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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4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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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案是一宗警察設置路障截停的士搜出毒品的案件。案中兩名被告分別是第一被告冼迪文和第二被告李偉健,兩人共同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涉及的毒品就是在的士上找到俗稱「『K仔』」的毒品,一共120.74克粉末,內含80.58克氯胺酮(第一控罪)。第二被告再被加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有關的毒品是在其家中搜獲的,一共19.26克粉末,內含6.74克氯胺酮(第二控罪)。 2.在聆訊開始時,第一被告承認控罪,而第二被告是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成。 3.案情透露:案發當晚(2014年9月19日)凌晨一時許,警察在天水圍嘉湖山莊美湖居外設置路障,期間把一部的士截停。坐在前乘客位的女子是第一被告的女朋友,第一被告坐在司機後面的坐位,第二被告坐在第一被告的左邊。警察看見第一被告人當時雙手拿著一個啡色紙袋放在大腿上,於是叫他下車接受調查。警察發現有9包有紅線的可再封膠袋(內有氯胺酮毒品)和40個未使用的有紅線可再封膠袋及一個打火機。警方在這40個有紅線的空膠袋上找到14個紋印,其中5個屬於第二被告的指模和掌印。至於這5個屬於第二被告的紋印如何分佈在這些空膠袋上,這方面並不清楚。 4.另外,警員也在的士上,即第一被告所坐座位的頭枕後位置找到3個有白色線的可再封膠袋,內有氯胺酮毒品。的士上找到的毒品總數是一共12包氯胺酮。稍後,警員帶第二被告人返回其天水圍的家中搜查,再發現第二控罪所指的兩包毒品:一包裝著氯胺酮,另一包裝著11小包的氯胺酮,總重量是19.26克粉末,內含6.74克氯胺酮。 5.第一被告人現年19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第二被告現年17歲,過往有兩項刑事紀錄,分別在2013年7月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處戒毒所令和在2014年12月因藏毒被判戒毒所令,他現正在戒毒所服刑中。 6.辯方律師簡單介紹過兩位被告人的背景、工作情況。就第一被告而言,辯方律師指出他因為貪心而被人利用,想賺快錢而為他人運毒。第二被告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辯方基本上沒有太多的求情說話。 7.就這一類的罪行而言,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販運1至10克氯胺酮,考慮的刑期是2至4年監禁。販運50至300克,考慮刑期是6至9年監禁。就第一控罪而言,很明顯兩名被告人是夥同他人一起犯案,這一點是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根據控方提供予法庭的資料,第二被告在一宗屯門案件(一宗藏毒案件)的擔保期間干犯本案,因此這一點也是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 8.考慮過所有的求情說話,就第一項控罪而言,基於所販運的危險藥物的份量,本席考慮以6年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兩名被告人一同作案,加3個月至6年半。就第二被告而言,他在另一宗案件的擔保期間干犯本案,再加3個月至6年9個月。第一被告除了他的認罪之外,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上訴庭曾指出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年輕和沒有案底均不足以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可以扣減三分一,第一被告在第一項控罪判監4年4個月。第二被告在第一項控罪判監6年9個月,由於他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因此沒有任何減刑的空間。第二項控罪本席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他在另一宗案件的擔保期間犯事,加多3個月至3年3個月,同樣沒有空間。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因為即使把第二項控罪的毒品份量加上第一項控罪的毒品份量,也不會對最終量刑有大改變。在此情況下,本席頒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最終刑期是6年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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