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雨冰
|
DCCC 105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59號 ----------------
----------------
---------------- 裁決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第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指稱他於2014年6月1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新填地街388號外,意圖使魏啟亮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答辯 2.被告人否認控罪。 審訊過程 3.控辯雙方同意呈上有關的證物,即P1至P6。 4.控方傳召一名證人(即受害人)作供。 5.辯方傳召被告人作證。 引言 6.控方指稱在案發時,受害人在豉油街與一名朋友傾談。突然遠處有一名男子(即被告人)雙手各持一刀跑向他,他見狀即時逃跑。之後,在新填地街外他感到背後被人斬了兩刀,他負傷跑到山東街,遇見另一名朋友,一起上了一部的士往醫院求診。 辯方的爭議點 7.辯方爭議受害人的認人證供的基礎及質素並不良好,可能認錯被告人。 8.另外,被告人作證時指出事發時,他在家中沒有到過案發現場。 控方案情 9.受害人的證供是當晚凌晨時分,他在旺角一間遊戲機中心打機。稍後遇見一名朋友叫「細倫」,他們行至豉油街的後巷傾談,約5至10分鐘,在約90呎左右的距離外,他見到有一名男子上身沒有穿衣服,雙手各持一刀衝向他,現場有街燈及從「7-11」便利店亦有燈光發出來。 10.當雙方距離至約55呎時,受害人便即時轉身逃跑。他一直沒有回頭望向後方,當他跑到新填地街時,他感到背部被斬了兩刀,他繼續向前跑。當跑至山東街時遇見另一名朋友,一起上了的士往醫院求診及報警。 11.不爭議的事實是受害人被人斬傷,他的背部有兩處斬傷傷口,分別是7厘米及8厘米長,兩處傷口被縫5針及9針。 12.事後,警方進行過兩次認人手續。在第一次認人手續中,受害人認錯了人。在第二次的認人手續中(即案發後五個多月),受害人認出被告人。 辯方案情 13.被告人稱事發時他在深水埗的朋友家中睡覺,沒有外出。他解釋由於當時與女朋友吵架,所以他清楚記得事發時當晚他在家中睡覺,沒有外出。在案發時,他從來沒有在現場出現。 14.在庭上,他展示了上身有紋身,特別是在他右上胸有一個較大的老虎紋身的圖案。 證供分析 15.本席緊記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要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水平。辯方無須證明任何事情。 16.本席考慮了控辯雙方的陳詞,所呈上的案例及有關的證物。本席認為本案的關鍵在於受害人的認人證供。 認人證供 17.法庭考慮了Turnbull的指引。根據受害人的證供,他最後一次望到拿刀的男子已是約55呎外的距離。雖然,當時有街燈及便利店所發出的燈光,但55呎的距離,以及當時是凌晨時分,究竟當時的街燈狀況,是否足以令受害人能完全清楚望到一名55呎以外的人的樣貌,這點是有一些疑問的。 18.第二,受害人沒有描述過該持刀男子的樣貌如何。 19.第三,沒有清楚證供顯示受害人在轉身逃跑之前,他看到對方的容貌有多久的時間。 20.第四,根據受害人的口供紙及證言,他一直沒有提及對方身上有甚麼特徵。但很明顯,被告人的右胸上有一個較大的老虎紋身圖案。根據受害人的講法,該持刀男子當時上身沒有穿衣服,理應可以看到。是否距離太遠或現場燈光不足,這不得而知。 21.第五,根據醫生報告,當受害人求診時,他聲稱是被一名認識的人襲擊。 22.第六,受害人共參加過兩次認人手續。很奇怪,他在第一次認人手續中認錯了人。而警方在五個月後再安排第二次認人手續,受害人才認出被告人。 23.本席認為因第一次的認人手續時,受害人已認錯了某人,為何他可以在事隔五個月之後反而能認出被告人。這點無疑大大削弱了他認人的準確性。 其他事項的考慮 24.根據受害人的證供,當時他與細倫傾計,突然見到持刀男子走向他,他便逃跑。期後感到被斬,很明顯該男子是衝著受害人而來。但很奇怪,控方從沒有傳召細倫出庭作證。理應他在現場,或多或少可以見到部分的情況,為何控方沒有傳召細倫?本席不得而知。 25.另外,在盤問中,帶出對方是一些黑社會的人物。而當辯方盤問受害人的背景時,他卻運用作為證人的權利不予作答,而並非直接否認。本席認為今次的事件很可能涉及有黑社會的背景。 26.在考慮過本案的所有證供及基於之前的分析,本席認為受害人的認人證供基礎及質素並不良好,而其準確性亦令人憂慮。 27.本席認為受害人的認人證供存有很大的疑點,疑點的利益必須歸於辯方。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本案第一項控罪。 28.本席裁定被告人就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105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