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雨冰

Case No.DCCC 1059/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Ap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5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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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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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15年4月16日下午12時40分
出席人士: 侯偉泉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志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梁,李,曾律師事務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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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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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面對一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被告人是因為某一宗案件於2014年7月2日被警方拘捕。於2014年7月4日,被告人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法庭批准被告人擔保,被告人要遵守法庭保釋訂明的條件,但他並未如期於2014年7月18日到九龍裁判法院出席應訊。於是法庭發出拘捕令。而警方最終於2014年10月21日再拘捕被告人。因此,被告人合共潛逃了三個多月的時間。

判刑

3.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即被告人潛逃了三個幾月的時間。這段時間令警方需花費警力去追緝他。不過,本席考慮過,被告人有一些刑事紀錄,但與本案性質不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條,就項控罪,最高可判處12個月的監禁。

4.在考慮過本案所有的情況及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後,本席認

為量刑起點定為6個月監禁。被告人即時認罪,有三分之一的扣減,經扣減後,就此項控罪,判予被告人監禁4個月。

(黃國輝)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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