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文順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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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1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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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告不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2.本席已經在裁決理由書詳細道出案情。簡而言之,警方在2014年8月16日傍晚時分在薄扶林碧荔道進行反爆竊行動,設立三個觀察點。警員看見身穿紅色短袖上衣及禿頭的被告沿山坡行至23號一棟樓宇,被告攀爬水渠到1樓,「攪攪」左面的窗戶,然後無功而退。被告在很短的時間在沙宣道附近被截查。另一名身穿灰色上衣的男子則成功逃脫。被告手持的膠袋內有兩頂帽、兩個口罩、兩對勞工手套、兩件衣服和一支小電筒。 求情理由 3.辯方並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求情理由,只希望判刑起點不會超過三年半。 判刑 4.被告現年58歲,內地小五程度,曾是電燈工程維修員,現以散工維生。被告有十三項定罪,當中四項是相同的定罪。在法庭的查詢下,辯方大律師確認被告在2010年9月和2013年1月的企圖爆竊罪判刑是在被告認罪後的刑罰。這亦表示那兩名區域法官都是同樣地以三年半為判刑的基準,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兩年四個月。 5.被告在2014年4月12日才出獄,不出半年,即在8月16日便夥同另一名男子在晚上到碧荔道企圖爆竊民居。被告是有備而來,帶同深色衣物、帽和口罩、勞工手套以及電筒。雖然嚴格上,這些都不是爆破工具,但這些東西顯示被告夥同另一人的犯案心態和準備。 6.被告近年最近的四次定罪都是涉及爆竊的控罪。一般而言,涉及住宅民居的爆竊罪的判刑起點是3年,而這個起點亦因為案情和被告的刑事紀錄而有所提高(見上訴庭在特區訴鄭偉佳CACC 338/2007第15和16段)。 7.明顯地,以往的判刑都未能夠令被告回心轉意,重新做人。理論上本席可以用較以往判刑起點更加重的刑期作為起點,但本席亦知道判刑的法庭不能無止境地以更高的年期作為量刑的起點。因此,考慮各項因素,本席同樣地以三年半為起點。但被告在本案是經審訊後定罪,被告亦指控有關警員毆打他,粗暴地對待被告,但並沒有指控警員強逼他在錄影會面認罪或作出任何招認。事實上,被告並沒有任何的求情理由,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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