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道民

Case No.DCCC 16/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Ma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6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道民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5年3月31日下午2時46分
出席人士: Mr Lui King Li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ee Yiu Ch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鄺偉全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

裁定理由書(判刑理由書的附件A)

--------------------

紐頓聆訊(Newton Hearing)

1.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他偷竊兩塊共重0.68公斤牙香樹(俗稱「土沉香」)木片。控方指,那兩塊木片是被告人自己或/和他的同黨砍伐下來,最後由被告管有。

2.辯方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人是在山上拾得那兩塊沉香木片。

3.本席為以上重要的罪責爭議,舉行紐頓聆訊(Newton Hearing)。

控方案情

4.主控官不傳任何證人,但呈上以下證物:-

(A)P1是政府的植物專家彭權森先生的口供,雙方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引入為證據,這份口供的中文譯本為P1A。

(B)P2是一位姓馮的督察給的口供,雙方也是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引入這份口供為證據,這份口供沒有中文譯本。

控方依賴P1及P2作為加刑申請的理據。控方指,土沉香是受保護及瀕危的植物,被人不斷砍伐,造成嚴重的生態環境影響,損害整個香港社區。控方因此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7(2)(d)條提出加刑申請。

(C)P3是被告給警方的一份自願錄影口供,謄本為P3A。

(D)P4是被告被捕時帶著的背囊。

(E)P5是放在被告背囊內的一對手套,表面看來新淨,沒有附著污漬或木屑。

(F)P6是一個載米的膠袋(以下稱「米袋」),上面印著一些簡體字,包括「广東海丰」。

(G)P7是控罪所指的其中一塊沉香木片,是圓形的,重0.50公斤。

(H)P8是另一塊沉香木片,呈不規則形狀,重0.18公斤。

(I)P9是二十張相片。2號相是那對手套(即P5);3號相及9號相是同一個米袋(即P6);5至8號和14至20號是被告承認的案情(即P10)第5段提及證人馬先生拍下被告和大埔張屋地村後山的樹林的相片;10號及11號相片顯示那塊圓形沉香木片的兩面,10號相顯示比較平整的切面;12及13號相顯示那塊不規則的沉香木塊(即P8),呈堂的P8實物顯示,這三角形木塊的底部呈頗平整的切面。

(J)P10是被告承認的認罪案情。

P10(認罪案情)

5.被告人是國內人士。他在2014年10月28日下午一時左右持雙程證從羅湖進入香港,獲准逗留至2014年11月4日。

6.被告人到港的翌日(即2014年10月29日)下午4時20分左右,住在大埔張屋地村的居民馬先生,聽到他的後山傳來異聲,他便走去看看。馬在途中見到一名陌生的禿頭男子正步去村口。馬不以為意,繼續前往後山。

7.馬到了後山,見到被告人背著一個背囊,手持著那個米袋,被告人亦正用著手機,看似和人通話。馬問被告人在那裡幹甚麼,被告人不作回答。馬再走近被告那處,被告人突然用本地話對馬說:「仲唔走做乜嘢?」跟著被告人便轉身往山上逃。被告人在途中的草叢放下手持的米袋,然後繼續逃走。馬沒有再追趕,但他拍下P9 5至8號與及14至20號相片。

8.馬報警。警員來到,搜查後山不果,然後離開。馬後來再往後山查看,並在草叢中找到被告人早前放下的那個米袋,內裡有兩塊沉香木片(即P7及P8)。馬把整袋物品帶回家中保存。

9.同日下午6時30分左右,馬再見到被告人,被告人當時正步去村口,馬和他的堂弟追趕被告,並把被告人捉著。馬指被告人偷竊沉香,被告人用本地話說:「我第一次咋」。馬再度報警。

10.警員再來到,在被告人的背囊找到那對手套(P5)。在警誡下,被告人對盜竊的指控沒有回應。

11.翌日(即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在警署內給了警方一份自願的錄影口供(即P3,謄文為P3A)。認罪案情(P10)第15段只是將部分口供內容摘要登出。在紐頓聆訊過程中,P3在法庭中播出。

