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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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7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2154號) ______________
裁定書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罪名成立。他就定罪提出的上訴在2015 年1 月21 日已被本庭被駁回,並於2 月18 日頒下判案理由書。 2.他現向本席(即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頒令證明書,證明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好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申請理據 3.申請人在其動議通知書稱,
4.申請證明書的聆訊於2015 年2 月25 日在本席席前進行,申請人重申,之前並沒有拖延上訴聆訊,在2015 年1 月21 日上訴聆訊當日只是希望由另一位法官審理其上訴而已,他說:
5.申請人又表示他需時閱讀答辯人之回應,法庭給予他時間閱讀後,他又表示他根本無須存檔任何上訴理由,大可在當天才口述陳詞。 6.有見申請人仍意猶未盡、滔滔不絕,本席遂下令他在2015 年3 月26 日或之前把他申請證明書的理據和陳詞統統以書面寫下送交答辯人及法庭存檔,另指令答辯人在收妥上述文件如有需要在7 天之內回應,法庭在閱畢後會再行決定是否需再開庭續審或直接頒下本裁定書。 7.在上述限期已逾期一個月後,本席仍未收到申請人任何的書面陳詞,上訴人顯然沒有遵從法庭的指令,本席認為法庭聆訊不能了無止境地拖延下去,故本席現根據申請人的動議通知書內容和上次庭上的陳詞考慮其申請。 答辯人回應 8.答辯人指,本席在判案書内已詳細分析本案及有關案例,及裁定裁判官有充分理據作出上訴人是有罪之裁斷。當中不涉任何法律論點,而非有任何「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裁定 9.有關的法例是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2) 條 :
10.本席須考慮的是本案的決定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本席在判案書第 1‑3 段已展示拒絕申請人轉換法官和押後的理由,亦考慮了事件的始末,及表明在上訴時只會根據席前的證據和裁判官的裁斷進行上訴,並不會考慮無關宏旨的事宜。再者,本席亦考慮了上訴人不曾提出,但案中是否存在可推翻定罪的理據。 11.本席不認為申請人提出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本席拒絕頒發證明書,惟申請人可自行到終審法院提出申請,接納與否則視乎終審法庭是否認為本案曾有實質或嚴重不公平的情況。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范凱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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