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文順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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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DCCC919/2014案,被控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80/201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4 Ap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8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8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9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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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文順泰(MAN SHUN 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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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5年4月24日
判案日期: 2015年4月24日

判案書

1.申請人在DCCC919/2014案,被控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

2.2015年2月16日,區域法院陳廣池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申請人被判監禁三年半。

3.申請人申請許可就定罪提出上訴,但聆訊尚未排期。他現向本席申請在等候上訴期間保釋。在這類保釋申請,法庭的基本考慮是上訴的成功機會

4.控方證據顯示2014年8月16日晚上,一批警員在碧荔道附近進行反爆竊行動,他們在不同地方埋伏。他們看見一名身穿紅色T恤的光頭男子,與另外一人,周圍觀察後,行入一個山坡裏的引水道。那名男子繼而戴上鴨舌帽和口罩,穿上一件深色外衣,爬上一座大廈的一樓位置,用手弄單位的窗,但窗沒有被弄開。跟著那名男子便返回地面,警員跟著,那名男子與另外的男子便企圖逃走,終於那名男子即申請人被捕。他身穿紅色T恤,他的袋裏有鴨咀帽及深色外衣,還有手套。

5.錄影會面時申請人承認當天他穿了紅色T恤而他的袋裏的鴨咀帽、口罩和深色外衣都屬於他的。但他否認曾去該大廈,他說他當天由內地下午三時出發,下午五至六時去到一個他不知道地址或位置的地盤找尋工作,而警員拘捕他時,他正是往大學飯堂吃飯。

6.審訊時申請人的代表律師盤問控方證人他曾遭警員掌摑又毆打腹部背部,但他們否認。看來他沒有向值日官作出投訴或要求。申請人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7.原審法官經考慮控方證人的證供後,認為他們是可信可靠的證人。從他們的證供,明顯地證明申請人是企圖入屋犯法。

8.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簡單而言,針對現場沒有鐵絲網,但他說控方曾經宣讀控罪書時,提過有鐵絲網。然而罪行詳情根本上並沒有提過鐵絲網。

9.另外他說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到現場沒有看到他的鞋印,他的衣服亦沒有污漬。

10.另外他說控方證人證供與他們的口供及/或記事册有出入,他提供了一些任何實例,但在未有謄本的情況下,在這階段他未能把這議題充實。本席亦已提醒申請人如果他想繼續提出這項上訴理由,他必須向法庭要求提供有關謄本。

11.本席已經詳細考慮了申請人的上訴理由,與及雙方呈交法庭的書面陳詞,與及今天口頭補充的陳詞。

12.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在這階段不認為申請人上訴勝算的機會達致等候上訴期間保釋所需的標準。本席駁回申請。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曹任文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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