P3(被告人給警方的錄影口供)

12.被告人對警方說,今次是第一次來港,他獨自在2014年10月28日中午來到香港,目的是旅遊,他打算留港一兩天,只帶了幾百元來,大部分都用作交通費,他連替換的衣服亦沒有帶來。被告人說,他在10月28日那天乘車往大埔,當晚在公園睡,翌日便上山,但他不懂路,也不懂山的名字。被告人說,他打算上山遊玩一下便離開。他說,自己上了山行行坐坐。到了當天(即10月29日下午),突然有人向他呼喝及對他拍照,指他是賊,並說要報警,被告人感到驚慌便逃走。到了天色將晚,他便走回來,打算坐車離開該地,不過有人騎單車追來,最後捉著他。被告人對警方說,他背囊內的手套是用來抓樹枝的,避免被割傷。被告人說,自己一直是一個人,沒有見過甚麼禿頭人。他否認自己拿過那個米袋,更說不知沉香是何物。被告人又說,自己沒有對捉著他的人說過第一次做此事,亦沒有叫對方放過自己。

辯方案情

13.被告人選擇為紐頓聆訊作供。他54歲,是國內人士,在港沒有定罪紀錄。被告人住在廣東省海豐縣赤石鎮,他說自己十多年前來過香港兩三次,今次來港的目的是要採摘靈芝及接骨草。被告人說,他的母親去年二三月期間跌傷了膝蓋,在國內有朋友拿接骨草給他的母親敷治,被告人看過那種植物的樣子,他在國內採摘不到接骨草,那位國內朋友說香港有,但沒有說明在何處山頭,不過被告人另外一個朋友則說,香港大埔的山頭有靈芝,被告人自己在國內也採摘過靈芝給家人食用。被告人說,他想來港碰運氣,想找著靈芝,更重要的是採摘接骨草去醫治母親。他打算在港逗留一兩天便回國去。

14.被告人說,他不熟悉香港的地方,也不知香港那處有接骨草,但國內朋友說過大埔有靈芝,他於是在大埔下車,在該處的公園睡了一晚,翌日便上山去找,途中他見到那個米袋捲著,被人「攝」在路旁的草叢中。他拿來看,見到袋內有兩塊木片,他知道是沉香,便據為己有。被告人說,他不知誰人把那袋東西放在草叢中。他拿了那袋沉香木之後,有人向他呼喝,指他偷東西,他便把那袋東西放下,往山上逃去。他在山嶺上逗留了個多小時,近天晚的時候便下山去找車坐,想離開該處地方,不過又有人走來捉著他。他對那些人說,自己是第一次來港找藥的。

15.被告人說,他以前從未到過大埔張屋地村後山那個地方。

16.被告人說,他在錄影口供中向警察說謊,他對調查員否認自己拿過那袋沉香木,也不敢對警方直言自己來港是想摘取靈芝和接骨草,因為他怕被警方添加指控他盜竊東西。

17.被告人說,他今次用上超過三百元在來回國內與香港之間的交通費上。

18.被告人否認馬初次見到他的時候,他正使用電話和人通話。被告人說,當時剛有國內來電,但他見到有人向他呼喝,於是按掉那個來電,沒有接聽。被告人說,他見有人來,便往山上逃,他並沒有用本地話向馬說「仲唔走做乜嘢?」

19.被告人否認那兩塊沉香木片是他和同黨砍伐下來的。

20.辯方沒有傳其他證人,亦沒有任何證物呈堂。

雙方的陳詞

21.主控官說,被告人對警察說謊,在庭上亦非說真。P6那個米袋寫著簡體字「广東海丰」,被告人亦是海豐人。主控官說,法庭可從整體的環境證據推論,那兩塊沉香木片是被告人自己或/和同黨砍伐得來,而放在那個米袋內的,並非由被告人在路旁拾獲。

