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浩斌

Case No.DCCC 10/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Ma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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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浩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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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5年3月17日上午10時54分
出席人士: Mr Henry Ma,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Sammy Ho Wai Chu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湯曾律 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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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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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14年10月24日下午7時40分左右,被告人從他居住的觀塘崇仁街富恒樓出來,他在觀塘康寧道上被警員截查,警員在被告人的褲袋搜出兩包毒品,一包是一個膠袋內載有2.58克晶狀固體含2.5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另一包則是一個膠袋載有1.05克粉末含0.8克氯胺酮(俗稱「K仔」)。在警誡下,被告人說「我都係賣啲貨畀人賺少少錢啫。」

3.警員帶被告人回他在富恒樓的家中搜查,再搜出一包毒品,是一個膠袋載有1.7克粉末含1.24克氯胺酮,警員亦找到一沓可再封膠袋、一個電子磅,這些物品都是放於被告人家中的一個櫃的櫃桶內。在警誡下,被告人說這些物品都是屬於他的。

4.回到警署,被告人對警方承認在街中被搜獲的毒品是「K仔」,他打算賣給朋友,他從一個叫阿偉的人買來該等「K仔」,並計劃將這些毒品賣給另一個朋友叫黑仔。至於警方在家中搜獲的東西則全是他所擁有的,他會用那個電子磅及那些可再封膠袋來分別包裝毒品去售賣給別人。

5.警方估計涉案的「冰」毒市值約為港幣1,395元,那兩包氯胺酮毒品則估值為港幣528元。

6.在庭上,被告人承認他管有的所有毒品都是用作販運用途。

案底

7.主控官呈堂的紀錄顯示被告人在2004年9月,因管有危險藥物罪在裁判署被罰款2,000元。2008年8月,被告人再在裁判署因販毒罪被判監12個月及另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監4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被告人跟著在2012年1月,再在裁判署因販毒罪被判監12個月。

8.不過,控辯雙方都同意被告人還有另一次的犯罪紀錄沒有記載在該份案底文件中。被告人在2014年9月管有危險藥物(辯方律師說那是氯胺酮)。被告人在2014年11月1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入戒毒所。律師說被告人預計自己會在2015年5月從戒毒所獲釋。

求情

9.被告人現年28歲,他和前妻育有一子,該名8歲的孩子現在交由外婆看顧。被告人是當工人的,每日賺大約350元工資,他每月要給兒子3,000元生活費。案發時,被告人和女友同居,女友沒有職業,被告人因此經濟拮据,便犯下本案。

10.辯方律師叫法庭整體看兩罪涉及的毒品,盡量對被告人輕判。辯方律師呈上被告人自己寫的一封求情信。在信中,被告人說他已感後悔,並說會重新做人。被告人在2008年至2014年期間,連同本案,合共三犯販運危險藥物罪,但辯方律師仍叫法庭不要視被告人為慣犯(persistent offender)而對他加刑。

判刑

11.控罪一涉及被告人在街上管有「冰」毒(純度為2.52克)與及另外純度為0.8克的氯胺酮毒品。控罪二則涉及純度為1.24克的氯胺酮毒品。被告人承認所有毒品都是用作販毒用途的。

12.若將兩種毒品分開來考慮判刑,根據程國雄案[1991] 2 HKLR 125定下的指引,販運至10克的「冰」毒,判刑起點為3至7年監禁。按此計算,販運2.52克的「冰」毒的基本判刑基準應為三年九個月監禁。另外,按許守城案[2008] 3 HKC 323定下的判刑指引,販運不超過1克的氯胺酮毒品,基本判刑基準為不超過兩年監禁;販運超過1克但不超過10克的氯胺酮毒品,基本判刑起點為兩至四年監禁。因此,控罪一涉及的0.8克氯胺酮毒品的基本判刑基準應算為一年七個月監禁,而控罪二涉及的1.24克氯胺酮毒品的基本判刑起點應算為兩年監禁。不過,被告人在本案之前曾在2008年及2012年兩犯販毒罪,上述所說的基本判刑起點應該加以提高,以收阻嚇作用。另外,本席亦會採用上訴庭認同的混合式方法(combined approach)去處理有關毒品的判刑。

13.控罪一涉及「冰」毒及氯胺酮毒,「冰」毒佔的比重較高,本席先以三年九個月監禁為2.52克「冰」毒的基本判刑標準,另加6個月為0.8克氯胺酮毒品那部分的基本判刑標準,因此控罪一的基本判刑標準先為四年三個月監禁。不過被告人是一名販毒慣犯,本席應對他加刑,本席為此將控罪一的基本判刑標準調高3個月至四年半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控罪一的判刑因此是3年監禁。

14.控罪二只涉及1.24克氯胺酮毒品,基本的判刑起點是兩年監禁,但被告人是一名販毒慣犯,本席因此亦把這項基本判刑起點調高3個月至兩年三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控罪二的判刑因此是18個月監禁。

15.被告人面對的兩項控罪其實可以以一項控罪來處理,因為他管有所有的毒品都是用作販運用途的,只是部分是在街中在他身上搜到,另外的則在他的家中找到。涉及的「冰」毒佔得較重,這部分的基本判刑起點應為三年九個月監禁,再加2.04克氯胺酮毒品,這部分的基本判刑起點應為兩年監禁,但以混合式方法去考慮及處理,本席就2.04克氯胺酮只以1年監禁加在「冰」毒的基本判刑起點之上。因此,兩種毒品的總基本判刑起點先為四年九個月監禁,但因為被告人是一名販毒慣犯,本席因此把這總基本判刑起點上調3個月至5年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被告人因此就此兩罪在認罪後得的總刑期,應為40個月監禁。

16.為達至兩罪的總刑期為40個月監禁,本席頒令控罪二的18個月刑期其中4個月須和控罪一的36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的刑期合起來實際為40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