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繼宗 對 律政司司長(代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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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5年第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傷亡訴訟編號2011年第196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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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為區域法院案件DCPI 1961/2011的原告人。於2008年11月6日,原告人在沿維多利亞公園(以下簡稱「維園」)2 號足球場外側行走時昏厥。原告人聲稱他是被地上之龍門架球網絆倒而導致他撞倒在龍門架後柱的「鋼板」而受傷的。原告人認為他受傷的原因是由於龍門架設施不安全而導致。 在2011年,原告人在區域法院入稟,向被告人追討賠償。 2.被告人否認原告人的指控。在2014年1月14日,案件在2013年12月2至6日審訊。其後區域法院法官李樹旭信納被告證人的證供,拒絕接納原告人就事件始末的說法。李法官認定原告人當天暈倒很可能是與他心室性心動過速有關,而不是因球網絆倒他而引致。再者,即使他當天真的是被龍門架球網絆倒,這純粹是原告人本身不慎而導致的,與被告人無關。因此法官裁定原告人敗訴,撤銷他的申索。 3.原告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該申請在2014年3月18日被區域法院法官拒絕。 4.原告人在2015年1月2日才向本庭存檔申請上訴許可[1]。被告人在2015年1月27日存檔反對上訴許可陳述書。 5.《區域法院條例》第63(1)條規定:區域法院法官:
6.《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更規定:在任何民事訴訟中作出的判決,必須得到法官或上訴法庭許可,才可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7.按《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4A)條規定,原告人應在區域法院法官拒絕上訴許可後14天内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在本案中,原告人卻在2015年1月2日(即在區域法院法官拒絕上訴許可後超過9個月)才發出本申請的傳票,嚴重超越上訴許可申請的期限。 8.就這方面的延誤,原告人沒有任何合理的解釋。原告人曾於2014年3至10月尋求一位律師的協助,但最终這位律師認為不能幫助他。但這不構成延展上訴許可申請期限的理由,因為原告人選擇親自處理訴訟,他有責任在未有律師接受代表他前確保他的申請在法定時限屆滿前提出。而且,在區域法院法官席前的上訴許可申請都是由他本人提出,不存在他自己没有能力提出申請的考慮。 9.除了對嚴重延誤缺乏合理解釋,原告人亦沒有提出合理可供爭辯的上訴理據。 10.原告人2015年1月2日發出的傳票援引另一份《對判案書的抗辯》的文件為他的上訴理,本庭已閱讀該文件及多份附件的内容。 11.原告人並在2014年12月24日宣誓,用誓章支持他的申請,其内容如下:
12.在《對判案書的抗辯》及多份附件中,原告人衹是重申他經已被原審法官拒絕信納的案情及呈交一些他自説自話(self-serving)的文件,有關的照片原審法官亦已考慮,本庭未能察覺任何客觀上可供爭辯的上訴理據。 13.李法官在2014年1月14日的判案書經已詳細分析有關的證供及論據,並清楚交代他判決原告人敗訴的理由。 14.上訴不是容許訴訟人向法庭重新陳述他的案情或提出新的論據。在上訴中上訴庭主要是考慮原審法官的判決是否犯了錯誤。 15.衡量證據及證人的可信納程度主要是原審法官的責任,在上訴的程序中上訴庭一般的情況下不會重新聽取證供。所以,上訴庭要在原審法官明顯犯錯的情況下才會推翻他按證據評核而作出的事實裁決, 見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 [2002] 3 HKLRD 1。 16.在本案中,本庭看不到原告人提出的論點可令本庭達至原審法官明顯犯錯的結論。 17.經考慮過原告人的理據,參閲2014年1月14日的判案書後,本庭認為原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並不符合上述法例之要求。本庭認為他提出的論點,沒有合理機會得直。本庭也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批准上訴許可。 18.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原告人上訴許可。 19.本庭又認為他的申請完全缺乏理據, 因此按照第59號命令第2A條第(8)款, 本庭頒令規定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庭上述第18段的裁定。 20.本庭並且頒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在本傳票中的訟費。本庭認為訟費應該可按簡易程序評定。考慮本申請的性質,涉及的文件和合理工作量及被告人代表律師存檔的反對文件內容後,本庭將該訟費暫定於港幣$30,000。若任何一方對此評定有其他意見,可於7天內以書面向本庭提出,及後本庭將會以書面判決作出最終評定。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律政司陳怡彤律師代表 [1] 雖然傳票上他手寫的日期為2014年12月24日, 但法庭會計部的蓋印顯示他在2014年12月30日支付存檔上前須付的費用,登記處蓋印顯示他在2015年1月2日才向本庭正式存檔他的申請。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