22.辯方律師則說,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自己或/和同黨砍伐沉香樹。律師又指出,被告人被捕的時候沒有帶著任何切割或砍伐的工具,他的背囊內的一對手套亦不似用來接觸過沉香木或任何植物。律師說,認罪案情P10的第3段提及的禿頭人看來是村外人,那兩塊沉香木片可能是有人在那處砍伐而留在一旁,最後被被告人拾獲。律師指,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否定被告人拾獲該兩塊沉香木片之說。

事實裁決

23.本席在這紐頓聆訊中要裁定的是,被告人是否自己或/和人砍伐沉香木而得到那兩塊木片,抑或是如被告人說的,那兩塊木片是他拾來的。

24.雖然這是紐頓聆訊,但指控被告人砍伐沉香植物而得到那兩塊木片是控方的檢控基礎,所以控方須負舉證責任,並須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

25.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被告人自己或/和同黨砍伐土沉香而得到該兩塊木片。不過,環境證據有以下顯示:被告人在2014年10月28日下午來港,一日後出現在一處不是旅遊景點的大埔後山地方,該處有土沉香樹木,被告人給馬看到持著的那個米袋,內有那兩塊沉香木片,都是被人新割下來的(見植物專家彭先生的英文口供P1第8段)。被告人是廣東省海豐縣人,那個米袋(P6)也印著簡體字「广東海丰」。

26.被告人五十多歲,是國內人士,在港沒有定罪紀錄。今次他承認盜竊罪,不過就說自己只是拾到那袋沉香木片,不是砍伐任何植物而得到那兩塊木片。

27.本席看過被告人給警方的自願錄影口供P3,被告人在調查過程中明顯對警方撒謊,他否認自己曾持有過那袋沉香木,更說不知沉香是何物。

28.被告人對警方說自己第一次來港,但他在庭上承認十多年前曾來港兩三次。

29.被告人對警方說,來港的目的是旅遊,但他在庭上則說是為找靈芝,更重要的是找接骨草。被告人說,他的朋友沒有說明接骨草生在香港何處地方。被告人說,他想碰運氣,便到大埔的山頭找。

30.被告人花超過三百元的交通費這樣碰運氣,說法並不合理。本席肯定被告人不是來港找甚麼靈芝或接骨草,當然亦不是為了旅遊。相片中顯示的有關後山地方,並非甚麼遊玩觀賞的地點。

31.有關的後山有土沉香樹木。馬見到被告人曾持有那個米袋,後來發現袋內有兩塊新割下來的沉香木片,米袋印有「广東海丰」的簡體字。

32.被告人說,自己只是拾到那袋沉香木,即是他說有人把那袋物品留在山的路旁。據植物專家彭先生估計,那兩塊沉香木片價值達三萬七千多港元。兩塊木片是新割下來的。那麼辛苦上山,把這兩塊沉香木片割下來的人,必會對它珍而重之,不會把那兩塊木片拋棄或遺下。

33.沒有人見到誰割下那兩塊木片和放進那個米袋內。本席也留意到被告人逃走了近兩小時,然後才被馬先生再發現及捉著,被告人被捕時,身上沒有帶著任何切割或砍伐的工具,他的背囊內有一對手套,看似新淨,沒有和樹木接觸過的痕跡或污漬。

34.本席考慮了一切證據及雙方的陳詞,從控方證明無誤的環境證據中,本席可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合理推論,就是被告人自己或 /和同黨在馬居住的大埔張屋地村後山,把那兩塊沉香木片割了下來,放在由他或他們帶來的那個米袋內。本席肯定被告人並非拾獲那米袋和那兩塊沉香木片。

35.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自己或/和同黨在有關的後山,砍伐或切割沉香樹木而得到那兩塊沉香木片,放在米袋內而管有。本席在以上的裁定下,判定被告人偷竊罪成立。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Related Cases
Ranked by citation overlap · cases that cite each other appear first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1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