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禎

Case No.DCCC 1082/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Ap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8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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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國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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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判刑日期 : 2015年4月21日
出席人士 : 姚本成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婉嫻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歐陽鄭何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 (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他否認控罪,審訊後被定罪。

2.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3.簡單說,被告人曾在涉案餐廳(下稱「美而廉」)任職「水吧」,約案發前一個月離職。案發當晚(約凌晨 4 時),一名男子經後門進入「美而廉」,隨即步往收銀處,撬開收銀機,取去現金。事後點算,「美而廉」損失了4,280 元現金。

4.整個爆竊過程已攝錄下來,是鐵一般的事實。

5.審訊時,辯方聲稱,爆竊「美而廉」的匪徒並非被告人。被告人亦在不自願的情況下,承認干犯了相關罪行。

6.被告人現年28 歲,未婚,與前度女朋友育有一子一女(11 歲和 9 歲);與現任女朋友亦育有一女(剛滿月)。他有 4 次刑事紀錄,包括一項「入屋犯法」罪和一項「盜竊」罪。辯方何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每月均支付 3 名孩子的生活費;並與母親同住和供養她。被告人現任女朋友沒有工作,也依賴被告人過活。

7.求情時,何大律師陳詞,被告人希望盡早刑滿出獄,找尋工作以照顧現任女朋友和初生女兒。

8.上訴庭頒下清晰判刑指引,涉及「非住宅」的爆竊罪行,一般量刑基準是 2.5 年監禁。被告人有一次「爆竊」前科;涉及餐廳又是他的前工作地點。雖然案發時他已離職,嚴格來說並不涉及「違反誠信」;但毫無疑問,他利用自己對「美而廉」的認知來犯案。以上 2 點,足以構成「嚴重犯罪情節」(aggravating factor),法庭具充分理由調高量刑基準。

9.細心考量了相關因素(包括犯案手法、涉案金額、被告人的背景),本席決定,仍以2.5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以示對被告人寬大。本席強調,這是被告人的最後機會,必須珍惜。倘若再犯,法庭將視為「積犯」處理。

10.由於經審訊定罪,被告人不能獲得「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扣減。此外,亦沒有其他求情理由,可將刑期縮短。本席判處被告人2.5年監禁。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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