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道民

Case No.DCCC 16/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Ma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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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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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5年3月31日下午2時46分
出席人士: Mr Lui King Li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ee Yiu Ch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鄺偉全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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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連附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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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控罪指,被告人於2014年10月29日在香港偷竊0.68公斤牙香樹(俗稱「土沉香」)的木片。

案情

2.被告人承認案情(證物P10),不過他說自己只是貪心,拾起那個米袋,內有那兩塊沉香木片,而非自己或/和同黨砍伐沉香樹木而得來的。為此爭議,本席舉行紐頓聆訊(Newton Hearing),並已作出裁決(見附件A)。本席裁定,那兩塊沉香木片是被告人自己或/和同黨從大埔張屋地村後山的沉香樹切割下來,放進那個米袋,才由被告人管有。

求情

3.被告人54歲,在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律師說,被告人在國內有年邁的父母,都已八九十歲,父親患有血瘤,母親也跌傷,弄壞膝部,變成行動不便。被告人要照顧父母,被告人在國內和父母、太太及三名已成年的子女同住。

4.辯方律師同意主控官提出的溫澤浪案(CACC 220/2006)與及謝錦彬案(CACC 195/2010)裡面所列的法律原則,辯方律師亦同意,沉香樹木是瀕危植物,在港受到嚴重破壞,被告人若真是砍伐沉香樹木而盜得那兩塊木片,法庭是可以對被告人加刑。辯方律師對政府的植物專家彭先生以及馮督察所提供的口供(分別為證物P1及P2)都沒有異議。辯方律師指,本案應採取的加刑幅度,應為大概百分之二十五。

5.不過,辯方律師指,溫澤浪案及謝錦彬案都涉及多人一起犯案。至於本案,是被告人獨自行事或是和人共犯則情況不明。律師叫法庭把利益疑點歸於被告人,對他採取低過三年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

6.辯方律師同意,被告人爭議一項重要的罪責議題,要經過紐頓聆訊,法庭不接納被告人的說法,所以被告人不應獲得一般人認罪可得的三分一判刑扣減。辯方律師提議的判刑扣減是百分之二十。

判刑基準

7.溫澤浪案(CACC 220/2006),上訴人是一名17歲的青年,他和其他三人一起偷竊沉香木,數量達5.60公斤。上訴人在原審時認罪,法官以3年監禁作判刑起點,給予上訴人認罪的三分一扣減,但加刑百分之二十五,最後判他入獄兩年半。上訴人提出上訴。上訴庭認為,上訴人年輕,只得17歲,犯案亦是受同案的另外一名被告人(即其叔父)影響,所以就將上訴人的刑期減低,上訴庭把原本判刑起點下調為兩年監禁,給予他認罪的三分一扣減,但認同原審法官的加刑決定及幅度。上訴庭最後判上訴人要坐牢20個月。

8.謝錦彬案(CACC 195/2010),上訴人和另外三人一起盜竊1.181公近的沉香木,上訴人認罪,原審法官以3年監禁作判刑起點,給上訴人認罪的三分一扣減,但加刑百分之二十五。最後判上訴人入獄兩年半。上訴人提出上訴,但上訴庭認為,本港的沉香木被嚴重砍伐,生態受到影響。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所作的決定,對上訴人維持原判。

9.在另一宗上訴案林珠金案(CACC 114/2013),上訴人和兩名男子一同偷取沉香木片,共重1.30公斤。上訴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原審法官以3年監禁作判刑起點,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7(2)(d)條加刑百分之二十五,最後判上訴人入獄三年九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上訴庭在該案的上訴判決書第26至30段有以下說法:-

「26. 沉香樹是香港珍貴的天然植物資源之一,但其特性及價值總是會吸引犯罪份子的關注,導致許多在香港效野的沉香樹遭人非法砍伐,令沉香樹大量消失。目前沉香樹在香港的數量已愈來愈少,更成為要受保護的植物品種之一。

27. 即使沉香樹已成為瀕危植物,但非法砍伐沉香樹的情況,包括砍伐較細小的沉香樹亦極為普遍。

28. 本庭同意原審法官的立場,認為非法砍伐及偷取沉香樹的罪行必須阻嚇。

29. 雖然申請人只是被控偷取了1.30公斤的土沉香木片及樹皮,但事件的嚴重性不在於申請人偷取木片及樹皮的重量,而是在於他的罪行會令一棵沉香樹遭非法砍伐,對郊野的自然環境及沉香樹的存活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30. 本庭在多宗案件都表明,非法盜取沉香樹的罪行的量刑基準應為3年,而法庭亦會以罪行的普遍性為理由,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將刑期加重百分之二十五。」

10.辯方律師指,在本案中,法庭不能確定被告人是獨自一事或是和同黨共犯,所以應以被告人獨自犯案作判刑基礎,本席同意辯方律師這點論述。本席參考了以上三宗判刑案例,就以兩年九個月監禁為本案的判刑基準。

11.被告人雖然認罪,但爭議自己或和同黨砍伐沉香樹的事實,這是一項重要的刑責爭議,令法庭要舉行紐頓聆訊。被告人選擇上庭作供,但最後被裁定說謊敗訴。本席認為,被告人不可得到一般人認罪所得的三分一扣減,他只可以得到五分之一判刑扣減。原本的判刑基準為33個月監禁,經五分一判刑扣減後,就成為26.4個月,下調成整數後便成為26個月,但被告人還要面對加刑。

加刑決定

12.本席接納政府植物專家彭先生及馮督察的口供,內容全是真確。

13.根據彭先生的口供,土沉香是受保護的植物,被人濫伐,已經瀕危。這種樹林是香港生態環境的重要份子,但受到嚴重損害,導致相連生態(包括昆蟲的居亭和水土流失的保護)亦遭到損害,這對自然環境造成無法挽救的破壞。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此類割伐而導取沉香樹木的罪行,嚴重損害本港社區,法庭應對犯事者加刑。

加刑幅度

14.法庭過往多年來,不斷對砍伐及盜取沉香樹木的犯事者加刑,加幅通常為百分之五十(見上文的幾個案例)。不過,馮督察的口供顯示,縱然法庭判刑已算嚴峻,但這類罪行仍然持續,而且情況變得更加猖獗。根據馮督察的口供(P2 Appendix A)的資料:2012年有六十七宗這類罪案,涉及九十九株沉香樹,被盜沉香木共重70.50公斤;2013年有九十六宗,涉及一六八株樹,被盜木片共重133.50公斤;2014年有一百三十四宗,涉及二百四十株樹,被盜木片共重283公斤。

15.以宗數計,2013年的宗數比2012年的上升了43.2%,2014年的又比2013年的上升了39.5%。

16.以樹數計,2013年的受損樹數比2012年的上升69.6%,214年又比2013年的上升42.8%。

17.按被盜沉香木的重量計,2013年的比2012年的上升89.3%,2014年的又比2013年的上升111%。

18.本席認為,上述情況顯示,這類罪行有明顯的上升情形,亦顯示通常的百分之二十五加刑幅度已欠阻嚇力。本席認為,現在是時候按實際情況提高加刑幅度到至少33.3%。若這種犯罪情況還不改善,甚至惡化下去,加刑幅度應再加調升。

19.未加刑前,被告人在認罪後但要經過紐頓聆訊的判刑是26個月監禁;加刑三分一後,就成為34.6個月監禁;下調作整數後,就成為34個月。本席最後判被告人入獄34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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